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申请L1签证是申请美国EB-1C移民的前提和必经之路。但是这个是错误的,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可以不需经过L1而直接就获得EB-1C的批准。为了清晰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先来对他们做一个对比。
相同点:
(1) 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联系要符合移民局得规定,例如递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者关联公司等关系,另外,一般要求两者之间要满足一定的控股关系。
(2) 被调遣人员在提交申请之前或者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 被调遣的人员在公司内的职业,在调遣前后都应属于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都必须由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提出申请,被调遣人不能自主申请。
不同点:
(1)性质:EB-1C属于移民类绿卡申请。L-1A属于非移民类来美国短期工作签证。
(2)对公司运作要求:
申请美国EB-1C移民要求美国公司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际运作一年以上。所谓实际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所有满足EB-1C要求的规定,至少美国公司应该有办公室,有雇员,有业务,有报税至少一年。如果不满一年的话,就不符合实际运作的标准。所以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新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来说,及时其他条件都符合,如果不满足实际运作一年这一条件,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高级管理人员调遣到美国。
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但是对于公司的运作仍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公司有经营收益,但是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公司的运作主要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持续正常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仅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但没有相应经营运作的话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其实也正是因为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不少公司往往会先考虑为其受益人申请L-1A签证,等到公司符合实际运作一年的要求后再提交EB-1C绿卡申请。这也是实践中为什么人们通常为认为,L-1A是美国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且认为有了L-1A就能拿到EB-1C绿卡,这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关联性。
(3)移民局审查;
L-1A属于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相对于EB-1C的审查要宽松。对于在美国新近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审批时,主要是基于可行的商业计划,最初的L-1A审批相对宽松。对于后来的延期申请,如果美国分支机构还没有全面达到所要求的运作规模和结构,移民局也有可能先批准一年或者两年延期申请,给其机会进一步发展,在后来延期的时候再一次进行审查。
EB-1C属于移民程序,审查更为严格。如果申请公司没有全面符合EB-1C的各种要求,即使之前的L-1A申请经过了批准,通常来说绿卡申请也依旧会被拒绝。但是一旦经过这些严格的审查后获得批准,就得到了永久承认。总结起来就是,要么不过,过了就无需再审。
二者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L-1A是美国EB-1C移民的前提条件的关系。
美国L1签证与美国EB-1C跨国公司经理签证都是由美国雇主担保海外经理人到美国公司工作的签证,那么申请美国L1签证有哪些需要知道的申请常识,以及美国L1qianz与美国EB-1C跨国公司经理签证两者有什么联系呢?以下是常见的误区和解释供您参考。
1.申请美国L1签证的高管或经理一定要管理人 。某些专业人士即使没有管理人的指责也可以被看作美国L1签证A的经理类别,这称作“Functional Manager”,他们有权掌握了公司业务的主要部分。比如掌握大公司客户的客户经理,管理产品进展的项目经理。特别是在科技公司,这样的职位很普遍。
2. 美国公司和海外关联公司从事的生意必须一样。其实,美国公司和海外关联公司从事的生意不需要一模一样。很多国际贸易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关联或者一样的,移民局会认为成立分公司合情合理。如果美国公司和海外关联公司从事的生意完全不同,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准备材料的时候最好解释一下海外公司的规划以及设立美国公司的原因。
3. 小公司不能为员工申请美国L1签证或办绿卡。申请美国L1签证对公司的大小没有规定,移民局审查的重点在于投资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是不是“管理层”,因此规模不大的公司只要材料齐全真实,认真准备也是完全有可能获得美国L1签证签证和以EB-1C的方式取得绿卡的。当然,公司规模大丶雇员多丶盈利高肯定更有帮助。
4. 受益人不会英文,公司就不能为他/她申请美国L1签证。移民法上对申请人的语言没有任何要求,不需要申请人会说英语。但是签证官确实可能会问到这个问题,因为不会说英语,怎么能被派遣到美国公司担任高管并领导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司需要有相关的精通双语的雇员辅助受益人的工作,在面签之前,一定要做好提前的准备。
