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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移民法规 移民享受美洲的小瑞士

2020-12-01
移民法律知识

哥斯达黎加是拉丁美洲的一个共和国,北邻尼加拉瓜,南与巴拿马接壤,首都在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物产丰富,自然环境优美,欧美人经常旅行居住投资的国家之一,号称美洲的小瑞士,享有“中美洲花园”的美誉,全世界幸福指数最高的国家。每年都在大量人士办理哥斯达黎加移民生活,那么我们要怎么才能移民呢?下面就来给大家分析下。

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法》第79条第4款,每位外国人(无论国籍)购买一处价值至少为二十万美元的房产,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就可以申请获得“作为投资者在哥斯达黎加的临时居住权”。外国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将会被授予相同类型的居住权。

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为2年。外国人必须证明其仍然在哥斯达黎加有至少二十万美元的投资就可以续期。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可被续期两年,并且可以再次续期。尽管不要求临时居民居住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但是建议外国人至少每年到哥斯达黎加一次,具体天数不限,以利于居住证的续期。

一旦所有要求得到满足并通过移民律师的审核,100%保证能获得居住权。移民局可能拒绝批准居住权的唯一原因是(即使申请是完整的)基于外国人的犯罪记录或哥斯达黎加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决定不批准特定国家申请人的临时居住权。

在哥斯达黎加合法居住七年后以及在哥斯达黎加事实上生活了相同时间后,外国人可以申请哥斯达黎加公民,并获得哥斯达黎加护照。Ym1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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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洲的花园 哥斯达黎加移民享受生活


哥斯达黎加号称中美洲的瑞士,首都圣荷西的城中心虽然不能算太繁华,可是市场物资丰富,街道比起宏国来另一番水准,便是街上走的人吧,气质便又不同了。

据哥斯达黎加移民专家介绍,这个西邻尼加拉瓜,东接巴拿马,面积五万一千一百平方公里的和平小国哥斯达黎加,至今的人口方才两百万人左右。这儿的教师多于军队,是个有趣的比例。一九四八年时,哥斯达黎加宣布中立,除了一种所谓"国家民防队"的组织维持国内秩序之外,他们没有军防。

据说,当西班牙人在十六世纪进占这片土地的时候,当地的印地安人因为欧洲带过来的传染病,绝大多数都已死亡,因此混血不多,是一个白人成份极高的国家。

东部加勒比海边的里蒙海港地区,因为十九世纪末期"美国联合水果公司"引进了大批牙买加的黑人来种植香蕉,因此留下了黑人劳工的后裔,占数却是不多。

哥斯达黎加在一八○五年由古巴引进了咖啡,政府免费供地,鼓励咖啡的种植。四十年后,它的咖啡已经供应海外市场。又四十年以后,国内铁路贯穿了加勒比海与太平洋的两个海港,咖啡的外销,至今成了世上几个大量出口国之一。

在建筑哥国的铁路时,来自中国的苦力,因为黄热病、极极坏的待遇和辛苦的工作,死掉了四千人。那是一八九○年。那条由圣荷西通到里蒙港的铁路,我至今没有想去一试。一节一节铁轨被压过的是我们中国人付出的血泪和生命。当年的中国劳工,好似永远是苦难的象征,想起他们,心里总是充满了流泪的冲动。

哥斯达黎加实是一个美丽的国家,在这儿,因为不会计划深入全国去旅行,因此便算它是一个休息站,没有跑远。

西班牙移民法规则详解


一、临时居留(就是一年转两年的)的更换

要求社会融入证明,以后的居留更换,要有足够融入社会的证明,如果临时居留的持有者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积极融入社会的话,居留更换将被拒。

配合融入,各大区要增加一些融入的培训活动,持临时居留的人要参加并可得到证书。换居留时持居留人要出具参加过这些培训活动的证明,具体细则还没出来。西班牙语也将非常重要,语言不好,换居留也会被拒。

临时居留的更换将考虑以下问题:

1.不能有案底;

2.不欠社会保险局、税务局的钱;

3.将会考虑到为融入社会做的努力。

而此次新移民法也规定,临时居留在被老板解雇的情况之下可以更换工种和地区。

家庭暴力受害方起诉对方,自己如果无居留,法院出具了隔离令就可以给当事人一个临时居留(PERMISO DE RESIDENCIA PROVISIONAL),如最终判对方有罪,将给当事人一个正式的居留(但同时对方的居留也将被废除,事实上等于一个居留换了另一个居留)。

二、 加强了对学龄子女的学习要求

如有孩子是必须要上学的年龄(6-16岁),换居留的时候,必须要出示孩子的学习证明。这条对中国人的影响很大,因为如果孩子在中国,就不会有西班牙的学习证明了。

三、看病的权利 (没有变动)

