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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共和国宪法之议会

2020-07-08
希腊移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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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会

第一节 议会的选举和组成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但不得少于二百名或超过三百名。

第二款 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员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直接、普遍、秘密投票选举产生。除非因未达到法定选举年龄或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根据对重罪的终审刑事判决,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

第四款 议会选举应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行。

有关居住在希腊境外的人行使选举权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五款 行使选举权是义务。例外情形和制裁办法,在每次选举时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的所有官员必须保障作为人民主权表现的民意在一切场合都能自由和真实地表达。违反本条规定的制裁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议员任期为连续的四年,自举行大选之日算起。议会任期届满,应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召开新届议会。举行大选和召开新届议会,均须由经内阁副署的总统令予以宣布。

第二款 在议会任期最后一年出现议员缺额时,只要缺额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5,无须进行法律规定的补缺选举。

第三款 遇到战争时,议会任期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如议会已被解散,大选推迟至战争后举行,在此以前,被解散的议会依法重新召集。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选举制度和选区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二款 每个选区应选议员名额根据该选区最新人口统计的法定人口数以总统令规定。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20的议席,可以按每个政党在希腊选民总数中的比例,在全国统一选举。

第二节 议员资格的取消和议员不得兼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议员候选资格,凡在选举之日年满25岁、享有合法选举权的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议员。

第二款 任何议员,如被剥夺上述资格之一,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领取薪俸的文官和文职人员或军队和治安部分的军官、地方政府机关或其他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市长和镇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总裁或董事长、公证人、抵押和转让的登记人,如在被提名之前未辞去上述各该职务,均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呈始为有效。军官辞职后不准再回去服现役,文官和文职人员在辞职后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其原来的职务。

第二款 大学教授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教授当选为议员后,在本届议会任期内停止教授职务,填补教授缺额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 领取薪俸的文职人员、现役军官和治安部队军官、一般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以及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或公共福利机构的主管人员和雇员,均不得在他们于选举三年已在该地供职超过三个月的任何选区参加竞选或当选为议员。这一限制同样适用于在议会四年任期最后六个月中担任政府各部秘书长的人。被任命为国家代表的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低级官员不受此限。

第四款 已依法承担义务、需供职一定时期的一般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在供职期间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的职务是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的,也和担任享有特权或受国家资助的贸易公司或企业的雇员、或担任获得特许权的公共企业的雇员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

第二款 属于上款规定的议员必须在他们最后当选之日起的八天内表明自己的选择;担任议会职务还是担任上款提到的职务。在规定期限内不表明态度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三款 任何议员凡接受本条或上条规定为取消议员资格的或议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或职位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四款 任何议员不得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代理委托、项目研究或施工任务,不得承包公共税收或市镇税收,不得租借或以任何形式购置属于上述机构所有的不动产。违反本款规定者即丧失其议员职位,与此有关的行为均属无效。议员在其中担任董事、常务董事、法律顾问、负全责或部分负责的股东的企业或商业公司,它们的上述行为亦均无效。

第五款 议员在当选前承接的、本条第四款有规定的工程施工及项目研究的合同,其继续、转让、解除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由于违反选举程序或没有合法资格而引起的对选举合法性的争议,一律由第一百条规定的特别最高法院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三节 议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议员在就职前,应在议会公开会期当众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效忠祖国和民主政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款 信奉其他宗教的议员也须作同样的宣誓,惟须将誓词中的宗教信条改为他们各自的宗教信条。

第三款 在议会闭幕后宣布当选的议员,须在分组会议上宣誓。

第六十条

第一款 议员有不受限制地坚持意见和根据各自信念投票的权利。

第二款 议员有向议长提交辞呈辞去议员职务的权利;辞职后不得再恢复议员职务。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不得根据议员在执行议员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对议员起诉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究。

第二款 如系诽谤罪,须经议会许可后,始得对议员起诉,这种案件归上诉法院审理。如指控呈交议长后四十天内议会未作出决定,上述许可即被视为最后否决。在拒绝给予许可或在上述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得对议员的行为起诉。

本款的规定适用于议会闭会期间。

第三款 议员对其在履行职务时不负责对他获得或他提供的情况作证,也不负责对委托他提供情况的人或听取他提供情况的人作证。

第六十二条

议员在议会任期内,非经议会许可,不受起诉、逮捕、拘禁或其他限制。同样,已被解散的议会的议员,在解散议会到宣布新届议会当选议员期间,不因政治罪而被起诉。如检察官的起诉要求提交议长后三个月内议会未作出决定,即被视为拒绝许可。