5. 拿到L1签证一年以后才能递交EB-1C申请。对于递交EB-1C的公司,移民法上的规定是必须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如果美国公司持续运营一年以上,而且公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美国公司可以随时为申请人提出EB-1C申请,不需要经过L1, 也不需要等申请人拿到L1一年以后。
6. 获得美国L1签证身份以后,就必须长期留在美国获得L1身份以后,申请人不需要长期留在美国。移民法上对L1身份持有人的居住时间是没有要求的。但是,L1仍然是一个工作签证,需要有合理的居住时间来管理和运营美国公司。获得L1身份以后,申请人可以自由往返中国和美国,兼顾两边公司的业绩,但是美国公司必须给受益人支付工资。
7. EB1C是申请L1的前提条件,受益人必须先拿到L1, 才能申请EB1C。EB1C是移民申请,而L1是非移民工作签证,两者虽然申请条件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两种不同的身份。L1不是申请EB1C的必要条件,只要公司符合条件,可以随时为受益人直接申请EB-1C。
8. 受益人必须是海外关联公司的大股东。移民法上对L1和EB1C的受益人的唯一要求就是递交申请连续三年里至少有一年在海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这个受益人不需要是公司股东,也不需要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只需要在公司任职,并且担任的职务是高管。
想了解更多关于美国L1签证和美国EB-1C的签证知识,
美国L-1签证是除H-1B工作签证外,最主要的工作签证,今天我们来介绍美国L-1签证的类别以及适用对象。
美国L-1签证适用对象
无论是大公司或小公司,都可通过申请L-1签证将员工外派至美国工作。
申请L-1签证可使已有国际业务的大规模公司受益。当一家跨国公司向一个新国家拓展的时候,通常需要派遣有专业知识的员工前往异国的新成立的办公室工作。大公司通常都会有国际轮换政策,确保管理层内所有的核心员工都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一旦该跨国公司的境外公司有职位空缺,那么这些核心员工就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职位轮换,得到跨国工作的机会。除此之外,申请L-1签证对公司制度也大有益处。高层员工和高管之间的意见交流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交流创新,这对公司的声誉和发展都至关重要。核心员工的定期轮换也能提升公司内部服务和流程的一致性,从而促进其国际水平的提高。
总而言之,L-1签证是为促进不同国家间公司内部派遣的需要而设计的,主要分为两类:L-1A和L-1B。
L-1A:内部调遣——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人员
L-1A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工作设计的。 L-1A签证受益人必须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3年内至少连续为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公司工作一年。另外,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到美国进行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对于新公司,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对于现存公司(成立并运营超过一年时间),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期到达后如需要申请延期,单次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L-1A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是7年。
L-1B:内部调派——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
L-1B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派遣到美国工作而设计的。比方说,如果某公司内部有一名员工非常了解公司产品,并掌握了产品的专有知识,为了向美国的新员工传授关于产品的专有知识,公司打算将该员工派遣到美国,那么就可以为其申请L-1B签证。同L-1A签证一样,L-1B签证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专业技术人才送至美国,帮助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通常L-1B的首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两年。L-1B签证的最长效期限是5年。
美国L-1签证无论是L-1A还是L-1B, 在L-1签证申请中,外籍员工即将前往工作的美国公司和其之前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须有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例如母子公司关系等。
经常有人认为,申请L1签证是申请申请美国职业移民EB-1C移民的前提和必经之路,为此产生了不少误会,在处理案子的过程中也弄出了许多乌龙。其实,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可以不需经过L1而直接就获得美国职业移民EB1C的批准。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L-1A不是EB1-C的前提条件。
受益人取得L-1A签证,通常也为 EB1-C打下了基础。但是这并不是说不申请L-1A签证就不能取得EB1-C。
在实际案例中,许多跨国公司在调遣海外高级管理人员到美国分公司时,还可使用多种可能的临时工作签证途径来使申请人进入美国,如果这些受益人及其公司都满足申请EB-1C的条件,日后他们还是可以提交EB-1C绿卡申请,而不需要一定申请L-1A签证。相反地,如果L-1A签证持有人或其公司不符合EB1-C的相关要求,则随后提交的EB-1C也不能够获得批准。在 L-1A签证持有人很难达到EB-1C的申请标准的情况下,有许多变通的方法来为申请绿卡来做准备。
