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技术移民申请的过程,一般包括两大重要环节:材料的审核和面试(interview)。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便进入了排队等待面试的阶段,通称面试排期。由于申请赴加拿大技术移民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致使加使领馆的工作量极大,造成了面试排期过长的普遍现象。对一部分人实施免除面试,无疑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等待时间。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移民官评审的原则。即使每个移民官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但所有移民官都遵循着加拿大移民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来工作。移民官在审核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拉关系,走后门形成的“特殊优惠”。关于移民官免面试审批的考虑因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人的背景条件
如果申请人的背景有明显的不足或缺陷(但从形式上看也应该合格),不容易获得免面试的大幅度。因为一旦免了,很可能所有不合格者放过了。
2、申请材料的质量
一份高质量的申请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就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深入的分析,清晰度高,无争议点,可以使移民官省去很多工作。
3、申请材料的可信度
申请材料的可信度(真实性)也是移民官决定是否给某个申请案免面试时非常关注的。
美国移民专家建议,去面签的时候首先要保持自信,不论做什么事情,别人看到一个自信的人肯定会有好感的。自信是美国移民面试不可缺少的必备因素,在面试的过程中要掌握一定的技巧,能自信、主动地表现自我的人往往会让面试官印象深刻。参加面试前,一定要做好各项淮备,比如心理上的准备,材料上的准备等。下面这几点很关键:
1、好的开始:
说声早安、午安,表示友善,体现礼貌。有些申请人因为心情紧张,或面部表情呆滞,或一言不发,易令移民官产生错觉,以为申请者有所隐瞒。
2、准时到达:
迟到1小时或以上,除了特殊情况,移民官一般可以拒绝接见,申请者须重新约见;两次迟到或不出席,申请会被否决。
3、准备充分:
约见信上注明必须带备档案,但不一定全部囊括,故需视情形而定,最好多带;特别是出生证明、结婚或离婚证书、税表、地址证明、法庭判决书等。
4、准确数据:
首先核对档案数据是否正确一致,以免出现出生日期错漏、名字不同、婚姻状况改变却缺乏证明、旧地址没更新、档案未译成英文、数据有变但未修正申请表等。移民官若发现以上差错,一定会要求澄清,否则审案延期。
5、诚实作答:
这是首要原则,多说或乱说,甚至作假见证,将引发许多麻烦。
6、良好沟通:
听清楚移民官的问题,不明白可请求对方澄清;随便回答或理解错误,都可能引起误会,招致进一步盘问。
7.熟悉申请表:
入籍试题考过,并不表示入籍成功;只准备考题,对表格问题不予理会,导致功亏一篑。
这篇关于加拿大移民:申请材料的准备,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拿大移民成功关键申请材料的准备。加拿大投资移民提高门槛,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符合新政条件的人数减少,移民局审理新政案件的压力逐渐变小,审理新政申请人的速度也会有所提升。当前应正处于加拿大投资移民新政后的蜜月期,这一时期将是办理加拿大投资移民的黄金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配合专业移民机构尽快备齐申请材料并递交移民申请,将在办理移民的整体时间成本上大大获益。
高水准申请材料是移民成功的关键
办理加拿大投资移民申请,准备的材料更为复杂,资产来源审核更为严格,文件的处理也更为专业,因此必须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加拿大投资移民的要求和特点,才能够制定最适合、最快捷、最适合申请人的成功投资移民方案。
相比其他国家的移民项目,加拿大投资移民的复杂程度是很高的,既需要移民代理机构严格依照移民局的要求准备完整的全套资料,同时还要求专业投资移民文案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汇总各方面的信息,确定最终申请方案。
另外,在这一过程中,移民机构是否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至关重要。因此,申请人应谨慎选择移民代理机构,尽量选择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责任感强的公司为其服务,把握办理时机,提高移民申请的成功率。
1. 什么是习惯国际法?
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都是国际法的渊源。诸如《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这样的条约是具有书面形式的公约:在这些公约中,各国正式确立了一些规则。
而习惯国际法则来源于各国实践,它们体现在军事手册、国内立法、判例法和官方声明等资料之中。当一条规则反映了被各国承认为法律的某种“普遍的、具有代表性的和基本统一”实践做法时,它就会被视为一条习惯法规则。
2. 习惯国际人道法为现存的条约法补充了哪些规则?
尽管《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批准,但是其他国际人道法条约却并非如此。例如,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就未获得普遍的批准。然而,此项研究表明,这些条约中确立的许多规则和原则都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例如,许多调整作战行为和规定未参加或已不再参加作战的人员的待遇问题的规则就属于此种情形。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而不论其是否加入了相关条约。
另外,尽管当代的大多数武装冲突都具有非国际的性质,但是,以非国际武装冲突作为规范对象的条约却相当有限(主要是《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及其《第二附加议定书》)。该研究表明,存在数量众多的国际人道法的习惯规则,与条约法相比,这些习惯规则对非国际武装冲突各方义务的规定要详尽得多。这一点在有关作战方法的规则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条约法并未明确禁止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攻击民用物体,而习惯国际法却发展出了这样的禁止性规范。
此项研究还表明,国际人道法的许多习惯规则既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同时也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因此,对于适用这些规则而言,将武装冲突界定为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是没有意义的。
最后,习惯国际人道法对于联盟战争也是有用的。当代武装冲突经常涉及一个由各国组成的联盟。当组成联盟的各国由于没有共同批准某些条约而不具有共同的条约义务时,习惯国际人道法代表了联盟所有成员均应遵守的那些共同规则。在联盟制定共同行动规则或采取某些目标政策时,可以利用这些规则作为起码的标准。
3. 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对冲突受害者有何意义?
习惯国际人道法填补了条约法在武装冲突受害者保护方面的某些空白。这些空白的产生,或者是由于相关条约未获得批准,或者是由于条约法对非国际武装冲突缺乏详尽的规则。习惯法的优势在于:只要一条规则是建立在“普遍的、具有代表性的且基本统一”的各国实践基础之上,而且被各国视为法律,那么,要使其对一国产生拘束力,根本无须该国正式接受此规则。
此项研究列出了习惯国际人道法的具体规则,因此它有助于确保人们对应适用的规则有一个更好的认识。如果那些有责任实施规则的人能够对这些规则有所了解,那么这将有助于强化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对法律的了解,再加上可能的制裁的存在,尤其是那些由国内或国际法院所实施的制裁的存在,使得国际人道法能够确保对受武装冲突影响之人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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