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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EB-1C办绿卡,会出现哪些常见问题?

2020-01-24
澳洲移民绿卡条件

自从EB-5投资移民中国大陆出现排期,在中国有公司的家庭开始考虑通过在美国开公司,通过L-1转美国EB-1C移民途径办绿卡,此种方式最为快捷,但申请条件也相对更高。

针对中国客户去美国当地新设公司、办理身份,经常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为大家解释相关疑惑和注意点:

1. 去美国开公司,用中国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

单从申办绿卡方面来说,用法人还是个人当股东,差别不大,只要母公司控股或中美公司由同一(组)自然人控股即可。

但从中国公司/个人境外投资办理程序和税收来说,两者有别:

境外投资办理:企业境外小额投资也需备案,例如:上海企业需要向上海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办理备案,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个人投资则有外汇管制问题,国内资金汇出通常需要亲戚朋友帮助。之前热议的上海自贸区启动QDII2取消购汇上限未有动作,反而随着外汇储备的不断减少,中国外汇管理出现加强趋势。

税收:企业对外投资,现行的一系列税收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税额抵免等方面都有相关文件,例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等。

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2. 对中国公司的规模要求多大?

虽然法律对于母公司规模没有硬性要求,但实践中,太小的公司不建议做拿绿卡的打算。

通常,我们会从公司的营收、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业务等方面做进一步评估。

3. 对美国公司要投资多少资金?

一般投资30万美元起。因为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公司正常营运的开销,尤其在开始阶段,开办费、租金、办公设备、人员薪资、政府费用等全部都是开销,没有足够收入支撑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资金不够、岌岌可危将影响到美国EB-1C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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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B-1C常见问题解答!


美国EB-1C移民可以自行创业转换绿卡吗?

不可以。一般来说,EB-1C分类是提供给曾在美国和海外的分公司工作过的高级人员或经理。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或经理来到美国后必须到同一间公司(或分公司)的同一个职位上工作。另外,该雇主必须要做生意至少一年以上。因此,一个成功的EB-1C申请可以给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调职到美国的公司并获得绿卡。

需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明吗?

劳工证明是不需要的, 这样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基本上可以在两年拿到正式绿卡,没有条件的限制。

何为经理或行政主管?

经理职务是:

(1)管理一间公司或一个部门;

(2)指挥和控制并监督专业人员或其他必须的管理职务;

(3)有职权去做个人决定,比如聘请和解雇其他高层职务;

(4)在工作时使用判断能力去决定每天的工作。

行政主管是:

(1)该申请人必须管理一个机构主要的部门或职务;

(2)该人员要有权去制定目标和方针;

(3)该人员要有广大的职权范围和决定权去使用职权。

没有公司可以自行申请吗?

不可以。根据USCIS的条例,美国的雇主一定要书面申请调动管理或行政人员。文件中一定要附有美国雇主的声明书去声明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在美国与海外的经理或行政人员所执行的工作职责和在海外的雇佣期的说明。

对美国公司有何要求?

移民局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是有母子公司的关系。对EB-1C的申请公司的大小或公司的生意额并没有特定的要求。但是USCIS条例有要求该雇主要有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经营生意,其中在美国的可以是子公司或分公司。另外,该公司要达到已在美国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的条件才可以做美国EB-1C移民的申请。

美国EB-1C常见问答集锦


EB-1C申请时间短,条件简单,是当前非常受欢迎的美国移民方式。本文为大家整理出EB-1C相关的问题,希望对新移民提供到帮助。

1:EB-1有什么标准吗

答: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有清晰明确的标准其实是很容易达到的,它看重的是“影响力”,那这个概念就很模糊了,比如纳税很高,给美国带来很多经济效益,是影响力的一个表现,或者雇佣人数很多,解决当地就业的问题,也可以是一个影响力的表现

2:公司设立在什么地方

答:加州,纽约,第一是因为当地公司多,合作伙伴多,业务往来比较方便,初创型企业建立在这里有合理性.第二公司比较多,不太会引起关注,虽然我们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但是没必要把账面做太漂亮引起不必要的关注, 一个成功的案子只要它符合要求但是平凡就可以了.第三公司多,任何一家公司的注册,注销都不会影响到整体的大数据变化,无论将来选择继续经营还是注销,移民局都不会太在意,操作没有负担.

3:需要去美国几次,需要邀请函吗

答:2次,不需要邀请函,半年左右持b1b2签证登录,实地考察自己的公司地址和业务,并且开设一个美国的对公账号方便将来美国和中国公司账面往来

4:10万美金账面往来持续多久?

答:6-8个月,开设美国对公账号以后需要有6-8个月的账面往来。 初创公司刚刚成立,肯定需要依仗国内的公司,账面的往来也是为了证明母公司对美国子公司的资金支持

5:EB-1C的商业计划书与L-1一样吗?

答:不同于L-I,L-I的商业计划书相对简单,因为公司并没有实际成立,只是体现一个将来成立公司的意向。而EB1C就会复杂一些,因为要根据实际成立公司的情况具体写出,但是不要写的太漂亮,因为操作很难达到要求,写的大众平凡并且合理,就是好的商业计划书。

6:美国公司很看重定金合同?

