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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英解析:联合政府的移民算盘

2020-10-31
移民的条件

BBC英伦网日前刊登自由撰稿人陈希的评论文章《留英解析:联合政府的移民算盘》,指出联合政府限制移民的政策频出,但始终没能收到预期效果,眼下大选临近,保守党或将出台新政策。文章摘录如下:

2010年,保守党击败当时执政的工党,在英国大选中获胜,随后与自由民主党组建联合政府,共同执政。

4年来,联合政府始终把控制移民增长数量视为一项重要政绩,相继推出了限制不同移民类型人群的各项改革举措。

2015年5月英国大选即将到来,一直萎靡的英国经济终于在2014年有了少许起色,如能保持增长势头,无疑将为联合政府加分,而一向被视为杀手锏的限制移民政策,也承担着揽民心、搏选票的重任。

学生签证

留学生一直被联合政府视为移民的潜在人群,加以严格控制。从取消PSW签证到严厉查处各类只发签证不用上课的野鸡学校,4年间多次重拳出击改革政策、严格执法。把留学生在英国混签证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根据现行规定,非欧盟国家留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可以在英国逗留4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找到程度相应的工作,即可在英国境内申请将学生签证转换为工作签证。

英国内政大臣特丽莎·梅(Theresa May)日前公开表示,支持一项留学生签证新政策;这项新政策建议,外国学生在英国结束学业后必须离境,需要转换其他签证的留学生也必须回到国籍所在国,重新申请签证。这项新政策可能被纳入保守党正在起草的2015年宣言。

分析人士认为,特丽莎·梅是在彰显一种政治姿态,以显示在处理英国移民问题上,她比其他潜在的保守党领导人的竞争对手更严厉。

欧盟移民

联合政府上台之初,曾经豪言壮语称,将在一年内将净移民的数量削减至10万人以下,限制移民的政策不断出台实施,但特丽莎•梅日前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目标很难实现。

英国政府在唯恐留学生成为最大的潜在移民人群,分薄英国人的各种福利时,似乎突然注意到,来自紧邻欧盟国家的移民正在不断渗透在英国的大小市镇,和英国人争夺工作机会,申请英国的各项社会福利。

因此联合政府始终倾向使英国退出欧盟,并且限制欧盟成员国公民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迁徙。卡梅伦也公开表示希望英国在2017年对是否退出欧盟进行全民公投。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英国是《罗马条约》的签约国。该条约是奠定欧盟的基础条约,而“移动自由”则是条约的精髓,它保障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内移动、生活、和工作的自由。

为了限制欧盟内移民,今年11月,卡梅伦还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限制政策,包括,禁止欧盟移民在进入英国4年内领取工作补贴和福利住房;欧盟移民来到英国的6个月内如果找不到工作,英国政府有权使其离境;限制移民申请家属来英;阻止那些新加入欧盟而经济较弱国家国民赴英工作,除非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接近或已经达到英国水平,加速遣返欧盟罪犯。

4年中联合政府限制移民的政策频出,但始终没能收到预期效果,眼下大选临近,继续在此问题上向选民表现的保守党或将出台新政策。(陈希)

延伸阅读

新西兰奥克兰华人和印度裔联合游行 要求政府改善治安


新西兰奥克兰华人社区近年来深受治安恶化之苦。特别是妇孺和小生意业主,似乎已经成为抢夺和抢劫犯罪的目标。

当地时间4月30日下午,奥克兰华人和印度裔社区近三百人在奥克兰南区闹市区游行,抗议日益恶化的治安环境,呼吁政府增派警力和其他资源,并通过修法打击治安犯罪。

这次游行的最初发起者,是由奥克兰亚裔移民组成的“预防犯罪群组”组织。在微信、脸书等社交媒体的推动和催化下,消息很快传开。

当天下午2时,已有200余人来到集合地点。他们统一佩戴黑纱,寓意为奥克兰治安太差,“法律已死”。

主要由华人和印度裔居民组成的队伍延绵上百米,沿着奥克兰南区主干道Great South Road一路向南面的Manukau镇中心走去。游行队伍沿途高呼“够了!”“路面需要更多警察”等口号,要求政府改善治安。

