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移民主要分为EB1-EB5种类型,想必大家最熟悉的应该就是EB1和EB5了,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不太熟悉的美国EB2移民。
一、EB2移民法案依据及概述
EB-2 移民是美国移民法sec.203(b)(2)规定认可的移民栏里的第二类,是美国雇主必须确认外籍人士符合移民局申请所规定的要求,申请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合法途径之一。
美国移民局官网上针对EB2移民的定义是: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如果申请人是持有高等学位(一般是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专业人员或者申请人是有申请人拥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申请人就有资格申请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移民签。
二,EB2移民的分类
总体上来说EB-2移民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PERM劳工证申请中工作职位要求硕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另外加5年工作经验的申请类别,即EB-2a和EB-2b;
第二种:是因为符合国家利益而申请免除PERM劳工许可申请的国际利益豁免NIW申请。
第一种和第二种同属于EB-2职业移民,是同级子类别的关系。
PERM劳工许可申请和国家利益豁免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美国雇主在永久地雇佣一个外国员工之前通过美国劳工部程序先登广告招收合格的美国雇员,在招不到合格的美国雇员的情况下,才可以为外籍员工递交I-140移民申请;而后者则是外籍雇员根据自身的成就和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而直接向移民局申请免掉广告招聘过程,请求移民局批准其永久移民美国。
三,国家利益豁免NIW的申请标准
*正式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学历的如学位/毕业证/证书或者从学院/大学/学校或者与申请人能力相关的其他学术机构颁发的奖。
*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上至少有10年以上全职工作经历。
*本专业的执照或者证书。
*因为申请人的杰出能力使申请人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更高的证据。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具有被同事/政府机构/专业或者商业组织所认可的成就或者贡献。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能力的证据。
注意:要申请EB2移民签证,往往要有美国劳工部批准的ETA-750/ETA-9089表格。要申请EB-2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必须填写I-140表格。
EB2申请人家人的签证问题: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可以分别持有E-21及E-22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在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申请永久居留(绿卡持有人)期间,申请人的配偶可以申请就业许可EAD。
四、EB2移民申请人要求(非硬性标准)
1.建议年龄25-50周岁;
2.硕士学历以上或本科学历+5年工作经验;
3.具有一定技能,如管理、究研、教授、计算机、编程、工程师……等,或者可以证明符合美国国家利益需要;
4.不要求语言成绩,需具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5.美国雇主为申请人完成劳工认证,并且提交给劳工部就业培训管理局备案;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美国EB2这个移民类别然一直存在,但也仅仅是在近几年才进入国人的视野,最直接的原因就是EB-5投资移民对中国大陆申请人的严重排期问题。不错现在却深受青睐。
美国职业移民EB2对学历的要求为“高学历专业人士”,一般而言,拥有硕士学位即可证明自己是“高学历人士”;但如果美国职业移民EB2的申请人是学士学位,并且拿到学士学位后拥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也可被认为是“高学历人士”,但如何界定工作经验仍有模糊的部分,今天我们来讲一下美国职业移民EB2的学历要求。
关于博士学位
