近年来由于美国移民政策突变,川普大力打击非法移民,也间接导致了美国合法移民的政策收紧。面对孩子年龄日益增长,不少家庭开始重新做移民规划,L-1凭借其快速满足这部分人群的需求而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在此,我们来了解一下最基础的知识。
1. 以L-1 身份申请居留是否十分复杂?
以L-1身份申请永久居留,在申请程序上较为简单,也无须提供各种复杂的材料。只要L1身份持有人在进入美国该公司工作后,其所任职的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合法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持运营。
2. L-1申请者的英文程度、个人资产等是否影响?
不会造成影响。因为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专门发给那些在美国开设了分公司的跨国公司经理及技术专业人才的工作签证,在申请时移民局考察的对象主要是申请的中国企业和赴美开展业务的真实性,对于申请人的考核仅是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赴美的必要性。
3. 刚成立的美国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出L-1A申请?
可以。移民局对刚成立的公司并没有要求必须有员工才可以提出L-1A申请,移民局允许美国分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批准海外分公司主管来美成立公司。
4. L-1签证对于雇主给雇员多少薪金有什么要求吗?
没有。美国L-1签证延期对雇主给雇员的现行工资没有数目上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公司的规模和市场的惯例,这个数目至少应该是符合美国市场且是合理的。
5. L-1延期时对公司的营业额有要求吗?
L-1签证延期时,移民局并未明确规定子公司营业额必须做到多少。一般只要自公司一直在运作,并且有收入,与母公司密切来往,有员工的报税证明即可。但是如果公司的报税表上显示净资产已有明显上升,将会有利于L-1的延期。如果一直停留在成立初期,并且看不到业务的拓展性,对延期申请不利。
6.移民局对海外公司汇款来美国有要求吗?
有。由于申请L-1时必须证明海外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资金的流向证明两家公司的股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7.海外汇款进入美国之后,该汇款是需要留在银行,还是公司可以用来做其他用途?
当资金由海外总公司汇来后,汇来的资金可以用来作为公司运营,例如:员工薪水、房租、购买货物等运营资金,但是不能作为其他用途,例如:买房子作为私人住家使用。
8. 当我持有美国L-1签证以后,我可以更换工作场所?
可以,但前提是在类似的职务上承担类似的职责,并且是为同一个美国雇主服务。但是L-1持有人需向移民局提交一份修改申请。
9.先申请L-1A 等签证批下来再成立分公司是否可以?
不可以。移民局审理L-1A申请时,需要看美国分公司的基本规模,包括公司成立、办公室租约、办公设备等可以正式开始运作公司的雏形,因此需要先成立分公司再提出L-1A申请。
10.排期对L-1有什么影响?
没有任何影响。L-1是非移民签证,依然可以采取加急处理。但是转EB-1C会有一定影响,获得批准后需要等待排期前往面试。
美国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虽然美国EB-1C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但不需要申请劳工卡,而且几乎没有绿卡排期的问题,对那些符合条件的人士来说,美国EB-1C不失为一种得到绿卡的捷径。
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
美国EB-1C移民必须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当然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1.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2.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3.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4.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高层级的主管等。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2.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3.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4.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美国EB-1C移民申请所需文件和申请跨国公司L-1签证时的很相像, 都需要提供有关公司,申请人个人的资料,和职位的说明。重点的是要说明申请人的职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并且要证明公司运营是正常的,是提供系统的和连续的商品或服务。近些年,随着爱尔兰移民人群逐渐增多,那么,爱尔兰靠什么受到跨国公司的青睐?
《财富》认为,它靠的是自身的“软实力”。分别是税率低、劳动力年轻化、母语为英语,还有极具包容性的社会文化。
先来说低税率。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当低的,只有12.5%,而欧盟国家的平均企业税率是21.68%。相比之下,英国目前是19%,虽然已经低于欧盟平均水平,但依然无法和爱尔兰相比。低税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对企业来说,它意味着会省下一大笔支出。所以你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跨国公司都会选择爱尔兰了,因为省钱啊!