华人社区的联络人杨先生20年前移民新西兰,如今在南区经营自己的小生意。他介绍说,华人社区近年来深受奥克兰治安恶化之苦。特别是妇孺和小生意业主,似乎已经成为抢夺和抢劫犯罪的目标。

在参加游行的市民中,不乏亲身遭遇过治安犯罪的受害者。在随机采访中,受访的受害者均表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案件没有侦破。为此,这次游行抗议的一大诉求,便是希望政府听取民众对治安的不满。抗议者希望,政府一方面可以加强警力上街巡逻,另一方面也应该收紧对刑事犯罪的处罚,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行动党副党魁、前华人国会议员王小选也参加了游行。他表示,作为新西兰社会两大主要的移民群体,华人社区与印度社区这次联合发声,是一次很好的尝试,也希望政府能正视治安现状并采取措施改善。

今年3月,新西兰总理Bill English表态将增拨3.88亿纽币加强警力,并提出一揽子承诺。

本月初,新西兰警务署长Mike Bush宣布,未来4年将新招募880名警察,其中奥克兰获得超过四分之一的配额。

热点〡英国脱欧“慢悠悠”,在打什么算盘?


英国公投决定“脱欧”已过去数月,但脱欧程序仍未启动,静悄悄的。近期据外媒报道,英国外交部长约翰逊表示,英国计划于明年初启动“里斯本第50条款”,正式展开脱离欧盟的程序。

要知道,一旦脱欧程序启动,英国将在两年后自动失去欧盟会员籍。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英国需在这两年时间里与欧盟谈妥双方日后的关系安排。如果申请国和欧盟同意,也可以延长谈判时间。

怪不得对于约翰逊针对脱欧的谈话,唐宁街发言人只表示:“政府的立场没有改变。我们不会在2016年底之前启动第50条款,我们将利用这段时间来为(脱欧)谈判做好准备。”相信在确定英国政府将与欧盟建立何种关系之前,英国脱欧程序是暂时不会启动的。

英国移民、留学、房产投资须趁早

集团专家分析,不管是在教育还是经济方面,英国一直以来在欧洲都享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英国和欧盟应该离不开彼此。而在接下来的谈判,相信英国未必就会占下风。对于投资客或者移民留学家庭来说,英国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更何况现在英镑尚处低位,是低成本置购英国房产,移民、留学英国的绝佳时机。

此外,自从梅姨上任新首相以来,时有移民、留学政策趋紧的风声传出,所以我们还是建议有意移民、留学英国或置购英国房产的朋友,还是趁早把握当下佳机为妙。

英国投资移民项目优势:◆最简单申请条件——无学历、管理经验、语言要求◆申请简单快捷——仅3-4个星期可获批*◆投资低风险——自有投资,风险更低◆顶级英式教育——随行子女尊享顶级教育平台◆全家免费医疗福利——更好的医疗保障※ 具体审批时间请以官方公布为准

留英留美自己选英国重实用美国前景好


留学生涯不仅能带来学历和学位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开拓了社交网络,回国后实现人生增值。据大洋网消息,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总领事戴伟绅(Brian Davidson)表示,应根据所在领域或将来可能从事的行业来选择合适的地方和课程。他建议留学目的地宜选择与过去自己的生活文化不一样的地方,尤其是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的地方。在留学过程中可以了解不一样的文化和习惯。

英国高等教育偏向实用,提供多达800多种学科,并且与各产业联系密切。目前已有二家英国大学在中国开设分校办理跨国教育。据悉,英国在英国有超过6.5万名留学生,是全欧洲留学生最多的国家。而国际学生中有15%来自中国,所占比例最大。允许所有高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后一至二年时间留在英国工作。