上述三个月的期限,如遇议会休会,应予顺延。

在议员犯罪时予以拘禁,无须呈请许可。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有从国库支领履行职务的津贴和费用的权利,其金额由议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款 根据议会全体会议的决定,议员得享受交通免费乘车、寄信函和发电报免费的待遇。

第三款 如议员于一个月内无故缺席超过五次者,每缺席一次扣发其月津贴的1/30。

第四节 议会的组织和职能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会于每年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常会处理年度议程,但共和国总统得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召开。

第二款 议会常会会期不得少于五个月,不包括依照第四十条规定暂时休会的时间。

在依照第七十九条规定通过预算或依照同一条规定对某一特定法律进行表决以前,常会不得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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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共和国宪法之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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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基本条款

第一章政体

第一条

第一款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第二款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第三款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第二条

第一款尊重和保护人的价值是国家的首要职责。

第二款希腊遵循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致力于巩固和平和正义,发展各国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二章教会和国家的关系

第三条

第一款

希腊的主要宗教为东正教。希腊正教会承认我主耶稣基督为教主,在教义上同君士坦丁堡基督大教会和一切其他奉行同一教义的基督教会不可分离团结一致,坚定地奉行圣洁的传教士准则和教会会议规则以及神圣的传统。希腊正教会独立主持自己的内部事务,由根据与1850年6月29日公布的《主教大全》和1928年9月4日公布的《教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教会章程》召集的圣洁的主教会议及其产生的常设机构来管理。

第二款在国家某些地区存在的教会政权不得视为违反上款的规定。

第三款基督教《圣经》的经文保持不变。《圣经》的任何其他语言的正式译本,须经希腊自主教会及君土坦丁堡基督大教会的批准。

希腊共和国宪法之教会和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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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和国家的关系

第三条

第一款 希腊的主要宗教为东正教。希腊正教会承认我主耶稣基督为教主,在教义上同君士坦丁堡基督大教会和一切其他奉行同一教义的基督教会不可分离团结一致,坚定地奉行圣洁的传教士准则和教会会议规则以及神圣的传统。希腊正教会独立主持自己的内部事务,由根据与1850年6月29日公布的《主教大全》和1928年9月4日公布的《教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教会章程》召集的圣洁的主教会议及其产生的常设机构来管理。

第二款 在国家某些地区存在的教会政权不得视为违反上款的规定。

第三款 基督教《圣经》的经文保持不变。《圣经》的任何其他语言的正式译本,须经希腊自主教会及君土坦丁堡基督大教会的批准。

第二编 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四条

第一款 所有希腊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款 希腊的男人和女人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义务。

第三款 凡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公民资格者均为希腊公民。对自愿取得他国公民资格或违反本国利益在外国服务者,得准予取消其希腊公民资格,取消公民资格的条件和手续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款 非希腊公民不得担任公职,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款 希腊公民无例外地按其收入分担公共开支。

第六款 凡是有能力拿起武器的公民均有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保卫祖国的义务。

第七款 贵族称号或等级头衔不得授予希腊公民并一概不予承认。

第五条

第一款 每个人都有自由地发展个性和参加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权利,但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违反宪法和道德准则为限。

第二款 希腊境内的所有居民,不分国籍、种族、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其生命、名誉和自由均受充分的保护。但国际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由因争取自由而遭受迫害的外国侨民,均不准实行引渡。

第三款 人身自由不得侵犯。不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受起诉、逮捕、监禁或任何形式的限制。

第四款 不得采取个别的行政措施限制每个希腊人在国内的自由迁移或居住、自由出境或入境。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为防止发生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由刑事法院裁决,始得采取这类措施。在刻不容缓的紧急情况下,裁决可以在采取行政措施以后发出,但不得超过三天,否则,此项措施即依法当然撤销。

解释性条款:

第四款并不排斥:禁止根据检察官的命令受到刑事起诉的人出境,或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或病人的健康而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条

第一款 如无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逮捕令并在逮捕或预先羁押时出示逮捕令,不得逮捕或拘禁任何人,但在犯罪现场予以拘禁者除外。

第二款 在犯罪现场被逮捕的人或根据逮捕令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主管的预审法官;如逮捕是在预审法官辖区以外进行的,则要求于最短期间移送至该辖区。预审法官应在三天之内作出决定:或释放被羁押者,或签发羁押令。应被羁押者的请求或因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经主管司法委员会决定,上项时限可以延长两天。

第三款 如上述两个期限届满后仍未提出起诉,负责羁押被逮捕者的看守长或其他官员,不论是文官还是军人,须将被羁押者立即释放。违者以非法拘禁论处,并根据法律的规定负责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付给一笔精神损害赔偿费。

第四款 羁押候审的最长期限,由法律规定;重罪不得超过一年,轻罪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主管司法委员会决定,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三个月。