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联系
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联系要符合移民局的规定,例如递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丶子公司丶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等关系。另外,一般要求两者之间要满足一定的控股关系。
调遣人员工作时间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被调遣人员在提交申请之前或者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被调遣人职位需为高级管理人员
被调遣的人员在公司内的职位,在调遣前后都应属于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提出申请
都必须由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提出申请,被调遣人不能自主申请。
EB-1C和L-1A有本质属性上的不同
在性质上,EB1C属于移民类绿卡申请,而L-1A属于非移民类来美国短期工作签证。
EB-1C和L-1A对公司实际经营上的时间要求不同
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公司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这个概念具体指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所有满足EB-1C要求的规,包括至少一年的报税记录。如果在美国成立的新公司不满足实际运作一年这一条,其高级管理人员就不能通过EB-1C来到美国。
让许多申请者误会的正是由于L-1A没有时间限制要求,因此,不少公司会先为申请人申请L-1A签证,等到公司符合实际运作一年后再由EB-1C申请绿卡。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误区: 许多人认为,L-1A是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且认为有了L-1A就能拿到EB-1C绿卡,其实,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公司有一定的经营收益,如果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但却没有相应经营运作的话就不符合要求。
美国移民局审查L-1A与EB-1C的的严格程度不同
L-1A是临时签证审查,因为不属于移民类申请,因此比EB-1C的审查更宽松。最初在审批美国新分公司时,L-1A主要看重的是完善的商业计划,比较宽松,如果分公司未达到所要求的运作规模和结构,可以申请延期等到达到要求后,再申请进行审查。
EB-1C属于移民程序,审查更为严格。
如果申请公司没有全面符合美国职业移民EB-1C的各种要求,就算L-1A已经申请通过,绿卡申请也还是会有很大的可能会被拒。因此,审查要么不过,过了就得到永久承认,无需再审。
近年来由于美国移民政策突变,川普大力打击非法移民,也间接导致了美国合法移民的政策收紧。面对孩子年龄日益增长,不少家庭开始重新做移民规划,L-1凭借其快速满足这部分人群的需求而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在此,我们来了解一下最基础的知识。
1. 以L-1 身份申请居留是否十分复杂?
以L-1身份申请永久居留,在申请程序上较为简单,也无须提供各种复杂的材料。只要L1身份持有人在进入美国该公司工作后,其所任职的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合法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持运营。
2. L-1申请者的英文程度、个人资产等是否影响?
不会造成影响。因为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专门发给那些在美国开设了分公司的跨国公司经理及技术专业人才的工作签证,在申请时移民局考察的对象主要是申请的中国企业和赴美开展业务的真实性,对于申请人的考核仅是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赴美的必要性。
3. 刚成立的美国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出L-1A申请?
可以。移民局对刚成立的公司并没有要求必须有员工才可以提出L-1A申请,移民局允许美国分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批准海外分公司主管来美成立公司。
4. L-1签证对于雇主给雇员多少薪金有什么要求吗?
没有。美国L-1签证延期对雇主给雇员的现行工资没有数目上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公司的规模和市场的惯例,这个数目至少应该是符合美国市场且是合理的。
5. L-1延期时对公司的营业额有要求吗?
L-1签证延期时,移民局并未明确规定子公司营业额必须做到多少。一般只要自公司一直在运作,并且有收入,与母公司密切来往,有员工的报税证明即可。但是如果公司的报税表上显示净资产已有明显上升,将会有利于L-1的延期。如果一直停留在成立初期,并且看不到业务的拓展性,对延期申请不利。
6.移民局对海外公司汇款来美国有要求吗?
有。由于申请L-1时必须证明海外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资金的流向证明两家公司的股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7.海外汇款进入美国之后,该汇款是需要留在银行,还是公司可以用来做其他用途?
当资金由海外总公司汇来后,汇来的资金可以用来作为公司运营,例如:员工薪水、房租、购买货物等运营资金,但是不能作为其他用途,例如:买房子作为私人住家使用。
8. 当我持有美国L-1签证以后,我可以更换工作场所?
可以,但前提是在类似的职务上承担类似的职责,并且是为同一个美国雇主服务。但是L-1持有人需向移民局提交一份修改申请。
9.先申请L-1A 等签证批下来再成立分公司是否可以?
不可以。移民局审理L-1A申请时,需要看美国分公司的基本规模,包括公司成立、办公室租约、办公设备等可以正式开始运作公司的雏形,因此需要先成立分公司再提出L-1A申请。
10.排期对L-1有什么影响?