获得美国签证是否很难?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总领事金瑞柏(Robert Goldberg)表示,只要提供真实材料和证件,获得签证并不难,80%的签证都得到批准。目前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有6.2万多人,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和学术交流学者。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本科以下中国学生到美国留学的愿望,此类签证数目正在不断上升。2007年在驻华的美国大使馆和各大领事馆发放的学生签证数目达到5.1万个,与前年相比增长了52%。

英国对中国学生的签证通过率也很高。广东地区签证通过率为全国最高,达到95%。

2008年英国的热门专业依然是商科和理工科类,如金融、会计、法律等。根据英国领事管文化教育处的统计,留英归国学生平均在三个月都能找到满意的工作。

在美国所有国际学生的选择中,工程、农业、工科、商务、卫生为头五位热门专业。农业是留美学生的第二大选择,这是很多中国学生难以预想到的。

学生选择留学国家和专业不必唯明校和热门专业。如果日后服务欧美公司,可以选择到英国留学。如果所在产业和美国息息相关,选择到美国留学更为适合。

留英“海归”:学位上有突破 开阔了眼界和思维


中国侨网消息:据BBC中国网报道,记者在电话中了解到,朱益华在中国的工作不仅包括市场推广,她还要负责寻找合作伙伴,监督考试中心的设立,考察培训教师的能力等等。难怪为我联系采访的协会伦敦工作人员Lora告诉我说,采访时间不太好定,因为益华总是在出差的路上!

朱益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2年来到英国,在南开普敦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在谈到英国的留学生涯时,益华颇有感慨地表示,在英国留学获得MBA学位,并不仅仅是学位上的突破,更开阔了自己的眼界和思维。

在英国留学的感受

她坦言学习的过程非常不易,学业强度大,讨论多,对于一个外国学生来说,极具挑战;她同时也很庆幸自己曾经有过工作经验,因为“这门课需要做大量的案例讨论,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你会发现很难进入学习状态。我觉得这段经历让我不止上了一个台阶,而且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全新挑战

朱益华毕业后选择直接回到中国发展,曾在宝洁等跨国公司负责中国市场的推广。此次接受英国证券与投资协会SII的任命,可以说是对她事业的全新挑战。

留学生在职场的优势

15年前发源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英国证券与投资协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Institute(SII),是为全球金融行业,尤其是证券投资行业提供职业资格认证的非营利机构。协会的总部设在伦敦,已经在新加坡,印度,迪拜等地开设了办事处。2007年10月,SII的上海办事处正式开业运营。

SII考试特点 “国际文凭”

“目前中国的金融证券业极缺有国际市场经验的人才,这也是SII在中国寻找合作伙伴,为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考试,并为通过考试者提供国际认可的资格证书的主要原因。”朱益华解释说,“应考者需要通过国际技术单元和本地法规单元两个考试,才能获得SII颁发的证书。”

联合国有关机构呼吁消除非法移民的社会根源


位于日内瓦的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和国际组织4日对北非非法移民船在意大利海域失事表示震惊和哀悼,呼吁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共同努力防止此类悲剧再度发生,并且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偷渡和人口走私贩卖的根源。

国际移民组织是一个非政治性的人道主义组织,主要负责协调全球移民相关事务。对于发生在意大利兰佩杜萨岛附近海域的北非偷渡船失事事件,国际移民组织总干事威廉·斯温表示“深感悲痛”,称国际移民组织将随时准备与欧盟、北非和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改善移民管理,打击人口走私。国际移民组织发言人朱姆贝在万国宫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说:“悲剧发生之后,国际移民总干事威廉·斯温发表声明,对本周四发生在西西里岛和兰佩杜萨之间悲惨海难深感悲痛。这些移民来自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等地,其中多数人都是为了逃离战争和灾难,希望寻求更好的生活。他们将自己的生命交给人贩子,冒险登上危险的小船,结果在夜间起火倾覆沉入海中。其中有的家庭全部被淹死。”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发言人4日在发布会上说,联合国人权高专对这一悲剧“深感震惊和悲痛”,希望意大利当局和欧盟加强努力,防止这类情况重演。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也发表声明,表示难民署正积极与该地区相关国家共同努力,为难民们提供更为有效安全的途径,使他们不必再去冒生命危险。难民署发言人弗莱明向媒体通报说:“难民事务高专昨天和今天先后发表声明,他说,这个世界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需要保护的人不得不求助于这些危险的旅程。这次悲剧应该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开展更有效的国际合作,包括打击人口贩运和走私,保护受害者。它同时表示,难民们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移民、寻求保护是多么重要。”

