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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隔东西德人民正常动迁移民的柏林墙

2020-11-04
移民动迁做法经验

阻隔东西德人民正常动迁移民的柏林墙

1961 年8月13日,前东德开始在东西柏林间的边界上修筑柏林墙。这堵高大的屏障将伯尔瑙厄大街分成了两个部分。一边继续属于东德,另一边则在西德境内。后来,许多东德人想出各种办法逃往西德。其中之一就是挖隧道。对此,伯尔瑙厄大街的地理位置当然非常有利。那么,这些逃亡隧道在哪里,它们又见证了怎样的逃亡故事呢?社会学家马利亚·努克对这段历史进行了研究,并带领游客参观。

"逃亡者的一个助手就站在洞旁边,他告诉逃亡者要把双手举起来,然后让自己落进洞里。逃亡者便照着做,落进这个看上去让人有些害怕的洞里。"

到了狭窄低矮的隧道里,逃亡者只能匍匐前行,隧道穿过柏林墙的地下,它的另一头就是西柏林。当时,这样的逃亡隧道不仅出现在伯尔瑙厄大街,也出现在别的地方,但是,伯尔瑙厄大街的位置却非常有利,因为柏林墙就建在这条街当中。在伯尔瑙厄大街柏林墙纪念馆工作的社会学家努克说: "伯尔瑙厄大街是隧道的主要集中地。1962到1971年之间,这条大约1公里长的街道上就出现了11个隧道工程,其中只有三个真正完工并且被人们成功地利用。"

这三个隧道中,57隧道和29隧道最为著名,57和29分别代表通过该隧道成功逃到西柏林的逃亡者的人数。今天,这两个隧道的地下部分虽然还部分存在,但是洞口已经看不到了。努克讲述道: "那些挖掘隧道的人大部分都是在西柏林学习的学生。他们中大多数人自己就是从前东德逃出来的。他们的目的非常明确,通常都是为自己的朋友,亲戚,恋人,为那些等待一条通往西方之路的人。"

大约50名柏林人以及来自其他地方的旅游者睁大了好奇的双眼跟随努克女士来到了一些隧道的入口处。这些隧道都是在尽可能保密的情况下挖掘数月的结果。隧道的挖掘者当时都不可能专心工作或者学习,因为这项任务太重,太费时间。一位来自汉诺威的游客说,他非常佩服挖掘者的勇气。"试想一下,先要向下挖一个10米深的洞,然后在水平挖上100米,150米。换了我,肯定会很害怕,害怕等我从隧道里钻出来时,有人站在那里,等着逮捕我。"

这种危险确实很大,因为挖掘者虽然进行了各种计算,但并不能精确知道隧道的出口可能在什么位置。有一次出口是一个堆煤的院子,只跑出了三个女孩后,这个隧道就被发现了。另一次,一个隧道已经快要完工了,另一端已经透进一些光线。隧道挖掘者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派了一个人到东柏林去查看。"他通过了边界检查,一路都非常镇定。之后他去了施特利茨大街,然而去找隧道另一端所在的地方。他发现那是一个非常理想的位置,正好是一个院落里的废弃的厕所。之前没有人想到这一点。大家决定立即行动,组织逃亡。"

围绕着隧道逃亡发生了许多悲惨,感人的故事。被抓到的逃亡者以及帮助逃亡的人都度过了漫长的铁窗生涯。不过,也有恋人和家庭通过隧道逃亡得以幸福地团聚在一起。听了努克女士对这段德国历史的生动讲解,参观者感触非常深。"我从来就对冒险非常着迷,这里的故事听起来非常离奇。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曾经是活生生的残酷的现实。这一切让人一次次感到不寒而栗,人们看到当时是多么没有自由,局势是多么特殊和恐怖。"

总共有89名东德人经过伯尔瑙厄大街下的隧道逃到西柏林。努克女士的导游生动地再现了这段历史。"让人们了解并且记住这段荒唐的历史对我们柏林人,对所有德国人都非常重要。这也有助于防止对前东德进行美化。" Nina Werkhaeuser