没有任何影响。L-1是非移民签证,依然可以采取加急处理。但是转EB-1C会有一定影响,获得批准后需要等待排期前往面试。
美国L-1签证是美国专门发给在美国开设分公司的跨国公司经理及特殊专业人才的工作签证,它属于非移民签证的一种。它的特点是:准许申请人具有双重“倾向”:既非移民,又可以有移民的特征,在我国经济腾飞以来,已经有不少聪明人士以这种方式进入美国,并获得了美国绿卡。
美国L-1签证的类别及申请条件
L-1为跨国公司短期性工作签证,发给将被派往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合资公司(以下对这几类情况统称为分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改外国母公司在美国境外,与其美国分公司的关系是母子公司或关系企业,母公司必须拥有其在美分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控制权。另外,母公司在美国的跨国企业,在其他国家设立的分公司经理人员也可申请这类签证。
L-1签证种类:
1)L-1A 签证是签发给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级人员的签证;
2)L-1B签证是签发给担任专业性职务人员的签证。
以上两种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L-2签证。
申请L-1签证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所属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拥有分公司。如果没有,也可以再美国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其条件是要有办公场所,合法在政府部门注册,有足够的的经济实力来支付员工的报酬。当然外国投资者也可选择购买美国现成的公司或以合资的方式在美国设立企业,但必须持有美国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才有资格为雇员申请L-1。
其次,申请人要满足如下条件:
1) 担任职务:申请人在职的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企业;申请人将在美国分公司担任主管级职务或专业性职务。
2) 工作期限:L-1签证受益人在申请签证之前的3年中,必须担任经理级或专业性职务,并且至少为同一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
3) 申请人所在的美国公司最好在银行账户内有一定的存款以证明其有能力支付L-1签证申请人的工资,且该个工资不低于美国同等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
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外国投资者就可以为其雇员申请L-1了。L-1签证要求准备派驻申请人的境外母公司或美国分公司,为申请人填妥“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及L类补充表格,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当通过移民局的审查后,可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移民局批准书”(I-797表),凭此表申请人可取美国使领馆申请美国L-1签证。
一般说来,L-1申请在美国审批的时间为一到三个月,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受益人就可以持批准件到美国驻海外使领馆申请赴美签证了。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成立不到一年,L-1A首次签证的有效期通常只有一年,而期满后则可延期续签。L-1A总共不可超过七年,L-1B总共不可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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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美国EB-1C移民?
EB-1C 是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移民签证类别。首先,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必须“跨国”,即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其次,在美国的公司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第三,EB-1C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过去的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这三年内任何一年的连续工作。
L-1 与 EB-1C的区别是什么?
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国外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L-1 A 和EB-1C 在各方面实质要件要求上几乎是一样的。大多数跨国公司高级人员先通过取得L-1A工作签证来美国工作,然后再通过EB-1C递交绿卡申请。EB-1C 最大的好处是速度很快,不需要很长的劳工应聘程序。唯一的要求是要未来雇主必须提供一个在美国的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工作机会给申请人。
先申请L1后转EB1-C的大体多少时间
以最常见的情形为例,中国公司投资过来设立美国子公司,4-6个月的时间办理L1A,获批后有1年的美国企业运营期,申请EB1-C移民拿到绿卡1年,共需要2.5年的时间。
EB-5 与EB-1C的区别是什么?
EB-1C可以允许企业的老板移民到美国只要他可以满足上述的要求资格。EB-1C是小额投资。 EB-5是百万投资移民。如果符合资格的投资人有适当的计划的话,EB-1C也可以得到一个绿卡而不需要投资百万在一个新的企业里。
美国是一个非常多元化的发达国家,它的繁荣和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多元的移民政策。身为企业主或是高管,如果EB-5和EB-1A的路你走不通的话,那么不妨果断试试EB-1C吧。
通过美国移民签证EB1C、美国L1签证办理绿卡非常难,美国L1签证适用于大型跨国企业,中小企业通过L1办理绿卡成功率极低;而美国移民签证EB1C同样只适用于跨国公司。如果没有就职于跨国公司,又不符合美国职业移民的条件,还有哪些办法能移民美国呢?答案是可以通过并购美国公司办理L1再申请绿卡。
通过L-1、EB1C申请绿卡的难点所在:L1: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EB1C: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移民申请,主要适用于为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工作的行政主管丶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申请L1填写的简历与申请B1B2填写的信息以及I-140填写内容不一致会被告欺诈,做假证。I-140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是美国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一种文件,该文件旨在为其外籍雇员申请永久的移民身份。
通过并购美国公司办理L-1/EB-1C的步骤和流程:
Step 1 选择大型公司进行并购需要查看941表,美国雇主季度联邦税表。美国公司雇员要10人以上,公司成立1年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美元以上。不是资产并购是股份并购。
Step 2 评估并购公司股份价值通过中国的母公司收购。
Step 3 完成收购程序正式签署认购协议并同时签署相关文件;到双方所在政府机关完成相关手续;还需要股票证书确认收购美国公司。
Step 4 收购完成后做出新公司架构表将需要申请L1的人放置在公司架构最高层。申报I-129表和I-907表。I-129表:非移民性质的工作身份申请表,是为到美国来临时工作或做工者申请临时工作身份用的表格。I-907表:指用于提交加速申请的表格,15天快速审理。根据收购公司的规模决定是取得L1签证还是绿卡。公司规模大最好还要开新闻发布会,在网站上公告并将这些递交给移民局。
以上是通过并购美国公司的方式办理美国移民签证EB-1C与美国L1签证的方法,欢迎留言与我们讨论。
对于一心向往美国的投资人来说,如何能够快速登陆美国,让子女在超龄前接受美国教育、拿到美国身份,成为大家的需求聚集点。能够满足申请人快速移民美国的eb-1c项目因此成为当前美国移民的热门选择。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美国eb-1c移民申请的要求,欢迎阅读!