所有外国人,只要在西班牙市政府登记过住家证明,就像西班牙人一样有免费就医的权利,但必须按规定办一张医疗卡,不管有无居留。

如果没有医疗卡,成人只能看急诊、重病和事故,不可免费就医。未成年人和孕妇不管有无医疗卡,都可以免费就医。

四、对家庭团聚的要求比较具体

1. 团聚配偶首要条件,申请人要有更换过的居留,第一张居留不可以,必须是两年的居留。

是第二任及以后的配偶,并且第一任是离婚,团聚时就必须附加上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必须注明详细内容:夫妻共同的住家是留给谁的;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由谁承担;配偶是否有离婚补偿等。而在这一点上,由于很多国家离婚时没有判决书,因此可以说这条规定还不清晰,需要等执行法规出台时才能知道。

配偶的团聚,除了可以团聚合法配偶以外,还可以团聚事实配偶,但要有足够的证明,如在市政府做过住家登记等,只能团聚一个人。

团聚子女

条件也要求申请人要有更换过的居留,第一张居留不可以。

包括领养,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下,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

团聚父母

要求至少满足三个条件:持卡人必须是5年长期居留;被团聚人65岁以上;要证明被团聚人有足够的理由来西班牙,或是特殊情况,或是出于人道的。

2. 团聚来的人自动可以工作:

家庭团聚来的配偶和满16岁的子女,有父母许可,或满18岁就可以自动工作了。理论上从现在开始,家庭团聚来的可以直接工作,上工作保险了。

自己有经济能力,配偶或子女在换居留时就是独立的居留,不需要再依附在团聚人的身上了。

所以,以下家庭居留可以申请独立的居留

A.有自己的经济来源;

B.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C.丧偶或孤儿。

3. 家庭团聚也要注意融入社会.

申请及家庭团聚,需要有足够的条件和住家,另外COMUNIDAD MADRID大区政府和市政府也做过一些这方面的活动,到时候建议团聚的人去参加,以便拿到证明换居留时好用。

五、以下情况5年长期居留将失效:

1.被查出居留是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的;

2.有驱逐令;

3.在境外连续滞留超过12个月,这一点是说永久居留连续在国外居住了12个月,而不再规定5年中累计在国外居住时间的限制。

4.拿到欧盟其它国家居留。

六、对滞留者的要求

学生居留、学生的交换、实习和义务劳动等的没有居留权的滞留,其滞留时间与其完成学业等目的时间相符,此期间可以申请打工许可,但不能影响学业本身。(以前只说学生居留,现在加上了其它几种情况),一些交换人员,以及特殊交流人员都被定义为合法滞留者,而不是合法居留者。

七、对初次老板居留的限制

初次老板居留,申请条件和以前一样,有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但现在的地区范围更大一点了,以前的地区限度是PROVINCIA(省),现在是COMUNIDAD(大区)。

八、OFERTA DE TRABAJO的具体规定

1.还是要INEM的报告;

2.需要证明老板要的这个人是有空缺要补的必要工人;(MEDIA JORNADA)

3.老板如果要取消OFERTA DE TRABAJO,必须书面通知劳工部;

4.工人到了西班牙后,除了上保险外,还必须把工作合同拿到INEM盖章。现在的规定还要将这些证明传真给劳工部,否则不给按指印;

5.第一次的OFERTA DE TRABAJO有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出台移民法规更有保障 20万美元移民哥斯达黎加


目前移民新兴人群中,看重国外生活环境、气候条件,移居国外的中产阶级与日俱增。办理哥斯达黎加移民的人数日益增多,原因无它,哥国是世界最幸福的国度,而且原始生态环境优美。那么如何才能移民哥斯达黎加呢?

哥斯达黎加移民专家表示,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法》第79条第4款,每位外国人(无论国籍)购买一处价值至少为二十万美元的房产,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就可以申请获得作为投资者在哥斯达黎加的临时居住权。外国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将会被授予相同类型的居住权。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为2年。外国人必须证明其仍然在哥斯达黎加有至少二十万美元的投资就可以续期。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可被续期两年,并且可以再次续期。

尽管不要求临时居民居住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但是建议外国人至少每年到哥斯达黎加一次,具体天数不限,以利于居住证的续期。一旦所有要求得到满足并通过移民律师的审核,100%保证能获得居住权。哥斯达黎加移民局可能拒绝批准居住权的唯一原因是(即使申请是完整的)基于外国人的犯罪记录或哥斯达黎加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决定不批准特定国家申请人的临时居住权。