第七条

第一款 任何人的行为,除违反当时业已生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定罪判刑。必须依照犯罪当时所施行的刑法量刑。

第二款 不准拷打、不准施行任何肉体伤害、摧残健康或精神折磨、以及任何其他侵犯人的尊严的行为,违者依法惩办。

第三款 禁止全部没收财产。政治犯,除非同时犯有其他罪行,不得判处死刑。

第四款 国家根据司法机关的决定,对受到错判、非法羁押、或任何其他形式剥夺人身自由的受害者予以赔偿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第八年

任何人均不得被违愿剥夺由法律为他指定的法官。

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司法委员会或特别法庭。

第九条

第一款 每个人的住宅不得侵犯。每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不可侵犯。非依照法律规定并有司法当局的代表始终在场,不得对住宅进行搜查。

第二款 违反上款规定侵犯住宅并滥用权力者,应依法惩处并负责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第一款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每个人有单独或同他人联名向政府机关递交请愿书的权利,政府机关必须依照现行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并依据法律的规定给请愿者以说明理由的书面答复。

第二款 非经受理请愿书的权力机关作出最后决定,并得到该权力机关的许可,不得指控请愿者呈递请愿书为犯罪。

第三款 对于要求了解情况的咨询,主管当局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一切希腊公民均有不携带武器和平地举行集会的权利。

第二款 只有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会,警察始得在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如直接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特别是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时,一般得根据警察当局说明理由的决定予以禁止。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一切希腊公民均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非盈利性结社的权利,但本款规定不得视为须经事先许可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第二款 任何社团,非经法院判决,不得以违反法律或重要法律条款为理由予以解散。

第三款 上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尚未正式结社的人们的结合。

第四款 对文官结社权利的限制,由法律规定。限制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机关、其他公共法定法人团体和公共企业的雇员。

第五款 各种类型的农业和城市合作社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的规定实行自治,并受国家的保护和监督。国家应对它们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款 允许依法建立各种为公众谋福利、于公众有利的、共同开发耕地或其他生财来源的强制性合作社,但必须保证入社者受到平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宗教信仰自由不可侵犯。任何个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不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影响。

第二款 一切被承认的宗教不受限制,其礼拜仪式不得阻止并受法律保护,惟其礼拜仪式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禁止改宗。

第三款 一切被承认的宗教的教士必须和主要宗教的教士一样地遵守国家的同一规定,履行同样的义务。

第四款 任何人均不得以其宗教信仰为理由,拒绝履行对国家的义务或不遵守法律。

第五款 除法律规定的格式外,不得强迫任何人宣誓。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每个人均可口头、书面及通过报刊表达和传播其思想。

第二款 新闻自由。禁止设置审查制度和其他各种预防措施。

第三款 报纸和其他出版物,无论在发行前或发行后,均不得予以查封。

除非在发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根据检察官的命令予以查封:

(1)攻讦基督教或其他任何被承认的宗教;

(2)对共和国总统进行人身攻讦;

(3)泄露军队的编制、装备、配置以及国防工事的机密,或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或蓄意损害国家的领土完整;

(4)明显违反法定场合公共礼仪的诲淫作品。

第四款 如遇上款规定的情形,检察官须在查封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此案移送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须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决:查封应予维持抑或撤销;否则查封依法当然撤销。被查封的报纸或其他出版物的出版者和检察官可以分别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和抗诉。

第五款 取缔违禁出版物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款 如某一出版物在五年内至少有三次违反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得下令取缔或勒令暂停该出版物的出版,情形严重者,得依法取消该违禁者经营新闻业的资格。取缔或暂停出版,自法院命令正式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款 对于报刊违禁行为,法院必须立即审讯,审讯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八款 经营新闻业的条件和资格,由法律规定。

第九款 法律得规定:报刊的经费来源应予公开。

第十五条

第一款 上条保护报刊的规定,不适用于电影、录音、广播、电视和其他任何类似的声像传播媒介。

第二款 广播和电视必须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平等的地位客观地传播信息和新闻报道以及文艺作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质量水平,必须从它们的社会使命和国家文化发展的需要出发,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艺术、科学、研究和讲授自由,促进它们的发展和提高是国家的职责。学术自由和讲授自由并不免除任何人忠诚于宪法的义务。

第二款 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使命。教育的目的在于对希腊人进行德、智、体以及职业培养训练,发扬民族和宗教的良心,将他们造就成为自由而有责任心的公民。

第三款 义务教育不得少于九年。

第四款 一切希腊人均有在各级国立教育机构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国家为才华出众的学生以及需要资助或特别保护的学生,按他们的才能分别提供财政资助。