由于美国政府希望从美国以外引入优秀的商业人才,通过这些“人才”在美投资设立或经营企业,来助力美国商业发展和经济增速,美国eb-1c的名额一向十分充足,且在中国区域的推行中,要求较高,大部分中国申请人几乎听都没听过,因此也不存在如EB-5一样因为申请人数太多而导致的排期情况。
不想等排期,那么不用排期的美国eb-1c移民申请的要求,你能达到吗?
值得所有EB-1C申请人注意的是,申请EB-1C除了要求申请人有一定的经管经验背景,对企业规模、雇员人数、年营业额也有一定的要求,先看看申请的条件:
1.公司成立至少二年以上。
2.公司正式雇员人数20以上。
3.公司年营业额500万人民币以上。
4.申请人为公司法人、股东、高管,并且任职一年以上。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相比起对申请人要求低,无经商背景、语言、学历要求,有钱就能移民美国的EB-5投资移民,eb-1c移民申请要求要严格的多。
此外,eb-1c移民申请获批一段时间后,需要转永久绿卡,虽然办理周期较短,但对申请人在美国设立的公司的要求也挺多。反观EB-5,虽然周期较长,但只要投资的项目可靠,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对于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移民,人们存在着一些误解。 有人认为,申请L-1签证是申请美国EB-1C移民的前提和必经之路。 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不必需经过L-1而直接就获得EB-1C的批准。 为了清晰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先来对它们做一个对比。
相同点:
(1) 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联系要符合移民局的规定,例如递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等关系。另外,一般要求两者之间要满足一定的控股关系。
(2) 被调遣人员在提交申请之前或者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 被调遣的人员在公司内的职位,在调遣前后都应属于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4). 都必须由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提出申请,被调遣人不能自主申请。
不同点:
(1)性质:
EB1C属于移民类绿卡申请。
L-1A属于非移民类来美国短期工作签证。
(2) 对公司运作要求:
申请美国EB-1C移民要求美国公司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际运作了一年以上。所谓实际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所有满足EB-1C要求的规。 至少美国公司应该有办公室,有雇员,有业务,有报税至少一年。 如果不满一年的话,就不符合实际运作的标准。所以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起新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如果不满足实际运作一年这一条,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高级管理人员调遣到美国。
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但是对于公司的运作仍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公司有经营收益,但是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公司的运作主要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持续正常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果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但却没有相应经营运作的话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其实也正是因为L-1A没有这种一年实际运作的要求和限制,不少公司往往会先考虑为其受益人申请L-1A签证,等到公司符合实际运作一年的要求后再提交EB-1C绿卡申请。这也是实践中为什么人们通常会认为,L-1A是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且认为有了L-1A就能拿到EB-1C绿卡。这里存在一定的合理和关联性。
(3)移民局审查:
L-1A,属于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相对于EB-1C的审查要宽松。对于在美国新近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审批时, 主要是基于可行的商业计划,最初的L-1A审批相对宽松。对于后来的延期申请,如果美国分支机构还没有全面达到所要求的运作规模和结构,移民局也有可能先批准一年或两年延期申请,给其机会进一步发展,在后来延期的时候再一次进行审查。
美国EB-1C移民属于移民程序,审查更为严格。如果申请公司没有全面符合EB-1C的各种要求,即使之前的L-1A申请经过了批准,通常来说绿卡申请也依旧会被拒绝。但是一旦经过这些严格的审查后获得批准,就得到了永久承认。总结起来就是,要么不过,过了就无需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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