在哥斯达黎加合法居住七年后以及在哥斯达黎加事实上生活了相同时间后,外国人可以申请哥斯达黎加公民,并获得哥斯达黎加护照。

哥斯达黎加移民法规定 中国公民入境哥国实行新举措


大部分中国人在入境哥斯达黎加以前,都只知道要办好签证,携带注射黄热病疫苗证明等,很少人会去了解最新的入境规定,今年5月,哥斯达黎加公布中国公民入境哥国实行的最新举措。

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法第8764条、哥移民局第DG-3312-2010号法令,哥斯达黎加政府现对持有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入境实行新举措如下

一、持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或申根国家、日本和韩国有效期不少于3个月的入境签证者可免签入哥,但停留期不得超过30天。

二、中国企业家、投资商申请来哥,可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或哥斯达黎加贸促会驻北京代表处出具的信函,到哥驻华使馆直接申请签证,不用“返签”。此类申请必须与在哥投资、经商有关。

三、持因公普通护照者,根据哥移民局与哥驻华使(领)馆达成的一致意见,凭中国外交部出具的信函,可参照“第三类国家”申办领事签证入境。

四、持外交、因公护照者免签入境,可停留30天。

五、如不属上述情况,入境签证仍实施“返签”程序。

除此之外,提醒,目前,哥斯达黎加移民法已经放宽对我国北京、上海居民申请哥斯达黎加签证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在北京、上海居住8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往返机票订单、无犯罪证明的基本材料(详见哥斯达黎加驻华使馆网站)外,持户口薄和身份证,可向哥斯达黎加驻华使馆(总领馆)办理领事签证,即由领事直接审发,无需报哥移民局批准(返签)。这极大的方便了北京、上海居民赴哥旅游的行程。

为什么推荐选择哥斯达黎加移民 中美洲瑞士生活


越来越多的国内人士选择移民,移民是为了什么呢?不是没有原因的,有些纯情为了生活,有些为了子女,有些为了享受福利,无论是以那一种原因选择移民这条路,适合自己的才是对的。现在移民国非常多,每个国家都打出各自特色,各有千秋,那么应如何选择呢?如果你想享自然景点安享晚年,推荐选择哥斯达黎加移民项目。

哥斯达黎加移民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投资20万美元房产就可获取居留,第二种是存款6万美元每月还有返还轻松获居留,这两种移民项目都可以带上全家,安安心心在哥斯达黎加安享晚年。

位于中美洲的哥斯达黎加,尽管人口只有454万,面积不过5.1万平方公里,但在绿色发展方面,已悄然走在世界前沿。前不久,哥斯达黎加被英国“新经济基金”评为全球适宜人居、居民幸福指数高的国家,被人们称为“中美洲瑞士”和“绿色生态花园”。

蓊郁的森林、蔚蓝的天空、滔滔的白浪,这就是哥伦布意外发现的世外桃源。除了上天馈赠的美景外,有中美洲花园之称的哥斯达黎加还拥有古典的西班牙风格的建筑,这里处处洋溢着独特的热带风情,是人们向往的渡假移民定居胜地。特别是由于哥斯达黎加政府近几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旅游建设上,所以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来哥国旅游和定居生活,而且在盖洛普国民幸福指数排行榜中,哥斯达黎加高居第6位,2010年英国“新经济基金会”更将哥斯达黎加评为世界上幸福的国家。

这些都有力佐证了一点哥斯达黎加虽然人均GDP位列全球第68位,却是距离幸福近的国家,正应为有着如此多的好处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移民哥斯达黎加,而随着中哥关系日益深厚,中国移民哥斯达黎加的人数越来越多。

解读09年新版澳洲移民法规:目前的居住要求


1 Residence Requirements

居住要求

1.1 What are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入籍澳大利亚新的居住要求是什么?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ll mean that applicants will need:

新法案要求申请人:

· four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th at least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 在申请入籍澳大利亚之前的四年必须在澳洲合法居住,其中至少有12个月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居住;以及

·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four (4) years prior to application, and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 permanent residency period prior to application。

· 在申请入籍澳大利亚之前的四年内离开澳洲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其中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居住的12个月内离开澳洲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Michaeliang曰:感觉新法案对以留学生身份在澳读书的人士有利,因为旧的居住要求是必须以永久居民的身份住满两年,新的要求是一年就可以了。

1.2 When will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come into effect?

新的居住要求什么时间生效?