其实,类似的非法移民船只失事事件以前也曾多次发生。据国际移民组织说,自1993年以来,至少有2万名非法移民在地中海海域死亡;本周一,在意大利南部海岸有13名男子被淹死,当时他们正试图从沉没的船只游上岸。2011年,共有6.3万人从地中海偷渡到欧洲。人权高专办发言人科尔维尔说:“我们对地中海及其他地区日益增加的移民和难民走私贩运表示关注。这表明在索马里、厄立特里亚及地中海地区一些国家,人们正在遭受危险和冲突的冲击并深感绝望,他们缺乏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保障。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采取行动进一步改善这些地区的人权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导致非法移民的土壤,使他们不再冒险走上这种危险的旅程。”

目前,联合国难民署和国际移民组织正在联合采取行动,寻求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行动解决非法移民问题。只要有战争和贫困,走私贩买人口的现象就不会消失。

联合国秘书长:移徙作为发展的手段(1)


历史表明,让人呆在家里不仅费用昂贵,而且徒劳无功。人口移动多,同经济成功相伴相生。不过,各国政府应加紧努力,在原籍国促进收入增长,创造就业,促进发展。

关键的是,诱使人们移徙的许多问题也限制了汇款刺激原籍社区发展的能力。在收入和农业生产都在增长的国家,移徙是成功的反映,汇款有促进发展的用武之地。但在人力资本有限、基础设施不佳、市场疲软、体制薄弱、经济停滞的国家,国际移徙则说明发展失败,而移徙的积极效应很可能受到局限。

国际移徙在一个社区或区域一旦启动,往往很难停止。因此,为缓解国际移徙,各国政府不妨把发展工作的重点放在移徙尚未成型的地区。不过,把贫穷地区转变为能够留住人口、有活力的经济体,则很难,而且费用很高,甚至可能因为资源有限,或是地理位置偏僻,而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移徙可能是最有效率的对策,条件是移徙的积极效应能得到支助。

收到海外汇款同失去提高生产率所需的劳工之间的冲突,可能是把国际移徙作为原籍国经济发展动力面临的最大的单一挑战。随着汇款的流入,外汇的供给有可能导致汇率估价过高,不利于出口,并增加进口产品同本地产品之间的竞争。确保汇款不降低国内竞争能力,是经常面临的挑战,对于汇款占国内总产值比例很高的小经济体来说,更是如此。

在家庭内,出现了一个同样的困境:得到汇款的家庭常常缺少有效利用汇款收入的劳力。这样,期待这些家庭增加生产,就不大合乎常理。因为一些家庭长于移民,另一些家庭长于生产物品,解决的办法可能就是通过信贷机构(小额信贷往往比较适合)使两者联系起来,这就会产生生产性投资。否则,没有移徙人口的家庭因缺少信贷,总会找到移徙的途径,这样投资当地生产的动力就会减少。

由于汇款是国际移徙立时可见的好处,决策者很容易让国际移徙不间断地继续下去。这是个错误。国际移徙很容易假扮成良好的发展政策的替代物,国家可能会依赖于汇款流入。若没有适当的经济环境,国际移徙就会把产生移徙人口的地区变为“幼儿园和养老院”,而非有活力的经济体,在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创造除移徙之外其他有吸引力的出路。各国政府需要掌握环境的形成,使国际移徙成为有效的发展手段。具体措施如下。