精选阅读

马林费尔德难民收容所:冷战时期东西德关系的见证


二战后德国被分裂为两个国家,直到1990年为止。导致社会主义东德最终消亡的起因,是该国发生了大批涌往西方的逃亡潮:当时有四百多万人民逃往西德。抵达西德的逃亡人口,首先被送往临时收容所,例如位于西柏林,今天已成为纪念馆的马林费尔德。德国之声记者为您回顾这段历史。

1965年,17岁的哈特穆特.里希特在校门口被逮捕,因为他留着长发,喜欢听西方流行音乐。这在当时的东德十分引人侧目。国安部门的官员对哈特穆特进行了审问和高压恐吓。

一年以后,哈特穆特经由柏林的泰尔托运河,游泳越过了德国内部边界线。这种逃亡过程不仅艰辛劳累,而且非常危险,因为有些人在通过所谓的"边界线"时遭到射杀。

居留在临时收容所里的人都能获得医疗照顾、住宿和衣食供应。不过他们还得通过一项国家审核考验。这意味着冗繁的官僚手续,以及来自官方和盟军的一连串面谈及问话,原因是西德只收容受东德政府迫害的人。此外,他们也必须防范间谍及犯罪份子的渗入。

马林菲尔德难民营曾总共收容了130万名东德难民。对许多难民来说,在西德开展新生活可说是举步维艰。马林费尔德纪念馆馆长艾芙娜女士表示:“情况充满不确定因素:获得居留许可的难民,不知道自己将被分配到哪个联邦州。有些人在转换好几个难民收容所,设法找到了工作以后,才租屋定居下来。这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

从纪念馆的展出内容可以看出,其中也包括反向操作的情况,这就是说:也有一些西德人民选择前往东德,在那儿协助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德国。纪念馆解说员柯梅茨,对于德国近代史中有关这一段史实的记载出现空白而感到懊恼。他说:“当时也有西德人投效东德的例子,但是联邦德国的历史教科书对此却只字不提。”

从西德迁往东德的民众总共约有50万人,其中包括著名的演员和知识分子。当时东德也设有收容西德难民的临时收容所。

马林费尔德纪念馆馆长艾芙娜认为,东、西两边人民的流亡潮,对于今日德国是个非常重要的历史记忆。她表示:“我认为,这是德国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份,尤其是分裂状态下,东、西两边人民的逃亡行动,不仅反映了两德政府的统治状况,同时也是冷战时期拉锯战的交叉口。”

当初西德政府在全国境内设置了三个东德难民临时收容所,而设于柏林马林费尔德的收容所,因围墙及境内分割线的关系而具有特殊重要性,并成为接收东德难民的总收容站。

聚东西文化为一体的新加坡式教育,移民就能享受


新加坡的教育相信在亚洲是非常出名的,这也归功于新加坡的双语教育,解决了很多孩子从小留学的语言问题,但是新加坡的教育不仅仅是因为双语教育而出众,还有的是因为新加坡的教育是中西结合。

移民子女可以像新加坡公民一样自由选择新加坡的学校和专业,其成功率大大高于海外留学生,子女享受双语教育。作为亚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的教育制度集东西文化之所长,采用双语(英语为主,华语为辅)教学制度,留学该国的语言门槛相对较低,其教育水平和文凭被美、英、澳、加等国家认可。

当然新加坡的优势还有很多,例如

1、新加坡治安良好、法制健全,多次被第三方权威机构评选为最低犯罪率、最安全的国家,为孩子创造更有保障的教育环境。

2、新加坡政府为新政申请人开通了快速处理的绿色通道,仅需8—10个月就可以完成绿卡的申办手续。对申请人无年龄、学历要求,无须解释资金来源。新加坡没有移民监,可自由选择居住地。

3、在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后,还可申请租用或购买政府组屋(购买者限已婚),子女也将享受与公民子女相同的教育待遇。

4、新加坡是全球发达国家中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公民及绿卡持有者在新加坡以外的收入均免税.

除了教育新加坡也成为了全世界备受关注的国家,本很多人选择。

买了西班牙的房子后,发现没安空调,正常吗?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者开始选择去海外买房。而欧洲成为大家的首选。近日,选择在办理西班牙买房移民的客户发来一个询问:为什么一部分装修上乘、可拎包入住的房子里却没有空调呢?本文就来为大家解释一下原因吧。

其实不仅仅是西班牙,欧洲很多国家的房子里都没有空调!这是为什么呢?

