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解读一项美国移民政策,即美国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简称LC)又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其国内的劳工市场,不受移民冲击,所制定的相关美国移民政策。换句话说, 劳工证是美国劳工部(DOL)给美国移民局(USCIS)的一个证明,证明如果该外国人在美国获得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夺走美国工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 某些有特殊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工作机会。
而根据美国移民政策,PERM(Program Electronic Review Management Process,简称PERM)则是美国政府于2005年3月28日制定的关于劳工卡申请的全新程序。根据PERM法规定,从2005年3月28日以后,所有的劳工卡申请,将不再采用以前传统的劳工证或RIR程序来处理,而必须通过PERM程序来提交。为区分传统的劳工证申请程序,我们又称当前新的劳工证申请程序为PERM劳工证申请程序,简称PERM劳工证。根据劳工证的法律20 CFR §656的规定,劳工证的目的很简单,雇主为外国劳工申请劳工卡时,需进行一系列的招聘活动以测试工作市场,证明找不到符合最低标准的美国工人。换句话说,只要有符合最低标准的美国工人想为雇主工作,雇主就要去雇这个美国工人,而不能雇这个外国劳工。另外,雇用外国劳工不会损害其它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环境,即雇主不可廉价雇用外国劳工。新的PERM劳工证申请程序和之前传统的劳工卡申请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在PERM申请程序中,雇主通过网络提交PERM申请,当然雇主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网络申请仅仅是递交PERM劳工证申请,雇主不需另外提交任何招聘记录,应聘人员的简历,招聘结果以及最终招聘报告。但是雇主在提交劳工卡申请前,必需准备好所有的招聘活动证明文件以备劳工部核查(Audit)。劳工部的主审官员(CO)有权核查每个申请。如果主审官认为申请中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可向雇主发出核查通知,要求雇主加以说明。雇主应在劳工部发出核查通知后30天内,提交所有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申请自动否决,而雇主在六个月之内不得提出同样的申请。如果申请因为某种原因遭到否决,雇主可向有关部门上诉。劳工部(DOL)一般在45至60天内,对PERM劳工证申请作出裁定。但是最近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劳工证的审理有缓慢的趋势。由于目前申请人众多,法律规定日益严格,雇主在提出申请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劳工证的设立,主要针对美国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和第三优先(EB-3)。这两类职业移民的申请,都必须首先申请劳工证,唯一的例外是通过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移民,它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即可直接申请移民。另外,劳工证是由美国雇主根据其所需工作要求,为外国劳工提出的申请,因此外国劳工无论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美国雇主都可为其申请劳工证,前提是此外国劳工需符合应征的各项条件。在劳工卡获得批准后,其雇主再为申请人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从2007年7月16日起,移民局规定了劳工证的有效期,其有效期是劳工证批准后180天。所有的劳工证在批准后,必须在批准后的180天之内向移民局提交I-140职业移民的申请,否则劳工证将失效。劳工证是I-140阶段职业移民申请的重要证明文件,如果该文件失效将无法提出职业移民申请。在新的美国移民政策规定下,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劳工证的受益人和雇主不能更换。新的规定还要求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必须由雇主支付,而不能是雇员支付。
EB-3移民申请要求申请人是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熟练工人和无技能工人。 此类人士包括: 清洁工领班、电工、油漆工、水暖工、木工、泥瓦工、厨师等。然而,劳工证批准后,由于近年来美国职业移民签证中印两国的第二类优先和全球第三类优先排期严重滞后,出生在中国大陆的PERM劳工证申请人需要苦等多年才能拿到美国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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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劳工证规则对各项劳动力市场测试的时间要求,雇主必须在提交美国劳工证申请之前的180天到30天之间,进行劳工部要求的规定招聘活动。招聘活动开始之後的第30日,是最早可以提交劳工证申请的时间,劳工证申请必须在规定招聘活动开始之後的180天之内提交,否则招聘活动过期失效。