第五款 大学教育全部由充分自治的、作为公共法定法人团体的机构来实施。这种机构接受国家的监督和财政资助,但依照各自的章程进行工作。尽管大学机构的章程不一致,但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各自为政的大学机构加以合并。有关学生会和大学生加入学生会的各种问题,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六款 大学教授为公职人员。其余的教学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同样是履行公职服务。有关上述人员地位事项,由各大学的章程规定。

大学教授,除非在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重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并根据一个依照法律规定其多数成员系最高司法官员的委员会的决定,不得在其法定服务期满前予以免职。

大学教授的退休年龄由法律规定;在此项法律颁布前,现任教授,凡年满67岁者,在学年结束时即依法退休。

第七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和任何其他形式的专门教育,由国家通过学制不超过三年中等专科学校实施,法律还规定这类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权利。

第八款 批准创办非国立学校的条件,对这类学校的监督和这类学校的教学人员的地位,均由法律规定。

禁止私立大学。

第九款 体育运动受国家的保护和最后监督。

依照法律的规定,国家资助并控制一切类型的体育协会。按照接受资助的体育协会的宗旨使用拨款的办法亦由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地产受国家保护,但行使这种权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第二款 除非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的必需,且对被征用的地产按法院就赔偿作出暂行判决时的价值实行赔偿,任何人的地产不得受到剥夺。在要求就赔偿作出最终判决时,被征用地产必须按法院受理此项要求时的价值予以考虑。

第三款 在征用令公布后所自然发生和由此产生的任何被征用地产的价值改变,均不予考虑。

第四款 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由民事法庭判决。这类赔偿也可由法院在听取意见或传唤受益者出庭后暂行判决,责成受益者遵照法院的意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依法索取赔偿。

在经法院判决的最终或暂定赔偿偿付以前,地产所有者的一切权利保持不变,他方不得占有该项地产。

在任何情况下,经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必须在关于应付赔偿暂行判决公布之日起的一年、至多一年半的期限内偿付,在直接要求最终判决赔偿的情况下,则自法院裁决公布之日起的一年、至多一年半的期限内偿付,如不偿付,此项征用即被依法取消。赔偿金本身不得免税或蠲免各种扣除和费用。

第五款 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受益者必须负责赔偿被征用地产在赔偿付清前所损失的收益,由法律规定。

第六款 如出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程施工的需要,法律得许可国家在工程建设需用面积以外追加征用土地。上述法律规定此类征用的先决条件及期限,以及一般属于公用或用于公用事业的、超出在建工程需用面积的被征用土地的处置方式。

第七款 法律允许,在不影响地面产业的利用的条件下,国家、公共法定法人团体、地方政府机关、公用事业机关和公共企业,确实为公用事业工程施工的需要,按规定深度进行地下作业,可不予赔偿。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矿山、采石场、岩洞、考古场址和宝藏、矿泉、河流、地下水以及一般地下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二款 环礁湖和大的湖泊的所有权、利用和管理,以及湖泊干涸形成的土地的一般处置办法,均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 军队因战争或动员之需要而征用土地、或为应付危害公共秩序或公众健康的刻不容缓的社会紧急情况所需而征用地产,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款 为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而重新分配农用土地、以及为防止耕地过于分散或为便于对分散的小农场实行整顿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款 除上述各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于特殊情况而需剥夺地产自由使用和用益权的其他情形,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在各种情况下的施惠者以及向受惠者偿付与使用或用益权相应代价的手续。

依据本款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如遇据以采取措施的特殊情况不再存在应即撤销。如遇非法延长该措施之情形,经任何拥有合法利益者提出申诉,行政法院得裁决撤销该措施。

第六款 法律规定废弃土地可以转让重新予以估价,使之者利于国民经济并有利于贫苦农民的振兴。该法律还规定上述废弃土地的所有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时给予部分或全部赔偿的办法。

第七款 城市地区里的毗连地产,如单独重建于上述地产或其中某些地产之上的不符合该地区现行或远景建筑规划者,得依法实行该毗连地产的共同义务所有权。

第八款 凡属于哈尔基季基州圣阿纳斯塔西亚·法马科利特里亚大主教教堂、塞萨洛尼基州符拉塔德海斯大主教教堂和帕特摩斯市约安尼斯福音神学院的农田,除其属地外一律不得征用。在亚历山大、安蒂奥黑亚和耶路撒冷的大主教辖区的希腊地产,以及西奈山圣教堂的希腊地产也不准征用。

第十九条

书信及其他一切自由通讯联络的秘密绝对不受侵犯,但司法当局出于国家安全或调查特别严重罪行的需要而不受此限者,得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每个人均有受法院依法保护和在法院面前为自己权益辩护的权利。

