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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徙与发展:就国际移徙展开政府合作(1)

2020-11-03
移民政策

A. 规范性框架

大会通过的人权文书以及国际劳工会议通过的关于移徙工人的文书,构成了国际移徙问题国际规范性框架的核心(见表13)。1946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人权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是移徙工人权利方面最全面的国际公约,已得到34个会员国的批准,是七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中最新的一项,这些文书共同构成了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其他六项文书是:(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e)《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f)《儿童权利公约》。在批准后,所有国家均受到七项核心人权条约中至少一项条约的约束。因此,这些文书为在一国境内保护每个人(无论公民还是非公民)提供了依据。这些文件载明的各项人权适用于所有人,其原因并不在于是否拥有公民地位,而是因为大家同属人类。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与移民权利的保护相干,其中规定外国国民有权同本国领事当局联系,而且在遭到逮捕或拘留时由接收国官员告知其这一权利。

在就业领域,劳工组织各项公约制定了适用于所有工人(包括移民在内)的国际公认的劳工标准。两项文书具体论及移民工人。劳工组织第97号公约于1949年通过,其中载有关于雇用正常情况下的外国移民工人时保证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平等待遇。该公约得到45个国家的批准。劳工组织1975年第143号公约在第一部分中论述了非正常移民问题,并在第二部分中规定,正常情况下的移民工人不仅有权享有与国民相同的平等待遇,而且在就业、工会权利、文化权利以及个人和集体自由方面享有均等机会。已有19个国家批准该公约。

2005年,劳工组织召开的三方专家会议通过《劳工组织劳工移民问题多边框架》,为各国政府、工人组织以及雇主组织以注重权利的办法处理劳工移民问题提供了一整套不拘约束力的原则、准则和最佳做法。在促进所有人拥有体面工作这一广泛背景下,《框架》旨在推进劳工组织三大构成方之间的合作与磋商,协助切实执行关于劳工移民的政策。2006年,劳工组织理事会授权总干事推动劳工组织成员国在拟定劳工移民政策时采用《框架》的原则和准则。

上文G节讨论的两项国际文书侧重于防止和起诉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的犯罪。关于人口贩运的议定书已有97个缔约国,并于2003年生效。关于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已有89个缔约国,并于2004年生效。

有两项联合国文书论及难民保护。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了对“难民”一词的定义和难民的法律保护。该公约还禁止驱逐或强行遣返已获得难民地位的人。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将1951年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1951年1月1日后成为难民的人,而且没有作出任何地理限制。全体会员国中已有四分之三加入《公约》和《议定书》,使之成为最为广泛接受的难民问题文书。

除各项国际文书提供的规范性框架外,1990年以来举行的联合国会议和首脑会议达成的无约束力成果文件提供了行动框架,以最大程度地发挥移徙给发展带来的益处。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于2006年出版了《关于国际移徙和发展的建议简编》,以便于评估这个全面框架可在何种程度上指导政府间合作与对话,推动涉及移徙问题的共同发展倡议。

最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于1995年1月生效,其中载有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框架。该框架中与方式4有关的各节涉及自然人为出国提供服务进行的临时流动。今天,方式4约占服务贸易总额的1%。《总协定》未对“临时”一词作出界定,因此它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总协定》涵盖的商务访客通常可以居留多达3个月,而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可以居留3至5年。在目前进行的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中,正在努力将方式4进一步自由化,特别是在低技能工人流动方面。然而,迄今没有什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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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徙与发展:就国际移徙展开政府合作(4)


D. 双边做法

采用双边协定以把移徙合作安排正规化。这些协定旨在确保移民流动在有关国家互惠的情况下进行。根据劳工组织开展的各国政府调查,提出报告的66个国家缔结了595份双边协定。在报告的协定中,10个国家占一半左右。协定数量在不断增加:按年平均计算,2000年到2003年缔结了29份协定,1990年到1999年缔结了19份,1980年到1989年缔结了11份。大多数协定(63%)涉及欧洲国家,11%涉及加拿大和美国,60%是1990年后缔结的。

双边协定涉及各种问题:其中57%纳入了关于协调社会保障应享权利和付款的条款;18%涉及外来工人计划或一般性劳工迁移交流;12%涉及受训人员或年轻专业人员的入境;5%涉及季节性移民。

劳工组织的调查范围远远不够完整。Mármora(2003)认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在1991和2000年之间缔结了84份双边协定,半数以上是同其他区域国家缔结的,比劳工组织报告的数字高一倍以上。由于双边协定没有集中登记册,其数目仍然难以确定。此外,考虑缔结此类协定的国家没有判定最佳做法的直截了当的办法。设立便于查阅的双边协定保存体系,将是有益的。

向劳工组织报告的再入境协定非常少见。它们与原籍国或中转国允许身份不正常的移徙者再入境有关。根据上述政府间协商的资料,截至2000年5月,已达成320份再入境协定或安排,其中302份是1990年以后达成的。再入境协定也是欧洲联盟减少非正常移民战略的组成部分。这些协定中包括欧盟和合作伙伴国家为就非正常移民的回返展开合作而作出的对等承诺。到2005年,欧洲联盟委员会与11个国家开展协定谈判,但到2006年5月为止,仅缔结了其中4项协定。

一些国家利用双边协定来推动安全、及时的汇款活动。加拿大与一些加勒比国家签署协定,允许将工人收入的一部分自动移交给本国的家人(Ruddick,2004)。2003年,菲律宾和美国互换加强汇款渠道问题谅解备忘录,以促进信用社参与汇款业务(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Government of the Philippines,2004)。