再来看看劳动力的年轻化。爱尔兰拥有全欧盟最年轻化的人口,平均年纪只有35.9岁。相比之下,欧盟国家的的平均人口年龄是42.8岁,德国最高,达到了45.9岁。年轻化的人口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更年轻、更有活力的劳动力。
同时,爱尔兰的教育质量也堪称世界一流。爱尔兰教育系统排名世界第七,国民受教育程度极高,国民受高等教育比例高达60%。那你想,年轻又高素质,这样优质的人才储备,哪个企业不想要?
这还不算完,跟欧盟其他国家相比,爱尔兰的劳动力还有一个极大的加分项,就是母语是英语。你可能觉得,现在哪个国家没有一大堆英语好的人?还是不一样。英语为母语,意味着完全没有语言障碍,在商业上,这个优势能把沟通成本降到最低。
此外,爱尔兰社会文化的包容性,也在国际上颇受好评。2015年,爱尔兰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爱尔兰现任总理、40岁的印度裔爱尔兰人瓦拉德卡,就是一名公开出柜的同性恋。打个比方,这要是在美国,差不多相当于是刚废除了奴隶制没几年,就选出了第一位黑人总统。爱尔兰社会的包容性,可见一斑。
包容、自由、平等、稳定,爱尔兰呈现出来的这种社会状态,在英国脱欧带来的衬托之下,更显得珍贵,而这也是无数名企巨头、无数英国公民及海外投资者选择落户爱尔兰的根源所在。
好了,大家看到爱尔兰的投资潜力,是不是觉得移民爱尔兰好处多多。如果您有意愿选择爱尔兰,不妨联系,作为移民中介机构排名靠前的公司,有能力帮助大家快速移民。
在移民这条道路上,每个人都想走一走捷径。对于一心想要办理美国移民的朋友来说,没有什么比躲过漫长的排期更有效了。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一下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也是当下美国移民项目当中最流行之一的项目了。那么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有哪些优势?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它的实力吧!
一、名额多
EB1C每年40000个名额,这么多的名额足够大家申请,甚至有时候配额都用不完的,比起H1B艰难等待抽签的申请流程,申请EB1C的人们是不是要幸福的多呢?
二、一步到位,永久绿卡
根据移民法EB1C申请人直接申请美国永久绿卡,不必经过临时绿卡解除条件等步骤,一步到位就可以拿到绿卡了。试想在移民的道路上,有什么比一步到位来的痛快呢?
三、无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EB5移民项目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证明资金来源是一件相当费时费力的工作,通常要耗费几个月时间来办理。EB1C移民项目不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四、可反复申请直至成功
EB1C移民申请者是基于商业原因申请美国绿卡,即使第一次没有通过,也不会在移民局留下不良记录,不会对以后的申请带来影响。申请者可反复申请直到成功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以上四点就是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有哪些优势的详细解答,其实EB1C的优势远不止这些,小编就不一一给大家列举了,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话,欢迎点击进入网站了解哦!
美国EB-1C移民是目前办理比较多的美国签证,它的美国移民条件有一定优势,无需办理劳工证,几乎没有排期,但它有一条必须要满足的美国移民条件,即需要一个美国雇主的支持,美国EB-1C移民适用于跨国公司的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介绍美国EB-1C移民有哪些具体的美国移民条件。
美国EB-1C的美国移民条件一:
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
此类移民必须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美国EB-1C的美国移民条件二:
美国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1.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2.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3.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4.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高层级的主管等。
美国EB-1C的美国移民条件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2.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3.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4.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美国EB-1C的申请所需文件和申请跨国公司L-1签证时的很相像, 都需要提供有关公司,申请人个人的资料,和职位的说明。重点的是要说明申请人的职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并且要证明公司运营是正常的,是提供系统的和连续的商品或服务。
如想了解更多美国EB-1的美国移民条件,
由于美国EB5投资移民条件非常苛刻,很多很多人便打算选择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方式。事实上,这种移民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无需排期的等待,最快两年即可拿到绿卡。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流程。不知道的小伙伴就不要错过了!