A. 降低汇款交易费用

大多数移徙者送出的汇款数额不大。汇款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会下降,尤其是在汇款多的地区,但同国际汇款的实际费用相比,仍然很高(Orozco,2006)。显然,交易费用高,减少了移徙者家人最终得到的钱数。

迄今为止,正常的汇款渠道只由少数汇款运营商把持,如Moneygram汇款公司或西联(国际汇款)公司。汇款业务利润很高,已经吸引了其他商号加入。例如邮局就越来越多地转向费用更低、更安全、有时间保证的电子汇款业务。目前,万国邮政联盟(万国邮联)的大约160个成员每年处理100多亿邮政汇票和资金汇划,大约50个成员已经提供电子汇划服务。商业银行也承认,汇款是新商机的重要来源。

最近,银行、信用社、甚至服务于发展中社区的小额信贷机构也进入了汇款业务,因客户基础扩大而获利。Orozco(2006)记录了这些机构在以下国家提供的创新服务:孟加拉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及、危地马拉、印度、肯尼亚、墨西哥、摩洛哥、巴基斯坦、菲律宾和乌干达。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美洲开发银行通过多边投资基金,自1999年以来开展研究和宣传,降低汇款费用,扩大汇款给发展带来的影响(Orozco,2006)。多边投资基金资助了私营部门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发展中国家扩大服务;还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一道争取资金,推动农村地区的小额信贷和投资。双边捐助者也扩大了供资,开办项目,以便利汇款,扩大汇款对发展的影响。

尽管出现这些进展,汇款费用仍然很高,尤其是在汇款额低的地区;而且在交易之前不向客户透露的货币兑换费用,也是一项负担。各国政府可以开展许多工作,增加汇款市场的竞争,保持压力,争取降低费用。这种措施包括:降低设立汇款服务的资本要求,向同汇款代理商建立的开放型合作伙伴开放邮局、银行和零售网络;要求汇款代理商在交易之前公布所有收费和费用;有系统地公布关于费用的信息。

扩大获得银行服务的机会也很重要。各国政府可以帮助海外银行设立分行,促进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用社和小额信贷机构参加汇款服务。汇款可以存入储蓄账户,赚取利息,使其本身也成为一种资源,提供其他金融产品,如贷款或保险,尤其是向原籍社区的人口提供。为推广使用正式汇款渠道,原籍国政府和目的国政府可以减少移徙者使用银行机构的条例限制。还应协助移徙人口及其在原籍国的家人了解更多的金融知识,同时考虑到,妇女虽然常常比男子能够更好地管理家庭财务,但可能面临文化障碍,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服务。

各国政府还可以协助汇款机构协调统一电子汇款系统。目前主要的汇款代理商和银行都利用自己专有的汇款系统,这就增加了成本。商业银行使用的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通信系统,每笔交易费用不到15分。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开发维护的一个电子汇款系统“Fedwire”,可以把每笔交易的费用降低到大约45分。万国邮联的国际金融系统可以迅速安全地利用一个万国邮联自有的安全网络,传送邮政汇票和银行间汇款;并且已经同其他的汇款系统和银行建立伙伴关系,扩大了服务范围。使用提款卡和信用卡及自动取款机,也正在降低劳动成本,导致了总体服务费用下降。还可以通过促进汇款公司与在原籍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拥有广泛分发网络的机构建立伙伴关系,降低交易成本。

降低汇款费用,不仅会增加移徙者家人得到的款额,也会增加通过正式渠道进行的汇款流动,甚至会增加总的汇款数。为此,正规汇款服务的费用、可靠性和方便程度必须证明优于非正规渠道。显然,原籍地和目的地的政府都以协助汇款流动和降低成本为目标。但由于汇款活动遍及全球,因此应采取全球行动,至少要求全球协调各种活动,尽快并尽可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的背景资料