答,是的,比如收一个2万的预定金,合同就会有100万全款金额,美国认为这代表着将来的全款是一定都能够到位的;通过这样的运作方案,以定金与订单的形式开展业务往来,虽然金额不多,但是移民局会看到未来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影响力,也有利于我们压缩运营成本。

7:背景调查阶段,员工都能了解公司情况吗?

答:肯定不是所有员工都了解情况的,但是对于初创公司而言,管理岗位一般也就2,3个人;首先资料都是真实的,有真实的办公地址和雇佣人员,其次管理者一定是了解您和您公司情况的常驻公司人员;再次就是即使背调出现问题也并不是一票否决申请的,还是可以有解释的机会

8: 140和485可以同时申请吗?为什么有的人不选择同步操作?

答:可以同时申请,要看个人家庭情况而定,同时申请可以早点登录过去节省时间。而对于不着急的人我们就不建议您同时递交了,因为140可以多次递交不影响下次申请,但是485失败会留下拒签记录,所以分开递交可以分化风险比较可靠一些

9:通过L-1和B1B2申请EB-1C有什么区别?

答:这也根据个人实际需求而定,如果您希望早些登录,那持L-1期间就可以直接享受福利。如果您不着急的话,就不建议办理L-1,多一个步骤多一个风险

美国移民政策:美国职业移民跨国公司经理EB-1C常见问题


美国职业移民EB1C,允许美国跨国公司长期雇佣那些在艺术、商业、教育和科学领域中具有非凡能力和成就的人,并帮助他们快速实现移民目的。优势是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申请移民。从移民排期方面考虑,申请美国职业移民EB-1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一般无移民签证排期。每年美国全球EB-1职业移民的签证配额大约为4万个。在EB-1申请批准后,在美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可以向移民局提出I-485身份调整申请;若在境外则可向境外的美国使领馆申请领事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任一申请被批准后就可以获得美国绿卡。

问:美国职业移民EB-1C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申请劳工证吗?答:不需要。美国职业移民B-1类别下的所有申请都无需办理劳工证,包括EB-1A和EB-1B。 但申请EB-1C需要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问:提交申请的美国雇主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答:雇主必须为美国公司,并且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公司。其次,该美国公司必须与该外籍工作者工作的美国境外公司是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关系;最后,美国公司必须至少在美国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一年才有资格提交申请。问:什么样的美国公司符合美国移民政策中规定的“正常运营”?答:符合要求的美国公司是指提供一整套商品或服务,不仅仅只是产品销售代理或服务代理。问:美国公司如何为其外籍经理或高管人员申请永久居住权呢?答:同其他移民申请一样,EB-1C申请下想要获得永久居住权有两种方式:1)如果外籍工作者在美国境内,可以通过提交I-485表格进行身份调整;2)如果外籍工作者在美国境外,可以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来获得永久居住权。 美国雇主需向移民局提交以下材料:(1)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表(2)证明信,即证明该外籍工作者将会在美国继续在该雇主公司担任经理/高管一职;(3)关于雇主和受益人双方都满足EB-1C条件的证明材料;(4)在I-140申请被批准后,该外籍受益者在境内可以提交I-485表格进行身份调整,在境外则可以通过领馆进行领事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得到永久居住权。问:外籍工作者可以自行申请EB-1C吗?答:不行。EB-1C申请必须由雇佣该外籍工作者的美国公司出面担保提交。换句话说,外籍雇员是EB-1C申请的受益人。问:美国雇主需要如何证明自己满足了申请EB-1C的基本条件?答:美国雇主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年度报告、联邦税务申报或审计财政报告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工资支付能力;证明信,内容包括:受益人即将到美国工作的公司和其之前在美国境外工作的跨国公司是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合格关系;美国公司已经正常运营至少一年了。问:受益人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答:移民局规定,跨国公司经理/高管人员必须满足: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在该美国公司的境外跨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且她/他必须在此境外公司从事经理/高管工作,并且该美国公司必须是其境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问:美国公司怎样证明受益人满足移民上述基本条件呢?答:美国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以证明:在提交申请之前的过去三年中,受益人已在其境外公司工作了至少一年;且受益人在其境外公司从事经理/高管工作,并且该美国公司必须是境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问:跨国公司经理/高管人员的直系亲属(比如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通过EB-1C来获得美国永久居住权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什么时候提交?答:可以。该受益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都可在受益人提交I-140和I-485表格的同时(或之后),通过提交I-485身份调整,I-131回美证,和I-765工作许可来获取美国永久居住权。如果这些直系亲属选择在受益人提交I-485后提出以上申请,那么他们的申请就必须等到受益人收到移民局发出的I-797批准通知书才能提出了,而且在申请的时候还需准备一份受益人的I-797批准通知复印件,该复印件会帮助移民官将受益人的申请与直系亲属的申请尽快联系起来,从而缩短直系亲属申请的处理时间,使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合法永久居留身份。问:EB-1C对受益人的“高管能力”有什么要求?答:高管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只接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性监督或指导。问: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有什么要求?答:经理职责主要包括:(1)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分支、职能等;(2)监管控制公司内部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或是管理某特定职能;(3)拥有人事任免权力,如雇佣,解雇,或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及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4)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问:美国职业移民EB-1C中规定的“跨国公司”指什么?答:跨国公司指在两国或多国境内运营的合格的经济实体、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而其中一国必须是美国,也就是说,在美国有一个公司,而这个美国公司就是出面担保,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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