一、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流程
1、申请人签署合同,然后律师评估申请人及公司资料,大约1个月
2、申请人注册美国分公司,同时律师准备L1签证材料,大约3个月
3、申请人递交I129申请,这样就能获得L1签证,大约3个月
4、申请人持L1签证登陆美国
5、申请人在美国实际运营大约12个月
6、律师准备EB1C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提前3个月准备配合
7、申请人递交I140、I485,获得永久绿卡。
二、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优势
1、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不需要大笔资金的投入。
2、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无投资风险、每年配额多
3、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没有居住要求,在取得绿卡之前,不必常居美国,也不会影响申请人在中国的事业。
4、没有排期之忧: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是美国移民特快办理通道,只需1.5年左右。
5、一步到位拿绿卡:不同于EB5投资移民,先拿有条件绿卡,再转永久绿卡。而EB1C可直接一步到位拿美国永久绿卡。
以上便是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流程的全部内容。事实上,美国EB1C申请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没有像其他移民方式那么复杂。如果想要申请美国移民的朋友,就抓紧时间办理吧!
美国EB-1C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管人员申请需要递交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具体说来,雇主需要提供可以证明受益人满美国EB-1C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管人员签证所有要求的文件,详细说明受益人将在美国进行的工作职责。除此之外,雇主和受益人还需要分别提供其它的一些证明文件。
申请美国EB-1C签证,由美国公司(雇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2.联邦雇主识别号码(EIN)申请表((Form SS-4)
3.公司股票凭证
4.办公室租赁合同
5.说明首次投资金额的银行证明或电汇单
6.审计过的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盈利/亏损证明、现金流记录)
7.过去三年的报税单
8.公司报税表(Form 1120)
9.公司季度报告表(Form 941)
10.公司经营范围
11.商业合同、发票、提货单、信用证等
12.银行证明或交易记录
13.带有公司标志、名称和地址的公司专用信纸
14.公司组织结构表,显示员工总数以及受益人的工作职位
15.公司组织形式和招聘计划
16.公司办公室内部和外部的照片,以及公司其它建筑的照片(如果公司宣传资料中已经包括这些内容,则不必单独提供)
17.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附属机构的证明文件
申请美国EB-1C签证,受益人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简历
2.学历证明
3.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开具的雇佣证明信
4.公司将受益人调任到美国公司的决议文件
5.其它可以证明受益人具有符合高级管理职位相应的能力的文件。
关于美国EB-1C签证的更多政策,
有人认为申请L1签证是申请美国EB-1C移民的前提和必经之路。但是这个是错误的,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可以不需经过L1而直接就获得EB-1C的批准。为了清晰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先来对他们做一个对比。
相同点:
(1) 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联系要符合移民局得规定,例如递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者关联公司等关系,另外,一般要求两者之间要满足一定的控股关系。
(2) 被调遣人员在提交申请之前或者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 被调遣的人员在公司内的职业,在调遣前后都应属于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都必须由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提出申请,被调遣人不能自主申请。
不同点:
(1)性质:EB-1C属于移民类绿卡申请。L-1A属于非移民类来美国短期工作签证。
(2)对公司运作要求:
申请美国EB-1C移民要求美国公司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际运作一年以上。所谓实际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所有满足EB-1C要求的规定,至少美国公司应该有办公室,有雇员,有业务,有报税至少一年。如果不满一年的话,就不符合实际运作的标准。所以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新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来说,及时其他条件都符合,如果不满足实际运作一年这一条件,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高级管理人员调遣到美国。
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但是对于公司的运作仍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公司有经营收益,但是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公司的运作主要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持续正常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仅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但没有相应经营运作的话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其实也正是因为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不少公司往往会先考虑为其受益人申请L-1A签证,等到公司符合实际运作一年的要求后再提交EB-1C绿卡申请。这也是实践中为什么人们通常为认为,L-1A是美国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且认为有了L-1A就能拿到EB-1C绿卡,这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关联性。