重视人文环境

在西班牙,为了市容整齐、美观,居民不得私自在建筑的外墙上——特别是临街的外墙上——安装任何设备,所以在电器市场上有一种没有外机的立式空调非常受青睐。此外,欧洲人注重古建筑的外观保护,尽力维持文化遗产的本来面貌,因此也绝不可能在美丽的外墙上凿个洞或穿个管子。实际上,很多欧洲城市临街的阳台上,连内裤都不许晾,更别提空调了!

节能环保意识强

在欧洲,装空调有可能遭到邻居的白眼。因为欧洲人非常重视环保,尽管很多空调厂家一再强调其产品不会排放有害气体,但是一些欧洲人还是更相信电扇才是最安全的。

垂直绿化多

西班牙的垂直绿化很多。他们喜欢在阳台或屋顶上种植绿色植物。公司、单位、学校、商厦、居民住宅的屋顶、阳台、花园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绿植,而相关数据也表明,屋顶绿化相当于地面绿化效益的60%,能使夏天顶楼的温度降低3至4摄氏度,可节约空调耗电量的20%-40%。

气候好,夏天高温天气短暂

西班牙位于北纬36度到43度,主要受温带海洋性气候和地中海气候影响,夏天平均气温不高,气候较为宜人。

或许大家会觉得西班牙太过矫情,连空调也不让安装,但实际上就是真的没有必要。而且,这也更加凸显了一个国家对于环保的态度,这样的国家怎么能不爱呢?如果你也青睐于这样的国家,那就赶紧联系着手办理西班牙移民吧。

《申根协定》:欧洲人创造的自由迁移与流动的典范


《申根协定》是1985年6月14日由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小镇申根签署,故名申根协定 (Schengen Accord)。这一协定旨在实现欧洲国家、特别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人员和货物自由往来,以加速欧洲统一进程。其主要内容包括:相互开放边境,包括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制度等。

1990年6月,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4国加入《申根协定》。同月,《申根协定》9个签字国又签署了由100多项条款组成的申根公约,对9国领土内部开放后在警务、海关和司法等方面的合作作了具体规定。《申根协定》原计划从1992年夏季起开始实施,但由于一些签字国准备尚不充分等多种原因,《申根协定》实施日期被多次延后。

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正式在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和葡萄牙7国之间生效。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申根协定》先后在希腊、意大利和奥地利生效。2001年3月25日,《申根协定》在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正式生效。《申根协定》的范围扩大至15个欧洲国家,除挪威和冰岛外,其余13个国家均为欧盟成员国。但欧盟成员英国和爱尔兰至今还没有加入这一协定。2007年12月21日零时,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和捷克9个欧盟国家正式加入《申根协定》 。至此,《申根协定》参与国的范围将由目前的15国扩大到24国,申根区人口扩大到4亿人。

欧盟关于难民庇护的法律:都柏林公约


都柏林公约是一部欧盟法律,它指定了难民在日内瓦公约(经过纽约协议修订)下寻求政治避难的申请流程。目的是理清哪个欧盟成员国负责特定的寻求避难者,并确保至少一个成员国处理申请。

第一条

1、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协议,特作如下解释:

(a)"外国人"指:任何非签约国的人员;

(b)"避难申请"指:根据《日内瓦条约》第1条和《纽约修正草案》,有合法难民身份的外国人提出寻求签约国保护的请求。

(c)"避难申请者"指:还未获得最后决定的提出避难申请的外国人。

(d)"对避难申请的调查"指:根据避难申请,相关权利机构进行的调查、决定和裁决方法的全部审查过程,不包括与签署国责任相关的调查避难申请的程序。

(e)"居留许可"指:任何根据签约国的相关权利机构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的领地居留的认证,但在居留许可和避难申请的调查期间发布的签证和"暂住"证除外。

(f)"入境签证"指:在其它入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外国人进入的签约国的决定。