根据劳工部20 CFR §656.17(f)的规则,PERM的规定招聘程序必须包含:
1.在所在州工作就业信息系统上发布30天的招聘信息(Job Order),并保存发布的开始日期和结止日期的文件记录;
2.雇主必须在该职位所在工作地点有普通发行量(General Circulation)的报纸上,刊登两次周日版的工作招聘广告,并保存报纸上招聘广告的文件记录;
3.普通发行(General Circulation)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而劳工部也一直也没有对此给出具体的标准乃至符合标准的报纸名单,其目的是让最多的美国人有机会看到招聘广告。在现实的操作中,稍有不慎,很容易就导致劳工部对劳工证申请的审查AUDIT。
4.如果职位所在工作地点是属於没有周日版报纸的偏远地区,则雇主必须选择在当地有最大发行量的报纸上招聘广告;
5.如果招聘的工作是一份专业工作(所有有学位要求的EB-2申请和大部分EB-3申请,即不包括技术工人),PERM规章要求雇主必须选择以下选项中至少三种方式,在之前提及的时间内进行招聘活动(至少一项活动应在申请提交前30日内进行):
(1)招聘会;
(2)雇主的网站;
(3)除了雇主网站以外的招聘信息网站;
(4)校园现场招聘会(通常针对不要求工作经验的职位);
(5)通过贸易或专业协会等组织;
(6)私人招聘公司;
(7)带有奖励性质的雇员推荐计划,如果其包含确切的招聘信息;
(8)在校园就业办公室发布招聘广告,如果该职位要求一定学位,但不要求工作经验;
(9)当地报刊,或者与该工作相关的报刊杂志;
(10)广播或电视广告。
招聘广告必须包含的内容为:
1.公司名称;
2.应聘者送达工作申请的方式;
3.职位描述;
4.职位所在地理位置;
广告招聘是PERM劳工证申请最重要而且最关键的环节,技术性很强。稍有偏差,可能导致劳工纸申请被拒。
如果劳工部认为招聘活动有偏差或者是因为随机的抽查,可以要求特案审查(Audit)。雇主需在收到劳工部发出审查信的30天内,向劳工部回复,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据。如果雇主未能在30天内递交要求的相关证据,劳工部不但会拒绝此美国劳工证的申请,劳工部甚至还有可能要求以后(最长2年)雇主需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其它劳工证的招聘活动。
美国劳工证申请程序形成以来,劳工部已经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操作方式,因此对不同渠道的广告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尽管在通过因特网提交申请的时候不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但雇主需妥善保存所有的招聘活动和面谈的文件,在申请提交后的五年内保留全套文件,以备劳工部的抽查或审查。
所有需要美国雇主申办的职业移民都要求申请人,即美国雇主,在提交美国劳工证申请的时候,证明有财力支付外籍劳工的承诺的薪水,并且在外籍劳工获得绿卡之前的整个移民申请过程中,都要保证有能力支付承诺的薪水。那么如何判断雇主是否符合申请美国劳工证的财力要求呢?
虽然在提交美国劳工证PERM申请的的过程中,劳工局并不需要同时提交雇主经济证明文件。但在随后I-140职业移民申请过程中,移民局会针对I-140申请的申请人(雇主),及受益人的(员工)来审查其是否符合I-140的要求。移民局会要求雇主提供从PERM申请开始起,财力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移民局在查I-140雇主资格主要是审查雇主是否能力来支付“承诺”给员工的薪水,如果雇主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没有办法通过I-140的审理,会使辛苦等待的劳工证失效和无法继续绿卡的申请。根据移民法规定,所有的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雇主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就已经有支付薪水能力的证明(即提交PERM申请的日期),并且一直延续到申请人拿到绿卡为止。有些时候,甚至在I-140职业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后,移民局还会在I-485身份调整的过程当中,对雇主的经济能力进行调查。
根据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备忘录规定,雇主可以通过年度报表,联邦税表以及审核过财务报表作为主要证据来证明其支付能力。此外,其他证据还包括资产负债表、资财损益表,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个人所的税报表。由于其他证据并不是主要的证据,移民官有裁量权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因此,通常我们在评估一个美国劳工证PERM的案子是不是能够获得批准时,除了申请人本身的学经历外,最重要的是是先评估公司有没有能力来负担你的薪水标准,不然即使PERM批准了,I-140也批不了,而你只是白白浪费了时间及申请费及律师费而已。一般来说,只要雇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证明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担保外籍劳工进行美国劳工证的申请:
如果一个公司是超过100个员工的话,公司的财务主管可以提供一封证明信,证明公司具有超过100个员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请人的薪水,那样公司就不需要出示税表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
小于100个员工的公司可以提供公司联邦税表。根据移民局的备忘录,移民官在审理I-140和公司税表的时候,主要看公司的净收入及公司的净流动资产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支付“承诺”给外籍员工的薪水。
上面两个情况只要雇主有能力负“承诺”给员工的薪水,不论外国雇员是否正在为该公司工作,雇主都可以为员工提出I-140 的申请。
如果雇主不符合上述1。2。的情况,但是员工目前是在为该工司工作,并领取劳工部所要求的薪水标准,即使公司小,目前还是正在起步的公司,仍然可以提出I-140的批准获得批准。但是雇主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中任意一个条件:
证明了雇主在这个移民申请过程中(从提交美国劳工证到获得绿卡)付给受益人的薪水不少于承诺的工资;
证明在移民申请的全过程中,雇主的净收入不得少于对受益人承诺工资;
证明在整个移民申请的过程中,雇主当前的净资产不少于雇主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净资产是指当前资产减去当前负债的差额。
需要注意,雇主的负债能力的证明以美国劳工证PERM申请的提交为起始日期。
劳工证又称劳工卡,正式名称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它是劳工部给移民局的一种证明,证实如果该受益人在美国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因此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雇主打算支持其雇员申请职业移民就必须向劳工部提出申请劳工证。雇主向劳工部提出劳工证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雇主支付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美国同事。不仅工资不能低,劳保和休假等福利也必须一致。
2. 雇主在提出申请前,必须表明愿意雇佣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通常雇主需进行一系列的招聘活动以测试工作市场,证明找不到符合标准的美国工人。换句话说,只要有符合标准的美国工人想为雇主工作,雇主就要去雇佣这个美国工人,而不能雇佣外国劳工。
3. 所提供的工作地点在美国。这意味着提出申请的雇主应有一处美国的工作地点供求职者联络,但外籍受雇人员并非一定得在美国境内上班。
4. 雇主提供的工作必须是全日制的。一般来说,全日制工作意味着每周不低于35小时。但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也是不适合的,因为超时工作会对美国工人的工作条件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合同工不能视为全日工作。
相比之下,即便支付的工资是以佣金形式支付,如果雇主能够一次性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同类工作的普通工资,这类工资也被视为全日工资。工资能不能算作全日工资往往视具体工资及其雇主的条件而定。对于已经在同一公司半工上班的人来说,雇主应说明工资职责发生变化,现在需要全日制的工作人员。
5. 工作必须是长期的。也就是说雇主在提出申请时,不能打算在未来特定的日子解聘受益人,同时,所提供的工资也非季节性、间隔性。
雇主有时候会同意员工在家里工作,并可以为他们申请美国劳工证,但是只有住在有限的规定区域内的员工才可以。比如:公司总部与主要经营地点不在一个城市。公司同意所有住在经营地点的员工可以在家里工作,但是其他地方的员工不可以。对于此类限定远程工作地点的美国劳工证申请,劳工部还是有一些规定的。
劳工部在2007年3月发布了一项说明:对于限定远程工作地点的PERM申请,现行工资标准以及招聘程序都必须按照实际工作地点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在某些此类美国劳工证申请中,雇主需要按照受益人家所在地区的规定进行招聘活动,而不是按照雇主办公地点所在地区的规定。但是,即使雇主遵循这一规定,一旦雇主在申请中列出的雇员居住地址与工作地址是同一地址时,该申请很可能会被审查。不过,只要申请的其他方面没有问题,仅仅由这种情况导致的审查不会对PERM申请的最终结果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份2007年说明发布之前,劳工部也处理过不少与员工不在雇主主要办公地点工作的职位相关的PERM申请,但是劳工部对这些申请的处理方式与这份申明并不一致。比如说,对于类似于IT技术顾问之类的需要流动办公的职位,劳工部的处理方式就和2007年的说明有很大区别。在这些案件中,上诉委员会认为,工作所在地与雇主主要办公地点不在同一地区这一情况并不意味着雇主应该按照工作所在地的规定进行招聘活动。由于劳工部没有对远程工作职位出台详细规定,因此也就无从得知劳工部之前的案例和规定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远程工作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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