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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未来移民政策议程之一:加强国际合作

2020-11-06
移民政策

今天,会员国都有一套有关移徙的核心目标,包括:加强国际移徙的发展影响,确保移徙主要通过合法途径,确保移徙者权利受到保护,防止移徙者、特别是处于易受伤害情况下的移徙者受剥削,打击偷运移徙者和贩运人口罪行。政府应该重申致力于这些目标,并拟定一项基于共同发展的战略以实现这些目标。

国际移徙成为共同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有相当大的空间。在国家一级,共同发展举措将受益于移徙政策与发展政策之间更好的协调和一致性。这要求主管移徙的部门和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合作的部门更密切地合作。在双边一级,共同发展战略需要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利益有关者都积极参与。

在国际一级,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提供方便、减少费用和利用汇款,加强原籍国社会与其外侨社区之间的知识、贸易和投资联系,以及鼓励回移和循环移徙,一个基于共同发展目标的框架,能够促成推动国际移徙惠益的新举措。共同发展应该缓解移徙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帮助因技术工人移徙国外而造成技术人员短缺的国家形成人力资本。

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全面和一致的国家政策,积极开展持续的国际对话,交流经验,讨论实现共同目标的途径和手段,制订国际合作的有效模式,包括通过多方利益有关者伙伴关系。在高级别对话的一个可能后续步骤方面,联合国可以为这种持续对话提供场所,从而保持促进移徙为发展作出贡献方面的势头。

区域协商进程在促进政府之间相互理解和促成合作与一致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政府代表应该提请联合国会员国注意他们的经验和成功事例。在国际一级开展对话和协商的空间也将有助于改善区域进程间的协同增效。

扩展阅读

联合国未来移民政策议程之三:移徙政策


移徙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可以选择留在自己的国家并获得发展。为此目的,所有国家都应为其人民努力创造更多的、像样的就业机会。

如同所体现的人力资本全球流动一样,劳动力迁移已变得对全球经济极其重要,既是日益相互依存的产物,又是其成因。然而,国家和国际各级的移徙政策并没有反映这个现实。国家需要制定前瞻性政策,现实地考虑到自己对于低技能和高技能工人的长期结构需求。尤其是发达经济体,这些结构性需要产生于国民教育水平日益提高,人口老龄化动态变化,以及不断扩大的服务经济,在中期内不会消失。

临时移徙方案越来越多,是对接受国劳动力日益增加的需求的反应。虽然最近一些方案接纳的移徙者人数不多,但这些方案有可能促成移徙者、原籍国和目的地国有益的协同增效。在这些方案中,移徙者受益于获得合法身份,原籍国受益于移徙者的汇款;倘若移徙者在国外汲取的经验能够在本国发挥生产性作用,原籍国也能从他们的最终回归中受益。接受国则获得了所需的劳动者,并通过允许移徙者居住足够长的时间来积累储蓄,从而增进移徙的积极影响。

然而,临时移徙方案并没有全面解决移徙的种种挑战。具体而言,因其临时身份,移徙者适应更加困难,并可能导致边缘化。此外,鉴于工业化国家因经济、人口和社会趋势而需要更多移徙者的结构性需要,完全靠临时移徙者满足这种需要最终可能造成问题。

鉴于妇女参与移徙比例很高,有关国际移徙的政策应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以确保这些政策有助于增强女性移徙者的能力,而不会促成使她们处于易受伤害的境地。

原籍国必须促进合法移徙,同时通过与接受国合作减少非正常移徙。遏止非正常移徙的努力必须符合有关庇护制度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难民保护原则,一些人出于寻求保护的理由被迫离开原籍国,对这些人的需要应该十分敏感。作为难民,他们的特殊需要要求作出特别反应。

合法化为有关当局重新控制非正常移徙提供了有用的政策工具。然而,为防止合法化成为管理移徙者的主要手段,应该辅之以若干政策,解决劳动力需求,为移徙者有序回归提供激励,并为工作有保障、能对东道社会作出贡献的移徙者长期留下作出规定。

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一些国际移徙者。有些国家认为自己不是“目的地国”,但流入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这些国家必须审查接纳外国人的管理框架,以确保法律法规对当前需要作出适当反应。

联合国未来移民政策议程之二:人权和容忍的中心地位


在条约义务和源于习惯国际法的义务范围内,国家对哪些人可以入境居留拥有主权权利。

为了充分实现国际移徙的惠益,必须尊重移徙者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内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必须采取有效行动,保护移徙者免受一切形式的侵犯人权行为和虐害。还必须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仇外心理、本族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

另一方面,移徙者就像公民一样,有义务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

接受国政府应该支持移徙者和东道社会相互适应,促进容忍和相互尊重,促进移徙者可丰富社会和文化。移徙政策需要辅之以管理的多样性和促进跨文化学习的战略。

对于许多国家的繁荣而言,移徙者过去不可或缺,现在仍然不可或缺。这些国家的领导人有责任据此塑造舆论,特别是通过传播战略,阐明和解释现有移徙政策如何符合社会容纳和融合移徙者的能力。

贩运人口和偷运移徙者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应受到起诉。贩运的受害者应得到保护。鼓励尚未成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缔约国的政府成为这些议定书的缔约国。缔约国政府应当实施这些议定书。为了做到有实效,反贩运措施应该多管齐下,包括预防、调查、起诉、援助和保护受害人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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