(g)"过境签证"指:在其它入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外国人穿越它的主权领土或从该国的海港和机场中转的签约国的决定。

2、签证种类根据第1条中(f)和(g)给出的定义进行评估。

第三条

1、签约国有义务对在其边境或国家主权领土的外国人提出的每一份避难申请进行调查。

2、由签约国根据条约定义的标准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其中第四条至第八条的标准按它们出现的先后应用。

3、调查申请的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义务进行调查。

4、如果申请者同意,各签约国有权调查外国人提交的申请,即使该调查不是在条约中所规定的。签约国在上述规定下可履行对向其提出避难申请的人员进行调查的职责,并可以转让给愿意调查该申请的签约国。若申请转交给后者,则前者须将所有的资料一并移交。

5、任何签约国都有权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依据《日内瓦条约》和《纽约草案》的限定性条文将难民申请送交第三国。

6、当难民申请第一次到达签约国时,依据条约的规定,签约国调查难民申请的过程自此开始。

7、目前处于其它签约国主权领地并在那里已经提出难民申请,但在决定国家责任的过程中撤回他的或她的申请后,为了完成对难民申请的调查,该难民申请者应依据第十三条由收到难民申请的国家遣返。若难民申请者曾离开签约国主权领土三个月以上或已在签约国获得三个月以上的有效居留许可,该限制不再适用。

第四条

提出难民申请的家庭中的一个家庭成员已经根据《日内瓦条约》和《纽约修正草案》被承认有合法难民地位,并在签约国合法居住,如果其他家庭成员愿意,该国有权调查其他人的申请。难民申请者的配偶或他(她)的18岁以下未成年的并且是未婚的子女为其家庭成员。如果难民申请者本人是18岁以下未婚的未成年人,他(她)的父母均为家庭成员,其它人不属于其家庭成员。

第五条

1、对于拥有有效居留许可的难民申请者,发放许可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其难民申请的资料。

2、拥有合法签证的难民申请者,除了以下情况,发放签证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难民申请。

(a)若签证是根据另一签约国的书面认可签发的,则难民现在所申请的避难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调查。但首先应该参考另一签约国签发书面认可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安全原因,与其不一致将使本条款中所规定的书面认证失效。

(b)对于拥有过境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如果向不需要其签证的另外一个签约国提交申请,则该国有义务调查他的难民申请。

(c)对于拥有过境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向签署了他(她)的通行签证的国家提交难民申请,若该国接到另一签约国外交或领事结构的书面认证,证明申请者在满足进入后者的条件下,放弃了签证要求,则后者有义务进行难民申请的调查。

3、对于拥有不同国家签发的一个以上有效居留许可或签证的难民申请者,签约国对难民申请的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a)给予最长居留期限的国家;或者在所准许的居留期限一致的情况下,在最近的日期批准居留许可的国家;

(b)同一类型的签证中,批准的居留许可最近期满的国家。

(c)对于不同类型的签证,批准有效期最长的居留许可的国家;或在有效期一致的情况下,居留许可最近期满的国家。该条目不适用于拥有一个或多个过境签证的情况下,对另一个签约国的入境签证的调查。在该情况下,签署入境签证的签约国有义务进行难民申请调查。

4、对于拥有目前居留期限少于两年的一个或多个居留许可,或目前居留许可的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一个或更多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实际上可以让他或她进入一个签约国的主权领域,本条款1、2、3节的条目,适用于未离开签约国领土的外国人。对于拥有目前居留期限少于两年的一个或更多居留许可,或目前居留许可的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一个或更多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可以让他或她进入一个签约国的主权领域,只有当外国人未离开共同体领地范围的时候,签约国才有义务受理申请。

第六条

当来自签约国的难民申请者通过海、陆、空非法穿越签约国边境的时候,其进入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难民申请。若该国可证明该申请者在提出该难民申请前,在其提交申请的某签约国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该国可以不承担该义务,而由避难者向其提交申请的国家负责调查。