2007年9月13日联合国通过了原住民权利宣言。估计全球共有3亿5千万原住民, 占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五。全球70个国家都有原住民,而且他们基本上属于各国最贫困的居民。由于原住民的生活方式不同,他们成了森林大面积砍伐以及气候改变的首批牺牲品。但是他们也拥有巨大的财富。原住民共有5千多种语言。他们生活的地区有大量的植物种类。原住民还拥有丰富的保护自然资源的经验。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文献。来自菲律宾的原住民伊格罗特族代表托利-科尔普斯多年来为争取和维护原住民权利奔走呼号。 目前她领导着联合国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的工作。

中美洲伯利兹玛雅人在该国最高法院取得的胜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国政府曾准备允许一家企业砍伐一些森林。但是原住民部落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并表示,要被砍伐的森林地区属于他们祖先的财产,政府无权随便出让。伯利兹最高法院去年10月裁定,那块地方属于当地的原住民,联合国宣言中也给与了原住民保护自己土地的权利。 伯利兹政府也是该宣言的签字国之一,因此它必须遵守这个宣言,必须将土地退还给当地的印第安人。

澳大利亚政府曾经投票反对联合国的这个宣言。但是数月之后该国总理就公开对原住民儿童被强行带走交给白人抚养,或者遭到杀害的历史问题表示道歉。去年日本还承认2万5千名埃伊努人为原住民。 在玻利维亚,总统莫拉雷斯甚至想通过宪法确定原住民的权利。不久前托利-科尔普斯海曾经在亚洲地区召集会议。13个国家派遣代表出席了会议。“我们在会上达成共识,必须利用联合国的这个宣言,审核各个国家有关森林所属权,土地所属权的立法问题。然后我们要促使国家的法律符合该宣言的精神。我们的另一项工作是,原住民土得到国家的承认。这项工作在亚洲国家目前的阻力还很大。 印尼代表团就表示要在国内推进相应法律的制定。”

目前一些小组已经开始绘制当年原住民居住的地区地图, 以便原住民获得土地拥有权。今年10月日内瓦还将召开首届维护原住民权利的专家机制工作组会议。该小组的工作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属下的原住民和少数民族问题协调员朱利安-伯格领导。他说:“专家机制工作组的工作主要是研究和调查。但是该机构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建议并对其产生影响。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否应向专家机制小组提出建议,首先讨论原住民接受教育问题以及为此开展研究工作。”

世界范围内丹麦在保护土著民族的利益方面做出了表率。14年来该国推行了有利于原住民的发展政策。丹麦有关机构负责人力伯尔指出:“必须将原住民纳入到发展进程中来。 他们必须对发展产生兴趣。 责任并不只是在出资国一边。原住民也有责任。 他们必须坐到谈判桌旁,必须积极地讲出他们的愿望和需求。 我们过去为原住民所开展的项目如今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

乌干达原住民卡玛莫亚族妇女罗卡乌阿现在是联合国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的工作人员。她强调说,必须将联合国的原住民权利宣言翻译成各种土著语。她还说,乌干达卡玛莫亚原住民的生活经验对于阻止气候改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原住民中99%的人生活依赖于他们多年来对自然界规律所掌握的知识。如果能够保护和利用这些知识,那么原住民就有了未来发展的机会。这些经验对于世界的持续发展也大有裨益。 ”

解析移民塞浦路斯的好处


塞浦路斯,就像那些小众的民谣或摇滚乐队,没关注它的人或许一辈子都不会认识它,而一旦认识,一旦置身于这个圈子,就能让人迷恋一辈子。

小而美的地中海岛国

塞浦路斯是位于亚非欧三大洲交汇处的袖珍岛国,它地处西亚,却又隶属欧盟,而它的独特也由此开始。身处交通要冲的地理位置,使塞浦路斯自古就经受着各种文明的冲击,几千年东西方文明的锤炼与融合,带给了它历史的厚重和独特的风情。

塞浦路斯国土面积虽小,但从自然风光到历史遗迹却处处引人瞩目。一年340多天的灿烂光照,600多公里的海岸线,隐秘的海湾,活力四射的度假村,比比皆是的建筑古迹和历史博物馆,让这里的时光闲散而美好。