第二款 在任何涉及行政行动或措施损害个人权益的诉讼中,还应实行个人优先申诉权。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家庭为民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家庭、婚姻、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二款 多子女家庭、在战争或和平时期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在战争中失去丈夫或父母的人、以及病残或精神病患者,均有权受到国家的特殊照顾。

第三款 国家关心公民的身体健康,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青年、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并救济穷人。

第四款 使无处栖身或住房不足者获得住宅,是国家特别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劳动是一种权利,受国家保护。国家关心为一切公民的就业、为城乡劳动人民的精神和物质发展创造条件。

所有劳动者,不分性别或其他区别,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二款 一般劳动条件由法律规定,并由通过自由谈判签订的集体劳动协议加以补充,如谈判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规定的章程加以补充。

第三款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专门的法律将规定,在战争和动员、或国家面临防御的需要、或面临由于自然灾害或危害公众健康的刻不容缓的社会紧急情况,得要求征召人员服役,以及派往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以满足地方的需要。

第四款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关心劳动人民的社会安全。

解释性条款:

一般劳动条件包括:根据各自章程的规定,规定募捐的方式、收取和发还工会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工会自由不受任何侵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工会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不受妨碍。

第二款 罢工为一种权利,由合法建立的工会行使,以保护和促进劳动人民的经济利益和一般劳动利益。

司法官员和安全部门人员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罢工。公务员、地方政府机关和公共法定法人团体的雇员,以及为整个社会的基本需要服务,对国计民生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公共企业或公用事业的雇员,其罢工权利受管制此项权利的法律的特别限制。但上述限制不得取消罢工权利或妨碍该权利的合法行使。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为国家的职责。国家应采取预防性或约束性的专门措施以保护环境。有关森林和林区保护的一般事宜由法律规定。除为国民经济所必需的农业发展或公共福利所必需的其他用途外,不得擅自改变对国有森林和国有林区的利用。

第二款 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开发的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城镇和居民区的扩展,均须受有关当局的管辖和国家的控制,以利于居民区的实用和发展并保障最佳的居住条件。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拟建住宅区及城镇建设规划所涉及地段内的地产,必须分担为修筑道路、广场及公用事业区所必须的用地,有关机构不予赔偿;并须分担修建城镇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所需的费用。

第四款 法律规定,拟建住宅区地段内的地产所有者可根据业已批准的城镇规划,参与该地段的重新估价和总体安排,以获得规划最后确定兴建地段的同等价值、同等层次的不动产或上述地段的建筑物作为交换。

第五款 上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对现有住宅区的更新。依照法律规定,更新后腾出的空地用于修建公用事业区或出售以抵偿城镇规划所确定的此项更新的费用。

第六款 名胜古迹受国家保护。法律规定限制私人占有以保护名胜古迹及其所有者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作为个人和社会成员的人的权利受国家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保障行使人权不受妨碍。

第二款 国家承认并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以实现自由和正义的社会进步。

第三款 不得滥用此项权利。

第四款 国家有权要求全体公民履行社会团结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之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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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立法权属于议会和共和国总统。

第二款 行政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政府。

第三款 司法权属法院,司法审判权以希腊人民的名义行使。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国家的边界,非经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法律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款 外国军队,非经议会以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法律规定,一律不准进入、驻留或通过希腊领土。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公约,自法律批准之日并根据其本身所规定的条件生效之日起,成为希腊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并具有超越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条款的效力。按照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优待外侨须以互惠为条件。

第二款 依照宪法的规定,为谋求重大国家利益并促进同其他国家政府的合作,可以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签订条约或协定,但该项条约或协定须有议会以3/5的多数票通过的法律的批准。

第三款 根据重大国家利益的需要,在不侵犯人权和不违背民主政治基础、并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的条件下,经议会以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法律批准,希腊可以自由地限制国家主权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凡有选举权的希腊公民均有建立和参加政党的自由。该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必须符合民主政治自由运行的需要。

尚未获得选举权的公民可以参加各政党的青年组织。

第二款 法律规定国家对政党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党的和议员候选人的竞选经费必须公开。

第三款 绝对禁止司法官员、军人、安全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以任问形式表示对任何政党的支持,也不准公共法定法人团体、公共企业和地方政府机关的雇员以实际行动表示对任何政党的支持。

4、希腊共和国宪法之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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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总统

第一节 总统选举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调节共和国机构的职能。依照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职或职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任期自宣誓就职之日开始。