第七条

1、难民申请调查的责任应由有责任控制外国人进入主权领土的签约国承担,除非是该外国人合法进入不需他或她签证的某签约国的领土。

2、对于横越签约国间未定边境的入境,如果是不离开该横越区的旅行者,对于穿越该地区空港的签约国无须控制入境。

3、若难民申请在某签约国的过境空港中提出,则该国应负责对其进行调查。

第八条

没有签约国负责调查的难民申请,应根据条约中的其他相关规定,由难民首次提交申请的签约国负责调查。

第九条

任何签约国,即使是根据条约规定无义务进行调查的,出于人道主义,特别是基于家庭或其他方面的文化因素,如果申请者愿意,可应另一签约国的请求进行难民申请的调查。若签约国同意调查请求,调查的职责可转到该国。

第十条

1、根据条约标准进行难民申请调查的签约国应担负如下责任:

(a)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对在另一签约国提交了难民申请的申请者进行调查。

(b)须对避难申请的调查进行到底。

(c)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接纳或准许已审查过其避难申请的非法居住在另一签约国的申请者。

(d)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送还撤回调查中的在另一国递交申请的申请资料。

(e)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拒绝并送还非法居留在另一签约国的外国人所提交的申请。

2、若有一签约国向申请者签发一个超过三个月的居留许可,则一(a)到(e)指定的义务转到该国。

3、若相关外国人已离开签约国领地三个月以上,则一(a)到(d)指定的义务不再适用。

4、在撤回或拒绝申请后,若调查难民申请的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让外国人回到他的初始国家或是另一合法进入的国家,则一(a)到(d)指定的义务不再适用。

第十一条

1、若受理了难民申请的签约国考虑到另一签约国有责任调查该申请,它应尽快在申请提交后的六个月内告诉另一签约国受理该申请。若该要求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有义务进行调查。

2、提出控诉的要求应包括一些指示,允许用其它国家的法典来判定它是否依据条约的标准承担其义务。

3、根据规定,哪些国家负有义务,应基于申请者第一次向签约国提出难民申请时的情形来确定。

4、签约国应在收到要求的三个月内宣布关于该要求的判定。若是三个月内无任何表示,视为自动接受该要求。

5、从难民申请递交的签约国将申请转送到负责该事的签约国,应在同意处理该要求的日期前一个月送达;如果该外国人对该转送决定提出异议,则应在异议解决后的一个月,或者在这些过程暂时中止之时,将申请送达。

6、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实施的具体措施应首先确定处理申请过程的程序。

第十二条

居住在一签约国主权领土境内的申请者根据另一签约国的规定提交难民申请,对避难申请的调查应由申请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来执行,该国将被视为受理难民申请的签约国。

委托处理避难申请的签约国应立即通知该签约国并且将该协议的目的看作是在此提出避难申请的国家。

第十三条

1、如果出现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条中的情形,难民申请者将按如下规定被遣返:

(a)对提出遣返申请者的要求应给出指示,根据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让收到该要求的国家确定自己的责任。

(b)被告知接受申请者的国家应在该事件送交它后8天内对要求做出应答。若它承认自己的义务,最迟应在其同意后的一个月之内接受难民申请。

2、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的措施可以在较晚的日期定出接受申请者的程序的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1、签约国将以下情况通知彼此:

(a)国家立法或管理的措施以及对难民问题的适用惯例;

(b)每月难民申请者达到的统计数字和对他们根据国籍进行的分类;

签约国间应相互交换信息。该信息按季度提交给理事会的综合秘书处,可使该信息在签约国及代理国和联合国的难民委员会之间进行流通。

2、签约国间的相互交换依据:

-难民申请的最新动态的一般信息;

-避难申请者所在国情况的一般信息;

3、若提供第二款所提到的信息的签约国希望它成为机密,则其它签约国应答应该要求。

第十五条

1、各签约国应与其它各个签约国相互沟通,以下的各个情况是必要的:

-确定主管调查避难民申请的签约国;

-调查避难申请;

-执行该条约下产生的任何义务;

2、该信息只含有:

-申请者,如果有必要,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细节(姓、名、如果有必要;以前的名字;绰号或化名;目前和以前的国籍;出生地点和日期),

-身份证和旅行证件(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发行日期,发行机构,发行地点,等等);

-其它确定申请者身份的必要信息;

-居住地和旅行路线;

-签约国颁发的居住许可或居留签证;

