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美国技术移民的哦,而且在众多美国移民的种类里美国技术移民是最受欢迎的一种类型,那么就跟随我们小编详细的了解下这备受欢迎的美国技术移民吧。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这种美国技术移民要求在某一学术研究领域中取得杰...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美国技术移民所需要的申请文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这种美国技术移民要求在某一学术研究领域中取得杰出成就的教授或研究人员,至少三年以上的教学或研究经验,曾接受过有任职期的研究职位。
所需要的申请文件包括:
1、学历证明:包括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原雇主、同事的证明信,申请人的工资税单和述职报告。
二、跨国公司行政主管或经理,此类美国技术移民无须劳工证,其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提交的表格和其他证明与L-1相同,以证明雇主的资格及申请人的资格。
三、有一定特别能力的美国技术移民,这种人要求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和体育领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能力的人。国际大奖的获得者或国内符合一定条件者。例如:运动员、演艺人员、艺术家等。所具备的申请文件包括:
1、学历证明:包括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原雇主、同事的证明信,申请人的工资税单和述职报告。
四、需要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专业培训的美国技术移民。
五、没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这类技术移民要求具有高于所从事领域普通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有学士学位,专业工作经验5年以下也符合要求。例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工程师、化学家等。所需要的申请美国技术移民文件包括:
1、学历证明:包括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原雇主、同事的证明信,申请人的工资税单和述职报告。
3、申请人获得雇主的证明,包括雇用合同,其中应阐明申请人的工作职务、职责、报酬等。
六、其中美国移民还有包括厨师,护士,理疗师,放射理疗师,大型货运司机,电梯维修工这些技术移民。
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德国技术移民的所需条件》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投资移民依然占据着移民热潮的主流,但随着各国价码的飙升,令许多年轻一族望而却步,纷纷想转投技术移民的“怀抱”。法国从今年1月1日起已正式开始要求移民者的法语程度达到欧标B1,英国也于近日出台相关规定,对高端人才的定义相当之严苛。那作为欧洲另一技术移民热门国之一的德国,其技术移民是如何操作和规定的呢?
年薪门槛高
且永久居留变无限居留
随着德国的老年化,劳动力占人口比例越来越小,德国有必要向移民国家方向发展。另外,德国需要的不再是上世纪60年代那样的普通劳动力,而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基于这两点,德国政府之前曾推出了以IT行业专业人才为主、5年内发放5万张绿卡的政策。虽然这个绿卡行动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但两次获得通过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却几乎没有什么争论。
在技术移民问题上,各党争论的焦点体现在移民法第19条里。第19条的标题就是“给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第19条第(2)点规定了可以称为“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三种人。第一种人,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第二种人,身处突出位置的教学人士或身处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员;第三种人,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的两倍。什么是“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呢?这是德国设定的一条线:年收入超过这条线,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继续享受法定医疗保险,而只能或“志愿”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或另投私立医疗保险。这条界线每年有所浮动,2004年执行的是41850欧元。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得到德国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的高级人才,年收入必须高于83700欧元,按13个算,月(毛)收入必须在6400欧元以上。这个门槛可是相当的高!超出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国就已经可以算是高薪阶层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国企业愿意聘请这样高薪的人呢?另外一个问题是,光从字面上看,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第三种人,而前两种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国人局和州有关机构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于第三种人,各地对前两种人的工资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会允许离此太远。这个限制条件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里进一步明确。还有一点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读(1)”里已经提到,由于取消了“居留权力”,现在只剩下无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说“绿卡”在德国已经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说,这个“绿卡”的“含绿量”不再是24K。
外国人要求职需“非你不可”
除了高级技术人才,什么样的中国人可以拿到德国的工作居留呢?
从近年和目前德国的情况看,一是德国企业和机构的员工;二是各中资企业和中国人办的企业的员工。其实两者可以归为一类,即都是“德国企业”。以上两方面包括了将来在德国毕业的中国大学生;三是各中餐馆的厨师;四是德国人或在德国有居留权的中国人的家属;五是临时性的劳工。
作为颁予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前提,在第39条第(2)点第1小点中规定了a)、b)两项。a)项的规定是,不可以通过雇用外国人对劳动市场有负面影响,尤其在就业结构、地区体制和经济行业方面。这一项的规定十分笼统,但是在适当时候或许可以成为某些*的某种借口。b)项的规定是,该工作位置没有德国人或拥有优先权的外国人(比如欧盟国家成员或拥有有落户居留的中国人及其家属及德国人家属)可以占有。这条规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在德国求职的中国人必须有其独特性,比如某种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国人不能做,非有这方面在中国的经验不行,非有其在中国的关系不可等等。中餐馆的厨师工作也是有独特性的,当然这方面已有两国间的协定作出具体规定。在德国求职的外国人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劳动局说,要等一个月,看有没有德国人(或其它欧盟国家的人)要占用这个位置。然后由该劳动局登广告寻找。如果你的未来雇主光说,需要一个会中文的人,那是不够的,因为不难找到一个学过中文的德国人、欧盟人或已经变成德国人的原中国人。所以,用外国人的理由必须要充分。第41条“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该外国人被雇用的条件比可比的德国员工的条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绝原因”里的几条,可以撤消已经给予的工作许可。比如,如果一个中国公司雇用了一个全天工作的员工,每个月只给300欧元(不是实习),劳动局就可以拒绝给他(她)工作许可。这也是移民法要求雇主向劳动局提供所雇用外国人的工资、工时等数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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