第四款 如遇到战争,总统任期可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

第五款 共和国总统得连选连任一次。

第三十一条

凡年满四十岁、依法享有选举权、父亲为希腊人、享有公民权至少五年的任何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依照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新总统选举应在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举行,由议长召集议会特别会议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遇共和国总统确实不能履行其职务时,以及在共和国总统辞职、死亡、或依照宪法的规定被免职的情况下,议会应在前任总统任期提前终止后至多十天内举行会议选举新总统。

第二款 在任何情况下,当选总统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款 获得议会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票,五天后举行第二次投票。

如第二次投票仍未获得规定的多数,五天后再举行一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四款 如第三次投票仍未获得上款规定的多数,得在十天之内解散议会,举行大选,产生新届议会。只有现任共和国总统才有权签署发布解散议会令,如遇总统缺位,可由代理总统职务的议长签署发布。

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应立即举行会议,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和国总统,须以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始得当选。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五天之内再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如未能获得绝对多数,五天后再次投票,就上次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表决,获得相对多数者即被视为正式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五款 在议会闭会期间,得召集特别会议,依照第四款的规定,选举新总统。

在议会不论以何种方式被解散的情况下,共和国总统的选举,须推迟到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至多二十天之内,依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举行。

第六款 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新总统选举的程序未能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现任共和国总统即使任期已满仍继续行使总统职务,直至选出新总统时为止。

解释性条款:

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共和国总统,不得在其辞职后所举行的新总统选举中担任总统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总统须在离任总统任期终结的第二天就职,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当选后的第二天就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就职前,须向议会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保卫宪法和法律并关心其得到忠诚的遵守,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的领土完整,保护希腊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希腊人民的普遍利益和进步服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的年俸和职权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凡共和国总统出国超过十天,或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议长暂时代行总统职务;或,新届议会尚未组成,则由上届议会议长代行,如上届议会议长拒绝或缺位,则由政府集体代行。

在总统交接期不得运用有关解散议会的规定,但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场合、以及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解散政府和交付公民复决的规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如共和国总统不能履行其职务超过三十天,即使该届议会业已解散,必须强制召开议会,以便根据3/5的多数决定是否举行新总统选举。但新总统选举必须在总统因不能视事而由他人暂行代理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节 总统法令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的任何法令,如未经对此负责的有关部长的副署并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均属无效或不予执行。

如政府业已解散而有关法令尚未经总理签署,得由新总理签署。

第二款 但下列法令完全无需副署:

(1)任命总理;

(2)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总统主持下召开部长会议;

(3)召开共和国委员会;

(4)依照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已通过的法案或提案送还议会;

(5)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6)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刻不容缓的非常情况下向全国发表文告;

(7)任命共和国总统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对外代表国家,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盟约、经济合作条约、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总统须将以上事项通报议会,并在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允许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款 任何贸易、税收、经济合作协定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或任何其他协定,凡包含按本宪法规定非经立法不得成立的让步条款或对作为个人的希腊人极为苛重的让步条款者,如未经议会表决通过立法的批准,均属无效。

第三款 任何协定或条约的秘密条款均不得同公开条款相抵触。

第四款 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批准国际条约权不属于立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其他政府成员及副部长。

第二款 占有绝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应被任命为总理。如该政党领袖缺位、或其领袖未当选为议员、或无政党代言人,则应在议长向共和国总统通报各党派在议会中的人数后至多五天之内,由议会党团选出领袖后再任命总理。

第三款 如无任何政党获得绝对多数议席,共和国总统得指定获得相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试探是否有可能按上款的规定组成一届获得议会信任的政府。

第四款 如上述试探未有结果,共和国总统得委托议会第二大党的领袖再度试探,或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总统得指定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但他认为能够获得议会信任票的人担任总理。共和国总统必须授权按上述方式任命的总理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如总理辞职或议会依照第八十四条规定否决政府时,共和国总统得免去总理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授权一名须能获得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任投票的议员组织新政府,或授权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的人立即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政府,并运用上款第二段的规定。

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内阁会议。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在宪法有规定的场合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共和国委员会会议。在总统认为国家形势严重的任何其他场合,同样得召集这样的会议。

第二款 共和国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历届共和国总统、总理、议长、议会反对党领袖以及曾任议员的或领导过获得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的历届总理组成。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必须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议会常会,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召集议会非常会议。每届议会任期的开始和结束,必须由共和国总统本人或通过总理予以宣布。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中止议会会议只能一次,或通过推迟其开幕,或通过宣布休会。

第三款 中止议会会议不得超过三十天,未经议会本身同意,不得在同一次会议期间再度中止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如议会明显地违背民意或其组成成分无法保证政府的稳定,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议会。