-申请提交的地点;

-避难申请者以前提交的申请日期,目前的申请的提交日期,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包括对申请处理的不同阶段的进展情况和最后的决定。

3、此外,一签约国可以要求另一签约国告知避难申请者提出申请的原因,如果有必要,还应包括其关于申请做出决定的理由。是否透露这些信息,由被要求提供信息的签约国决定。在任意情况下,要求交流的信息需要获得正式批准。

4、应签约国的要求,可进行信息交换。这只发生在各签约国和委员会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进行交流后所定的权限之中。

5、信息交换只限定用于本协议第一款所规定的目的。

各签约国中,该信息只可与权威法院和委托法庭交流:

-确定主管调查避难申请的签约国;

-调查避难申请;

-执行该条约下产生的任何义务;

6、提供信息的签约国应保证其正确性和实效性。若该签约国提供了不准确信息或不应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告知被接受的签约国,他们有义务纠正该信息或将之销毁。

7、如果要求,避难申请者有权接收关于他或她的交换信息。这时,信息依然可以利用。若他或她确定该信息不正确或不应提交,他或她有权纠正或销毁该信息。该权利的行使参见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

8、各相关签约国之间转交和接受交换信息应有相关记录。

9、该信息的保留期不应超过它被交换所需的时间。相关签约国将在适当时间调查保留该信息的必要。

10、在任何情况下,相同的信息应至少受到接受它的签约国对类似信息的平等的保护。

11、若资料不是自动处理而是以其它形式处理的,通过有效控制,各签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来保证与该条款相一致。若签约国有第十二款提到的监督体系,可以指派给它控制任务。

12、若一个或多个签约国希望用计算机处理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所有或部分信息,考虑到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只有当相关国家采用保护个人的1981年2月28日《斯特拉斯堡条约》的法律规定,并且委托适当的有独立监测该过程的机构时,才有可能采取该计算机化的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1、为消除在应用中的困难,签约国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本条约第十八条规定的修正方案。

2、若证明有必要修正或补充该条约,为获得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谈判的第八a条给出的目的,特别是,该目的与建立协调难民的共同签证政策相连,由签约国任职的委员会应召开与第十八条规定相关的委员会议。

3、该条约的任何修正或相应补充应被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委员会接受。它应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协调。

第十七条

1、若签约国经历的主要困难是因为获得该条约结论的前提条件有较大的变化,有问题的国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委员会,后者可以让签约国采取处理该情形的措施或在必要时采用该条约的修正或补充规定,适用条件如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示。

2、若在六个月后,第一款描述的情况仍然存在,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起作用的委员会可以批准受到该变化影响的签约国暂时延缓实施本条约。如果没有延缓,将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谈判的第八a条规定或是违反签约国间的其它国际义务。

3、根据第二款,在延缓期间,除非已经达成共识,委员会应继续对本条约进行修订。

折叠编辑本段第十八条

1、应建立一个含有各签约国政府代表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一个在委员会任职的签约国任主席。代理国应依据第四条的规定参与委员会的讨论和工作会议。

2、应一个或多个签约国的要求,委员会应调查向一个或多个签约国提出申请的一般问题或对该条约的阐释的任何问题。委员会应确定第十一条第六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相关措施。应给出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授权。委员会应依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条约进行修正或补充。

3、所有决定需要委员会成员全部通过。但是对于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特殊情况,它可按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做出决定。

4、委员会确定程序章程,召开工作会议。委员会和工作会议的秘书由理事会综合秘书处推荐。

第十九条

1、对于丹麦王国,该条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除非丹麦王国制定了相反的声明。该声明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交流制定,并且该信息应通知其它签约国。

2、关于法兰西共和国,该条约只适用于法兰西共和国在欧洲的主权领土。

3、对于挪威王国,条约的规定只对该王国在欧洲的主权领土适用。对于联合王国,条约的规定只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适用。不适用于与联合王国有外部关系的欧洲领土,除非联合王国发布例外的声明。该声明可在任何时间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协商而制定,但应通知相关的其他签约国。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不受制于其他条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1、该条约对任何签约国的同意公开。同意方式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