双边做法给各国政府带来了相当大的灵活性,这是因为可以根据相关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每项协定的规定。但不应利用这些协定来规避或绕过国际条约或习惯法规定的义务,例如关于难民的义务。此外,在移徙管理方面,对规定不同的许多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增加了行政负担。或许有必要建立国家机制,确保双边协定的执行工作,并促进宣传和了解已生效双边协定的规定。

国际移徙与发展:就国际移徙展开政府合作(3)


C. 区域性倡议

由于对经济一体化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政治一体化的推动,出现了若干有时也触及工人流动内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在这方面,欧洲联盟是走在最前列的区域集团。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立条约纳入了成员国工人自由流动的条款。1993年,欧盟实现了全体公民在其成员国境内的自由流动。然而,在10个新成员国于2004年5月加入联盟时,在2011年截止的过渡期内,对这些国家的公民在联盟内的流动施加了限制。除了规范成员国公民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外,欧盟还与原籍国建立伙伴关系;拟定了共同的欧洲庇护政策;促进公正对待在欧盟成员国居住的第三国国民。

在其他区域,促进人员流动或工人流动的协定已成为建立共同市场或自由贸易集团的规范框架下的组成部分,但进展情况都不如欧洲联盟。例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和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中非经货共同体)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议定书尚未得到执行。在亚洲,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设立了商务旅行卡,以便利商务旅行和商业流通。在美洲,南方共同市场已通过各种文书,促进缔约国之间的游客和商务旅行者的流动,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则载有向其缔约国熟练工人发放特别签证的规定。

1995年以来大量出现的非正式协商进程,是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最先出现的进程之一,就是1985年为商讨庇护问题设立的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庇护、难民和移徙政策政府间协商。发展中国家之间设立的第一个区域进程包括中美和北美洲国家,是1996年在墨西哥普埃布拉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发起的。根据联合国和移徙组织的统计,如今在美洲有2个区域进程,亚洲有3个,非洲有2个。欧洲至少有4个区域进程(United Nations,2005a;IOM,2003)。这些进程具有的非正式特性,促进了对话和信息交流。这些进程把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以及不同政府部门的代表汇集一堂,促进了国际以及国内的协调一致。对这些进程的影响力进行评估为时尚早,但它们看来在建立共识、推动合作以及促进能力建设方面有所建树。

国际移徙与发展:打击人口贩运


贩运和偷运是置受害人的性命于危险境地的犯罪行为。打击和防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工作若要奏效,就必须明确认识贩运和偷运之间的区别。依照《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3条a款,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徙者的补充议定书》第3条a款规定,偷运移徙者系指“为了直接或间接地牟取经济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使某人非法进入并非该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缔约国”。尽管偷运得到了移徙者的同意,但可能使移徙者陷于危险或有辱人格的处境。偷运历来是一种跨国活动。相比之下,贩运虽不需要国际旅行,却涉及对受害人的欺骗或公然胁迫以及在目的地持续对其进行剥削。此外,贩运者从这种剥削中获得收益,而偷运者和移徙者之间的关系在移徙者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相关费用后就终止了。最后,贩运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偷运则没有。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旨在将贩运定为犯罪,确保起诉并惩治贩运者,向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援助并同时保护其人权,以此打击和防止人口贩运。议定书缔约方承诺在打击贩运方面展开合作。各执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开展一致行动,可以有效地发现贩运活动,并为打击这种恶性犯罪提高认识和筹集资金。尤为重要的是,根据《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4条的规定,在起诉贩运者时向证人提供保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编写的《建议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对涉及贩运的人权问题提供了指导。

由于贩运和偷运具有非法性质,没有对所涉人数的可靠估计。现有数据主要来源于警察报告或那些不能代表全球活动的小规模项目。移徙组织的受害人数据库共有9 000多个案件。大多数报告认为,贩运的地理范围已经扩大,多数受害人为妇女或儿童(即年龄不满18岁的男孩或女孩)。在150个国家中,每年与贩运有关的起诉数量居高不下,2003-2004年期间平均为7 300件(U.S.State Department,2005)。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保存了从各种来源获得的关于偷运人口的描述,包括大约4 500个案件,其中70个案件与女性受害人有关,32%涉及儿童。尽管这些资料不一定代表世界各地的贩运活动,但它们显示,若按严重程度排列,受害人主要来自亚洲、独联体国家和非洲。受害人通常从低收入国家流入中等收入国家,或者从任何这些国家流入高收入国家。 鉴于贩运以及组织贩运活动的网络具有复杂性,正在尝试采取若干政策性对策。反贩运措施若要取得实效,就应多管齐下,包括预防、调查、起诉和保护受害人等要件。就预防工作而言,向移徙者招聘公司颁发执照的国家的当局已开始进行突检,核查这些公司的做法。针对潜在受害人的宣传活动十分普遍。一些国家正在设法制止那些让未成年人陷于极易受到伤害的处境的活动,例如非正式收养儿童。在起诉贩运者方面,各国当局正在根据情报,采取先制性调查。正在不断扩大国际合作,发现并打击复杂的跨国贩运网络。一些国家政府给予受害人暂时或永久居留许可,给予他们反省期,以恢复健康、评估形势并决定是否愿意向调查和起诉罪犯工作提供合作。各国政府还经常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向受害人的康复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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