第二款 应获得信任投票的政府的要求,共和国总统得解散议会,以便更新选民授权,处理特别重大的国事。

第三款 在上款规定的场合下由内阁会议副署的解散议会令,必须同时宣布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大选后的三十天内召集新届议会。

第四款 解散议会后选举产生的新届议会,自其开幕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被解散,但新届议会连续否决两届政府者不在此限。共和国总统须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始得签署此项解散议会令。不得以同一理由两次解散议会。

第五款 在第三十二条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强制解散议会。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共和国总统必须在表决后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议会表决通过的法案交还议会并说明不批准该法案的理由。

第三款 议会业已通过而被共和国总统交还的任何法案或提案,得交付议会全体会议按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重新表决,如以绝对多数再次通过,共和国总统应在第二次表决后十天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得发布执行法律所必要的命令,但不得中止法律的执行或豁免任何人必须执行法律的义务。

第二款 应有关部长的请求,得依照法律的特别授权并在该项授权范围内颁布行政法规。如有关具体问题或地方利益事项或技术性细则性问题,得准许授权其他行政长官颁布行政法规。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得颁布组织法令,就纯属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的内部机构和职能问题作出规定;但这种组织法令不得规定增加有关机构的人员编制或改变其级别结构。这种组织法令,须经总统同依照法律规定由至少2/3的成员为司法官员组成的最高委员会磋商后,始得颁布。

第四款 依照议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准许授权颁布同该法律规定的事项有关的行政法规。该法律必须提出制订法规所需遵循的总的原则和指示,并规定行使此项授权的期限。

第五款 凡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议会全体会议权限的事项,不得按上款规定委托授权。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刻不容缓和无法预见的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应内阁的请求,得颁布立法性法令,这种立法性法令,必须按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颁布后的四十天内或议会召开后的四十天之内,提交议会批准。如这种法令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议会、或提交后三个月内未得到议会批准,该项法令即行失效。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下令宣布将特别紧急的国事交付全民公决。

第三款 遇到特别紧急的非常情况,共和国总统得发表告全国同胞书并刊载在政府公报上。

第四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军队的统帅,其指挥权由政府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军衔由总统授予。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除法律有规定的场合外,共和国总统依法任免公职人员。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奖章。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经司法部长建议并咨询其多数成员系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意见后,共和国总统有权宣布免罪减刑或修改刑事判决,以及消除刑事判决和服刑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款 须经议会同意,共和国总统才有权赦免依照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定罪的部长。

第三款 只对政治犯实行大赦,大赦令必须由总统根据内阁会议的建议发布。

第四款 即使通过法律也不得对普通刑事犯罪实行大赦。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战争或因外部威胁而动员的情况下,得发布由内阁副署的总统令;在严重扰乱或明显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得发布由总理副署的总统令,宣布在希腊全境或局部地区暂停执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或上述条款的某些规定,得宣布戒严状态法立即生效并设立特别法庭。戒严状态法在其实施期间不得提出修正。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发布上述总统令后,得按同一条件,根据形势的需要,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尽早恢复对宪法条款的执行。

第三款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颁布的总统令,如未被另一道总统令提前撤销,若因战争而颁布者,则在战争结束时即依法撤销,在一切其他场合颁布者,自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后即依法撤销,如三十天期满后仍需继续生效,则须咨询议会意见后颁布另一道总统令宣告之。依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议会须以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始得作出此项决定。

第四款 如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是在议会闭幕的情况下颁布的,不论议会是否任期已满或已被解散,必须召开议会,在上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不得闭幕,以决定是否延长该项总统令的有效期。

第五款 自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颁布之日起并在其有效期间,第六十二条有关议员不受逮捕的规定有效,不论议会是否已被解散或任期已满。

第三节 共和国总统的特定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对其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不负责任,惟重大叛国或蓄意违宪行为除外。对与执行总统职务无关的行为,在总统任期届满以前暂缓起诉。

第二款 须有至少1/3的议员签名并经议会以全体议员的2/3多数通过决议,才能对共和国总统提出控告并交付审判。

第三款 如上款所述的提案被通过,应将共和国总统交付第八十六条规定(其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本款的情况)的法庭审判。

第四款 从被交付审判之日起,共和国总统不得履行其职务,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议长代行总统职务。如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庭宣判总统无罪,则自该判决公布之日起,共和国总统,如任期未满,得恢复履行其职务。

第五款 本条各款的执行,由议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共和国总统只拥有宪法和与之同时生效的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职权。

免税天堂瓦努阿图共和国


一提到免税,大家第一反应一定是免税店买东西。其实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赋税相对比较低,比如瓦努阿图共和国。要知道瓦努阿图共和国不仅仅是赋税低,很多税收甚至都没有!听小编慢慢说吧。