2、根据条约规定,对于其他签约国的同意,该条约在接受同意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

第二十二条

1、该条约应受到批准、接受或同意。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

2、爱尔兰政府应通知其他成员关于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

3、只要最后一个成员国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则该条约在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应通知其他成员关于该条约生效的日期。

葡萄牙不能不尝的东西


葡萄牙移民考察必备攻略:晒干的咸鳕鱼(bacalhau)是葡萄牙人喜爱的食品之一,几乎到处可见,有365种烹调方法,至少尝试一种。参观了北部的波尔图地区加亚的众多葡萄酒窖之后,参加佳酿葡萄酒品尝会。细细品尝贝拉地区阿威罗的蛋挞(ovasmoles),一种爽滑的甜蜜黄酱蛋糕。用面包蘸融化的加油奶酪或山区奶酪,配杜罗或阿连特茹的浓烈红酒。吃刚出炉的贝伦蛋塔(pasteldeBelem)(别忘了桂皮粉和糖霜)。在里斯本奇亚多(Chiado)的人行道旁和费尔南多·佩索阿一起喝一杯(用蒸汽加压煮出的浓咖啡)。

日落时分,在海滨酒吧要一份焯蛤蜊(aBulhaopato)(把蛤蜊在开水里略微一煮就取出,张开的蛤蜊贝壳像鸭嘴)喝一瓶冰镇青葡萄酒,最后来一份阿尔加维式的炖海鲜。在典型的 marisqueira(海味餐馆)吃刚捕捞上来的海味。在亚速尔群岛冒蒸汽的火山温泉洞口煮葡萄牙式炖菜(cozido),大快朵颐。

作为美肴珍馐的结尾,可以大吃修道院的糖果,例如toucinhodoceu(天国肥肉)barrigasdefreira(修女肚子)paposdeanjo(天使锦囊)abadepriscos(普里斯科斯修道院长)。

塞浦路斯移民入境不能带哪些东西?


塞浦路斯投资移民政策的开放,近年来国内办理塞浦路斯移民的人越来越多了,其中有很多投资者非常关心塞浦路斯移民入境不能带哪些东西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小编来为您解答塞浦路斯移民入境不能带哪些东西,让您移民路上不再疑惑。

根据塞浦路斯出入境的规定,塞浦路斯移民在前往塞浦路斯时有很多东西的携带是受限制的,比如说是现金、宠物和一些水果蔬菜等等。

1、现金:入境时如携有等值欧元1万元或以上的钱钞,必须申报,否则一旦被查获,不只会被罚款,所携钱币也可能全部没收。

2、宠物:携带任何动物至塞浦路斯之前,都必须与FoodInspectionAgency Import Service Centre联系。

3、烟草:你的法定年龄达到19岁时,其个人物品中可以包括免税的200支香烟、50支雪茄、200克烟草制品、200支烟咀。

4、酒精:你的个人物品中可以包括:1.5升葡萄酒,1.14升酒精或24听355毫升或8.5升的啤酒。但是,你必须达到你进入地区的最小饮酒年龄,大多数地方是19岁,魁北克、曼尼托巴和阿尔伯塔是18岁。除了努纳武特地区(Nunavut)、西北地区,其余的省都可以携带超过免税的量入境,不过你得为超出部分支付很高的关税。

5、处方药:带处方药入境,需要确认药品有明确的认证。药品必须带有原始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以及开药的处方。如果不能,应携带处方的复印件或医生的证明。

6、肉、奶制品及水果、蔬菜:塞浦路斯对上述物品有多种多样的限制,应尽量避免携带入境。

7、受控制、限制、禁止入境的物品:总体来说,军火、弹药、烟火、肉制品、奶制品,动物、植物及植物制品,新鲜的水果、蔬菜等,以及一些食品及药品都属此列。

8、塞浦路斯已经签署国际限制销售、贸易、运输濒临灭绝的动物、鸟类、爬虫类、鱼类、昆虫、植物的协议,该协议也包括这些物品的皮、毛、羽毛、骨制品。

因此,为了避免违禁以及个人不必要的损失,投资塞浦路斯移民者在进出塞浦路斯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物品的携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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