On 1 March 2007, th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Bill 2006 was passed by the Australian Parliament. The new legislation is likely to commence on 1 July 2007。

《澳洲国籍法案2006》已于2007年3月1日由澳洲议会通过。新法案可能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Michaeliang曰:新法案还没有最终确定生效时间?好像和咱中国的惯例不一样,我们颁布新法律的主席令一般都会说明自何时生效。不懂。

1.3 Will they affect current permanent residents?

新的居住要求会影响目前的永久居民吗?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will only apply to people who become permanent residents on or after commenc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新的居住要求仅适用于新法案生效时或以后成为澳洲永久居民的人士。

People who are permanent residents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new legislation will only need to meet the current residence requirements (presence in Australia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periods amounting to two (2) years in the last five (5) years including one (1) year in the last two (2)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the application) provided they applied within three (3) years from the day the legislation commences。

在新法案生效前,已成为澳洲永久居民的人士如果在新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入籍,则仅需要满足目前的居住要求即可(在申请前5年内必须在澳大利亚以永久居民的身份累计住满2年以及在申请前2年内须在澳大利亚累计住满1年)。

Michaeliang曰:如果新法案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那么对于我们这些已拿签证但还没有长登的筒子来讲,要想适用旧的居住要求,最晚应该在2008年7月1日之前长登咯。

1.4 What are the current residence requirements?

目前的居住要求是什么?

At the moment, th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1948 provides, that for applicants to be eligible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they need to have spent a minimum of two (2) yea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n the last five (5) years, including at least 12 months in the last two (2) years。

目前,根据《澳洲国籍法1948》的要求,申请人申请入籍澳洲必须在申请前5年内必须在澳大利亚以永久居民的身份累计住满2年以及在申请前2年内须在澳大利亚累计住满12个月。

1.5 What effect will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have on people who apply before the legislation commences?

新的居住要求对新法案生效前申请的人士有何影响?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apply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before the legislation commences will need to meet the current residence requirements。

在新法案生效前申请入籍的永久居民需要满足目前的居住要求。

1.6 Will travel overseas affect eligibility under the new requirements?

根据新的要求,海外旅行是否会影响入籍资格?

Absences of up to 12 months during that four (4) year period will be allowed, with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year before making the application。

在申请入籍澳大利亚之前的四年内,允许离开澳洲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其中在申请前一年内离开澳洲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Michaeliang曰:这条解释好像和之前的1.1有点出入。1.1中讲的是“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居住的12个月内离开澳洲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 permanent residency period prior to application)。麻烦高手看看这里怎么理解。

1.7 What effect will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have on temporary residents?

新的居住要求对持临时签证的人士有何影响?

The new changes recognise time spent in Australia as temporary residents prior to the acquisi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ce. Up to three (3) years of temporary residence will count towards the four (4) year residence requirement for citizenship。

新法案认可持临时签证的人士在获得永久居留权以前在澳洲居住的时间。入籍要求的4年居住时间中最多可以有3年是以临时居民的身份在澳洲居住。

In other words, people who become permanent residents after the changes commence and have been living in Australia on temporary visas immediately before becom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will be able to have up to three (3) years of the time spent as holders of temporary visas counted towards the four (4) year residence requirement. They will need to have a minimum of one (1) year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会有什么变化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会有什么变化?美国投资移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一种风靡全球的潮流,是众多国人进行海外移民的优选国家。美国现有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更是从1990年就已经开始实行,到今天也该做出正确地改革。但是,2016年可以说是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混乱的一年。那么,在混乱的2016年以后,2017年的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会有什么变化呢?

一、全球形势严峻,海外资产配置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人民币价值似乎在随着美元的覆盖而有所贬值,这让很多持有人民币的人感到恐慌。如果你正处在这种恐慌之中,不妨将手中已有的资产美元化。随着美元的增值,美国市场上流通的美元供应也会相对地减少。而对于手中持有美元以及美元资产的移民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则天大的好消息。这个时候进行美国投资移民的成本也会比其它手中持有人民币的人员少上许多。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

二、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延期,平价移民成最后机会

在2016年年底,美国国会展开了一个周期较短的拨款会议,此次会议主要是针对拨款政策而开展。会议通过讨论与最终的投票决定,政府拨款将会被延续到2017年的4月份。此次会议发表的内容意味着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律法规(50万美元的投资门槛)也会相对地延长,可以说此次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律法规是借了政府拨款的光。

2017年EB-5投资移民条件:美国1990年出台的移民法就是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而设立EB-5移民签证类别。目前,EB-5投资移民方案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也是EB-5移民签证受到大家青睐的主要原因。该类移民自1991年开始实行,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增设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申请条件也近一步放宽,EB-5现有的区域中心计划将延续到2017年4月28日截止。

