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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法不会封杀“太空人”

2019-12-30
加拿大移民法案经验类移民

加拿大联邦移民部长科德尔(Denis Coderre)已明确表示,新移民法于今年6月28日正式生效后,现时通用的移民纸将被安全防伪的移民卡(也称“枫叶卡”)所取代。在为时一年零三个月的过渡期内,移民部将妥善处理移民卡的发放事宜,不会因“太空人”离境逾期而轻易取消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渥太华移民部发言人麦克安德鲁(Simone MacAndrew)也向媒体证实,加拿大永久居民只要在过去的五年内,在加居住满两年,无论其是否持有回加纸,均有资格返加申办移民卡。此外,上述为期两年的实际居住时间将参照新法的有关条例,有可能不需要全部时间身处加国境内。

根据移民部长科德尔的最新讲话,对于那些目前正滞留海外,按现行的移民法规定已经离境逾期,又没有回加纸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部不会轻易因他们离境逾期而取消他们的移民身份;不少圈内人士认为:科德尔似有暗示:移民部在第一次发放移民卡时,是会本着比较宽松的原则,而五年后第二次发放移民卡时,将会严格按照新移民法的有关条例处理。

2004年起,“太空人”若无移民卡禁进出

根据移民部的时间表,在今年6月28日后抵埗的新移民,将直接获发移民卡;而在6月28日前已经抵埗的移民,移民部预期将在今年十月十五日起开始陆续发放移民卡。在2003年12月底之前,所有永久居民都应该返加申办移民卡,因为自2004年1月起,未持有移民卡的人士将无法登机出入境。

“太空人”是否以加为家庭基地是关键

根据新移民法的有关规定,永久居民每五年内在加实际居住的时间累积满两年,即可保留移民身份。此外,永久居民如受加国机构的委派赴海外工作,或者伴随其身为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旅居海外等,同样可视为在加实际居住。而移民部将参照新法的上述规定,来决定永久居民是否能保留身份。具体而言,移民部将以今年6月28日为分界线,只要在过往五年内符合上述在加实际居住满两年的条件,全部可以在明年年底前申换移民卡。如果太空人未能符合以上条件,又没有回加纸,那么,可通过聆讯来决定其是否能继续保留移民身份,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太空人是否以加拿大为家庭基地。

近日加移民部发言人表示:“符合资格的永久居民可以持移民纸回加申办移民卡,而遗失了移民纸的永久居民可以前往当地的加拿大使领馆申请一次性的返加旅行文件,以便他们入境。”加移民部发言人还透露,移民卡的申请表格可能不久后就会刊登在移民部的网页上,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下载。由于目前尚不清楚申请移民卡的人数,所以还无法肯定能否在一年零三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移民卡的分批发放工作。至于申办移民卡的时间,估计需六至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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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移民法歧视华人?


据说新移民法修订案刚刚出笼,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反弹。仅从华文媒体的报道来看,这反弹的力量着实不小,一些华人头面人物的言辞还相当激烈。不过作为新移民的一员,除了因为要换枫叶卡须额外破费若干银子,有点舍不得,此外还发现家庭团聚移民条件有所放宽,我简直感到高兴。其实我也可以赶在2004年以前唱歌入籍,根本用不着换枫叶卡。

那么所谓新移民法对华人不公,歧视华人云云,到底是甚么意思?沉思有顷,才明白原来主要是为尚未进入加拿大的中国人鸣不平。新移民法提高了移民合格的门槛儿,许多照过去标准够条件的中国人,今后再也无望移民加拿大。

于是,我首先对我们已经在加拿大落地生根的华人同胞的高风亮节感到自豪骄傲,我们一边在这里艰苦奋斗奋勇拼搏,一边为仍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中国同胞设身处地,自然十分难得。不过另一方面,我又觉得,加拿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出发点毕竟应该是便利加拿大人,包括加拿大华人。加拿大以外的无论甚么人,不管是中国人美国人还是欧洲人,实际上都不在加拿大法律和政策为之谋福利的范围之内,也就谈不上对他们公正不公正,歧视不歧视。

新移民法正是站在加拿大人的立场上,显而易见把欧洲人和中国人做了区别对待。这到底有没有道理,对加拿大有没有好处?以我亲眼所见,在联邦政府为了帮助新移民适应加拿大社会,从国库拿钱开办的移民班里,学生绝大部份是中国来的移民。也就是说,中国来的移民许多人英文差,成了适应新环境的障碍,联邦政府实际上在中国移民身上多花了钱。现在提高新移民在语言方面的档次,使英文不过关者根本不可能移进加拿大,起码能减省国库在这方面的开支。

其实提高语言要求,对移民本身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说是一种对新移民真正负责的态度。常常看到,专业不错的人,因为英文不大好,找工作碰鼻子,只好退而求其次,"改行"干体力活。平时的衣食住行,因为英文不能应对自如,吃哑巴亏上哑巴当的,也在所难免。在这个意义上,放宽标准,让语言不过关的中国人移民加拿大,四面受困,寸步难行,成为"问题移民",却又束手无策,撒手不管,简直有误人子弟的嫌疑。

知根知底的朋友会反问我:你的英文是在中国大学"二外"课堂蒙混过关的,怎么也移民过来,还找到工作了?老实说,我现在的中文网站专职新闻编辑工作,在温哥华独此一份毫无疑问,即便整个加拿大,恐怕也难找到第二个!按我的类似标准移民,应该有相当的中文水平,宽广的知识面,敏感的新闻嗅觉,美国网站编辑经验,网上专栏写手经历,以及法学博士学历,而且整个加拿大只需要一个人。

正因为英文不好,到处受限制,我自从随太太移民,当初的那点不知天高地厚的新鲜感,无知者无畏感过去之后,便是漫长的时隐时现的精神失落。到现在,放眼整个北美也就这么几家有能力用中文编辑的网站,我只能这样安慰自己:有个饭碗就不错啦。其它的,甚么前途哇理想啊,都再也不忍心想它们了。偶有空闲,宁愿用来记几个英文单词,或者硬着头皮看点英语电视节目。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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