火爆的欧洲移民目的地

近年来,无论是报章杂志、网络社区还是各种海外房产巡展上,都可以越来越多的看到塞浦路斯的身影,而事实上,塞浦路斯已一跃成为众多移民项目中 * 夺人眼球的那一个。

与美国、加拿大等移民项目相比,塞浦路斯移民政策具有诸多优势:仅需购置30万欧元以上房产,无移民监、无资产来源解释、无管理经验要求,购房后3个月即获欧洲终身居留,房产永居产权,可世代传承,出租回报稳定,增值潜力巨大。

认识就爱上的魅力国度

您一旦在塞浦路斯这座田园般的地中海岛屿上购买到属于自己的梦想家园,即可尽情领略它的优势福利与无尽魅力。

移民塞浦路斯的好处:

※欧式教育:塞浦路斯采取英式教育体制,塞浦路斯大学国际化程度很高,当地很多大学与英美学校联办,实行2+2学制,毕业后可直接拿英美学位,且容易转学去英国名校深造。

※宜居天堂:塞浦路斯被评为全球第五大 * 宜居住地,一年长达340天日照,拥有清澈透明的海水、无污染的环境,塞岛居民热情友好,这里的犯罪率极低。

※避税天堂:塞浦路斯是世界第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及避税天堂,无遗产税、无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全欧 * 低,很多大型国际公司纷纷在此安家。

※香氛之国:作为爱神之岛,塞浦路斯无处不充满着浪漫气息,其香氛文化由来已久。据考古证明,塞浦路斯4000年前即有发展成熟的香水技术,当时的香水与现代香水无多大变化。

※酒中王者:塞浦路斯葡萄酒美名远扬,其国酒卡曼达蕾雅被誉为“王者之酒,酒中 * ”,柏拉图描述它为“上天赐予人类 * 有价值的饮品”,是世界范围内葡萄酒中历史 * 悠久的遗产,堪称世上 * 的“液体活化石”。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之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十条

1.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录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八条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财务收益;

(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

(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

(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

(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

(F)开展预防保舰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4.缔约国承担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

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

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的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第二十七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3.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加入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2.对本条或第二十八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1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艺术活动。

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

(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

(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徙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第三十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并确保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儿童的规则。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已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

4.缔约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第四十条

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

(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

(三)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或状况;

(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

(五)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六)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

(七)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4.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A)缔约国的法律:(B)对该国有效:

第二部分

第四十二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1.为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应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下文所规定的职能。

2.委员会应由10名品德高尚并在本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但须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主要法系。

3.委员会成员应以无记名表决方式从缔约国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举产生。每一缔约国可从其本国国民中提名一位人选。

4.委员会的初次选举应最迟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日后的六个月进行,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联合国秘书长应至少在选举之日前四个月函请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出其提名的人眩秘书长随后应将已提名的所有人选按字母顺序编成名单,注明提名此等人选的缔约国,分送本公约缔约国。

5.选举应在联合国总部由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在此等会议上,应以三分之二缔约国出席作为会议的法定人数,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6.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成员如获再次提名,应可连选连任。在第一次选举产生的成员中,有5名成员的任期应在两年结束时届满;会议主席应在第一次选举之后立即以抽签方式选定这5名成员。

7.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宣称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再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提名该成员的缔约国应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名专家接替余下的任期,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8.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9.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10.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但需经大会核准。

1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12.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经大会核可,得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其条件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1.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A)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B)此后每五年一次。

2.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因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已提供的基本资料。

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它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B)委员会在其可能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或说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援助的任何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类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C)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D)委员会可根据依照本公约第44条和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此类提议和一般性建议应转交有关的任何缔约国并连同缔约国作出的任何评论一并报告大会。

第三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九条

1.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2.本公约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第五十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四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大会批准。

2.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若获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接受,即行生效。

3.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各项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1.联合国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内容与本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情况通知所有国家。

通知于秘书长收到当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

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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