无论是需要劳工证的一般美国职业移民EB2申请还是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标准的EB2申请,受益人或者申请人都需要证明自己符合“高学历专业人士”要求。在需要劳工证的EB2申请中,受益人如果拥有学士学位以及累积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验,那么他可以看作相当于拥有一个“硕士学位”,但是不能看作相当于拥有“博士学位”。另外,拥有硕士学位以及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也不能等同于拥有博士学位。因此,如果一个职位要求博士学位,受益人如果仅有学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那么即使他有累积5甚至100年以上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他也不符合这个职位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必须真正拥有一个博士学位。
累积工作经验可弥补学历不足
仅有学士学位的外籍人士如果想成为“高学历专业人士”,进而符合包括NIW在内的所有EB-2申请条件,就必须在本科毕业之后累积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累积的工作经验”的确切定义,甚至连移民局也无法准确解释何为“累积的工作经验”。这种情况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坏的方面在于会给申请人以及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或担心,不能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累积的工作经验”的要求。好的方面在于因为移民局自己都说不清楚什么是“累积的工作经验”,因此在审查具体案件的时候就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证明“累积的工作经验”时有两样材料必不可少:雇佣合同以及前任和现任雇主出具的有关申请人或受益人工作经验的说明,因为雇主比移民局对具体的行业了解更深。雇主的说明能够很好的突出申请人或者受益人在工作中是否能够“累积”经验,即便有些时候申请人或受益人在5年时间内职位都没有任何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累积经验必须是动态增长的,不能一成不变,即受益人在自己的职位上必须不断地获取相关知识、增加经验。有很多方法可以证明受益人具有5年以上“累积的工作经验”, 比如:受益人可以提交自己的工资存根, 证明自己的工资水平随着自己工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 (工作越复杂工资越高);受益人职位、头衔的升迁历史也可以证明“累积的工作经验”。
以上为美国职业移民EB2的学历要求,如想了解更多EB2的政策要求,
近两年,美国EB-1A(杰出人才)和美国EB2异军突起,迅速占领移民市场制高点!但是相较而言,大家对EB2不是很清楚,因此整理了EB2的相关内容供大家了解。
EB-2 移民是美国移民法sec.203(b)(2) 规定认可的移民栏里的第二类,是美国雇主必须确认外籍人士符合移民局申请所规定的要求,申请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合法途径之一。
总体上来说EB-2移民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PERM劳工纸申请中工作职位要求硕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另外加5年工作经验的申请类别,即EB-2a和EB-2b;
第二种:是因为符合国家利益而申请免除PERM劳工许可申请的国际利益豁免NIW申请。
第一种和第二种同属于EB-2职业移民,是同级子类别的关系。
PERM劳工许可申请和国家利益豁免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美国雇主在永久地雇佣一个外国员工之前通过美国劳工部程序先登广告招收合格的美国雇员,在招不到合格的美国雇员的情况下,才可以为外籍员工递交I-140移民申请;而后者则是外籍雇员根据自身的成就和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而直接向移民局申请免掉广告招聘过程,请求移民局批准其永久移民美国。
EB2移民国家利益豁免NIW的申请标准
* Criteria标准
·正式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学历的如学位/毕业证/证书或者从学院/大学/学校或者与申请人能力相关的其他学术机构颁发的奖。
·在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上至少有10年以上全职工作经历。
·本专业的执照或者证书。
·因为申请人的杰出能力使申请人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更高的证据。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具有被同事/政府机构/专业或者商业组织所认可的成就或者贡献。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能力的证据。
注意:要申请EB2移民签证,往往要有美国劳工部批准的ETA-750表格。
要申请EB-2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必须填写I-140表格。
EB2移民申请人要求:
1.建议年龄25-50周岁;
2.硕士学历以上或本科学历5年工作经验;
3.具有一定技能,如管理、究研、教授、计算机、编程、工程师等,或者可以证明符合美国国家利益需要;