(3)移民局审查;
L-1A属于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相对于EB-1C的审查要宽松。对于在美国新近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审批时,主要是基于可行的商业计划,最初的L-1A审批相对宽松。对于后来的延期申请,如果美国分支机构还没有全面达到所要求的运作规模和结构,移民局也有可能先批准一年或者两年延期申请,给其机会进一步发展,在后来延期的时候再一次进行审查。
EB-1C属于移民程序,审查更为严格。如果申请公司没有全面符合EB-1C的各种要求,即使之前的L-1A申请经过了批准,通常来说绿卡申请也依旧会被拒绝。但是一旦经过这些严格的审查后获得批准,就得到了永久承认。总结起来就是,要么不过,过了就无需再审。
二者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L-1A是美国EB-1C移民的前提条件的关系。
了解到,荷兰凭借得天独厚的投资优势,再次有百年历史世界知名汽车品牌菲亚特董事会决定在荷兰建立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FiatChryslerAutomobilesN.V.)作为集团的母公司,FCA的普通股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并且在米兰电子股票市场(MTA)额外发行。交易有望在年底前完成。
菲亚特董事长约翰·埃尔坎(JohnElkann)在提及两个集团“走到一起”时也显得十分欣喜“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的创立开启了我们的历史新篇章,他们在地理优势上可以互补,给了我们面对未来的新的意义和活力。”
另据了解,菲亚特克莱斯勒集团将于今年5月初宣布其长期业务规划,届时有望为旗下包括JEEP、阿尔法·罗密欧、法拉利、道奇在内的所有品牌的未来进行规划。
实际上,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东印度公司就诞生在荷兰。经过“海上马车夫”的辉煌以及积重难返的阶段,现如今的荷兰又再次屹立在全球经济的浪潮中,拥有ING集团、飞利浦、壳牌等一系列世界级企业,荷兰又称为欧洲的一大亮点。荷兰重要的战略位置,全国优良的英语语言环境以及稳定的政治、开放自由的经济体系,都成为跨国公司钟情的立足之地。除了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近日微软以及苹果公司都宣布了将在荷兰投资建立数据中心等,足见荷兰对知名企业的投资吸引力。
专家分析认为,有意海外投资移民的人士不能错过荷兰开放的大门。目前荷兰高技术移民指通过中国境内企业在荷兰设立子公司的投资方式,派遣高级管理者荷兰工作申请居留许可的项目,也是所有欧盟国家唯一可以给外籍人士一次性颁发五年居留许可证的项目。何不趁此机会,既实现移民欧洲的夙愿,又能一举为自己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完成人生家业两全的目标。
美国L-1签证是除H-1B工作签证外,最主要的工作签证,今天我们来介绍美国L-1签证的类别以及适用对象。
美国L-1签证适用对象
无论是大公司或小公司,都可通过申请L-1签证将员工外派至美国工作。
申请L-1签证可使已有国际业务的大规模公司受益。当一家跨国公司向一个新国家拓展的时候,通常需要派遣有专业知识的员工前往异国的新成立的办公室工作。大公司通常都会有国际轮换政策,确保管理层内所有的核心员工都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一旦该跨国公司的境外公司有职位空缺,那么这些核心员工就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职位轮换,得到跨国工作的机会。除此之外,申请L-1签证对公司制度也大有益处。高层员工和高管之间的意见交流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交流创新,这对公司的声誉和发展都至关重要。核心员工的定期轮换也能提升公司内部服务和流程的一致性,从而促进其国际水平的提高。
总而言之,L-1签证是为促进不同国家间公司内部派遣的需要而设计的,主要分为两类:L-1A和L-1B。
L-1A:内部调遣——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人员
L-1A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工作设计的。 L-1A签证受益人必须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3年内至少连续为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公司工作一年。另外,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到美国进行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对于新公司,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对于现存公司(成立并运营超过一年时间),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期到达后如需要申请延期,单次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L-1A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是7年。
L-1B:内部调派——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
L-1B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派遣到美国工作而设计的。比方说,如果某公司内部有一名员工非常了解公司产品,并掌握了产品的专有知识,为了向美国的新员工传授关于产品的专有知识,公司打算将该员工派遣到美国,那么就可以为其申请L-1B签证。同L-1A签证一样,L-1B签证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专业技术人才送至美国,帮助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通常L-1B的首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两年。L-1B签证的最长效期限是5年。
美国L-1签证无论是L-1A还是L-1B, 在L-1签证申请中,外籍员工即将前往工作的美国公司和其之前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须有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例如母子公司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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