某美国移民项目总监称,虽然只是延期,但是美国移民局已经放出消息,eb5改革草案已经提交,草案中直指投资额上涨问题。要说,延期过后,那么再想50万美金移民美国或将不可能。而延期前的这段时间,将是美国投资移民的平价时代的终结期。

三、美国投资移民审理加速,排期问题解决指日可待

奥巴马下台以后,特朗普接替了他的位置。特朗普一上台,便将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进行了改革,EB-5投资移民的排期更是加快了2个月。从特朗普上台做出的这一举措不难看出,未来美国投资移民的方面还是比较可观的。

尽管在美国投资移民走向良好的情况下,想要进行美国投资移民的人士也需要加快脚步了。在移民大潮中,说不定哪天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推翻以前所有的铺垫。所以,趁着形势还在控制范围内的时候赶紧抓住机会。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移民法国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对于许多准备移民的人士来说,福待待遇的高低是影响其选择移民目的国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移民法国人们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退税:贷款买房和买车可享受银行退税,举例说明:

法国不同地区区别比较大,如果是城市的房价比荷兰要贵20%左右,一套80多平方的公寓大概的费用是13万欧元以上,如果是乡间或郊外的房子要比荷兰便宜3040%,大概一套80多平方的公寓费用是78万欧元。同样享受银行退税。一年的退税如果是10万贷款的房子,退税额大概是几百欧元。申请人如果不居住可选择出租,在大城市出租房子都是很容易的,而且会供不应求。

法国目前只有首都巴黎的房价明显偏高,其平均房价约每平方米5000欧元(为普通工人税后月收入的3倍)。然而,巴黎的房价不能作为法国总体房价的参数,因为巴黎是欧洲仅次于伦敦的第二大投资热点城市。据统计,距巴黎200公里外的重要城市南锡的平均房价仅为每平方米1500欧元,而法国南部最重要的港口城市马赛的平均房价也只有每平方米2500欧元。

2.教育:小孩享受18岁以前免费读书,并每月能领取50100欧元不等的牛奶金。18岁以上小孩读本地大学视同本国学生待遇,大部分的公立学校都是免学费的,但艺术类的学校会比较多要求有大概2000欧元学费。

3.医疗:全家享受医疗保险,在国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保险公司报销。

4.失业金:5年后申请人在已拿到绿卡或入籍的前提下,可申请法国子公司结束营业,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金额为前5年公司工资的7080%。失业保险可申领23年,每月由保险公司自动划扣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救济金: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之后,还可申领国家的失业救济,一家三口大概是1500欧元左右,这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区别。但申领人必须要在法国,而且每月要接受工作面试。

6.养老金:男性65岁(女性60岁)以后可申请养老金,大概是每月1000欧元左右,如果在法国工作有交退休保险,还可以领取退休金。

如此看来,移民法国,人们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还是非常多的。如果大家对移民、海外置业等事宜感兴趣的话,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

申请荷兰移民人士了解过相关移民法规吗 值得探讨与选择的项目


荷兰移民以高技术移民受人欢迎,荷兰同栏通过此移民方式引进不少人才。两者互盈政策一直实施得非常好,那么申请荷兰移民人士是否了解过相关政策及法律呢,现在与小编一起简单了解。

荷兰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移民法规是由荷兰政府和国会制定,由荷兰国家司法部负责履行。荷兰的移民法规主要表现在荷兰移民法(The Aliens Act/ Vreemdelingenwet)以及荷兰国籍法(The Netherland Nationality Act/ Rijkswet op het Nederlanderschap)之中。

荷兰移民法于2001年4月正式投入实施,为荷兰的移民申请程序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规范。移民法的内容涉及外国人士申请加入荷兰国籍的相关要求及规定、荷兰境内居住的外籍人士管理以及荷兰边境的相关法例,保证了荷兰的移民申请能够被高效、合法的处理。

关于荷兰移民局方面,英文名为IND(Immigratie- en Naturalisatiedienst),是隶属于荷兰司法部的行政机构,拥有超过3500名的职员,专职负责处理移民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IND处理日常事务都是依据荷兰相关的移民法规进行,所有关于家庭团聚、签证、政治庇护以及其他类型的居留许可,都是由IND负责处理。关于入境和居住荷兰的政策变化、申请要求等各类信息,都可以在移民局的官方网站里获得,当然在网站也可以找到你需要的信息。

这一切清楚之后,那才是移民申请筹划的开始,很多人都非常喜欢的高技术移民项目一定要去了解,因为这是众人走得非常多的一条路,路上肯定会减少不少阻碍,审核非常宽松,是一个很值得探讨与选择的项目,关于荷兰高技术移民项目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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