4.不要求语言成绩,需具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5.美国雇主为申请人完成劳工认证,并且提交给劳工部就业培训管理局备案;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总的来说,美国EB2职业移民不需要投资,无需资金证明,无需语言成绩,一步到位全家获得美国移民身份,是美国吸收技术性人才移民美国的一种传统途径,移民法案政策非常稳定。
申请美国职业移民EB2,学历的最低要求为硕士,不过如果有学士学位,加上5年累计工作经验,也可申请。但是美国移民局并没有对“累计5年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做明确的解释,这给申请美国职业移民EB2的朋友带来一些困惑,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5年工作经验”的明确要求。
一、5年累计工作经验必须是全职工作经验
仅拥有学士学位的受益人如果想通过具有 5年以上累积经验使自己符合“高学历专业人士”要求, 这5年累积经验必须是全职工作经验。那么,到底什么是符合美国职业移民EB2申请所要求的“全职”呢?劳工部和移民局都没有详细规定 。但是,我们可以借鉴移民局在其他类别申请中关于“全职”的 定义。在EB-5以及EB-4 申请中,如果一个职位要求每周不少于35小时工作时间,移民局就会认定该职位属于“全职”职位(但是劳工部并没有定义何为“全职”,因此如果某一申请要求劳工证的话,申请人或受益人在申请中就会产生诸多不便以及不确定性)。因此,每周工作35小时似乎就是认定为“全职”的最低要求。虽然移民局要求5年累积经验必须是全职经验,但是有些时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比如:如果受益人每周工作20小时,但是持续工作10年,那么他就相当于具有5年、每周全职工作40小时的经验。
二、“5年累积工作经验”必须是毕业之后所获得的
美国职业移民EB2申请的相关规定中非常明确的指出:“累积的工作经验”必须是在本科毕业之后所获得的。因此,本科毕业之前所获得的经验在审查是否符合“高学历专业人士”要求时不得被计算在内。即使申请人或者受益人拥有在相关领域30年的工作经验,也不会在移民局审查“高学历专业人士”资格时对他有任何帮助(这种情况下,申请“优秀人才”移民也许更适合)。
例如:Mary有一个计算机工程学士学位。在毕业之前她作为软件工程师为雇主工作了3年。毕业之后,她又继续工作了两年。也就是说,Mary现在具有一个学士学位以及5年相关领域工作经验。Mary的雇主据此为Mary申请“高学历专业人士”职业移民(EB-2)。劳工部批准了Mary的劳工证申请。但是,由于Mary的5年工作经验中只有2年是在毕业之后所获得的,移民局认为Mary不符合“高学历专业人士”资格替代标准,因此拒绝了雇主为Mary提交的EB-2申请。
三、“5年累积工作经验”必须是在递交最初申请之前所获得的
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学位以及“累积的工作经验”必须是在递交劳工证申请或者移民申请(I-140)之前所获得的。也就是说,如果该美国职业移民EB2申请要求劳工证,那么受益人必须在递交劳工证申请之前满足所有学位以及工作经验要求。如果该申请不要求劳工证(国家利益豁免案件),申请人必须在递交I-140表格之前满足所有学位以及工作经验要求。虽然在EB-2案件中,申请人或者受益人在递交申请以及获得绿卡之间的这段期间不需要为雇主工作,但是这段期间不得被用于满足学位或者工作经验要求,即在这段期间获得的学位或者经验不得计算在内。
例如:Nicholas找到一份工作,该职位要求学士学位以及5年的相关领域经验。雇主也已经为Nicholas申请到了劳工证,并且准备为Nicholas申请EB-2职业移民。但是,Nicholas本科毕业之后只有4年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因此在递交劳工证申请之前Nicholas无法满足“高学历专业人士”资格替代标准。由于EB-2申请中,在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申请绿卡)之前有时候需要排期,Nicholas认为自己也许可以先递交I-140移民申请,然后利用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之前的期间继续工作获得1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进而满足5年工作经验的要求,这样在拿到绿卡正式为雇主工作之前他就能满足“高学历专业人士”资格替代标准。但是,移民局在审查I-140申请时会发现Nicholas没有该职位所要求的5年工作经验,因此这个I-140申请会被移民局直接拒绝。
当然,上面这个例子比较极端,受益人准备利用排期期限去获取工作经验,因此在递交I-140申请时还不能满足“高学历专业人士”资格替代标准。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受益人在递交劳工证申请时不具有5年工作经验,但是在递交I-140申请时具有。美国移民局也有可能拒绝这种申请,因为受益人的部分工作经验是在递交最初申请(劳工证申请)之后获得的。因此,总的来说,EB-2国家利益豁免案件中,申请人需要在递交I-140申请之前满足所有要求;在其他的EB-2案件中,受益人必须在递交劳工证申请之前满足所有要求。在递交上述申请之后获得的经验或者学位都不得计算在内。
以上为美国职业移民EB2的工作经验要求,如想了解更多EB2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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