与中国仅相差三小时的瓦努阿图共和国目前人口约为二十六万。其于1980年宣布独立,同年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次年加入联合国,1983年加入不结盟运动,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瓦国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加入了不少的国际组织与机构包括成为英联邦的成员国之一。有了之前的种种,如今的瓦国才能保持政局的稳定,没有战乱与动荡。瓦国目前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国会属一院制,所有的重要官员任期皆为五年。其国家官方用语为英语、法语和比斯拉语,所以掌握英语或是法语的朋友想要去旅游或是移民的话是丝毫都不用担心的。

瓦国人从事的基本上都是第一产业的生产活动,比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除此之外,旅游业也逐渐替代农业成为瓦国政府收入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茂密的热带雨林、闪亮的蓝色泻湖与奔腾的瀑布、陆地被蓝绿色的海洋所环绕,海洋中游弋的热带鱼似乎都在印证着这个被评为“地球上最快乐的地方”这个说法。

了解了瓦国的基本概况之后,我们就来说说标题所指的“免税天堂”是什么意思。瓦国因为其各类丰富的资源与巨大的产业空间成为全世界许多投资人最理想的投资地方。瓦国的自由经济体让其国家没有外汇管制以及资产用有管制,如果投资收益的账户在瓦国之外,也可以毫无压力的在国内收回收益,简直是海外投资人士最想要的省时省力的了。

另外在瓦国是没有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与遗产税等等税收政策的,更没有全球征税这一说,这也就意味着你投资所得的利润几乎全部都是你的,不需要给他国政府缴税,各位投资人是不是很心动呢?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天堂”瓦努阿图共和国的基本简介了,不知道您是不是已经心动了呢?

投资瓦努阿图共和国可靠吗?


当移民大国的政策收紧时,不如看一看冷门的移民国家。有人说打算去瓦努阿图共和国移民,但是担心不可靠,害怕“竹篮打水一场空”。那么,今天就来分析一下,瓦努阿图共和国移民是否可靠。

在分析移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瓦努阿图共和国是个什么样的国家。瓦努阿图位于南太平洋的西部,属于拉美尼亚群岛之一,由83个岛屿组成,约有68个岛屿有人居住。最大的岛屿是桑托岛。瓦努阿图属于热带海洋性国家,降水量非常充足,年平均降水量能够达到1500mm。首都维拉港的平均气温为25°C。土地面积为12190平方公里,人口多为瓦努阿图人,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80%的人信仰天主教。农业是瓦努阿图人的最重要的生产活动,属于自给自足型国家,基本上能够满足86%的人民生活所需。此外,渔业和畜牧业也是重要的产业。但是,当地政府的最重要经济来源却是旅游业。

政治:瓦努阿图独立于1980年7月30日,原属于英联邦国家,同年和中国正式建交,政治非常稳定,没有动乱发生过。同时,瓦努阿图还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IMF等经济、政治和文化机构的成员国,也是法语区成员国之一。

瓦努阿图获得的荣誉:

四次英国杂志评为“世界上最令人愉快的国家”。

2009年,世界银行评定瓦努阿图的资产管理水平属于最高级别。

2011年,被国际经合组织(OECD)评为“白名单”国家。

2014年,被联合国旅游组织评选为“世界上最佳旅游景点之一”。

移民瓦努瓦图的优势:

税收优惠:CRS的离岸公司税率为0,无全球征税;

出差:自由进出俄罗斯,德国,法国,香港,澳门等126个国家和地区;

等待时间短:没有移民监,没有教育背景,解释资产来源等请求,45日就能够拿到护照;

性价比高:零投资,就可以获得太平洋金融中心离岸公司,合理分配资产;

资源教育:子女可以入读国际学校,享有特殊待遇;

地理优势:岛国环境舒适,旅游资源丰富,毗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那么,在了解瓦努阿图的基本信息后,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移民瓦努阿图是否可靠。

(1)理想的投资目的地:瓦努阿图拥有丰富的资源,产业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这是最好的投资机会。

(2)经济环境宽松:自由经济体,没有资产所有权和外汇管制,很容易就把资产汇回国内。

(3)零税负投资天堂:瓦努阿图还被成为“免税天堂”,只要你投资了瓦努阿图的项目,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资本税等。看来,瓦努阿图公共国并不单单是一个岛国,更是下一个投资的热点,如果你想要优化资产的话,可以考虑一下瓦努阿图。

瓦努阿图共和国值得投资吗?


瓦努阿图共和国是一个太平洋的岛国,这里风景优美,经济情势良好,非常适合投资移民。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人口,瓦努阿图共和国设置了捐助计划(Contribution Program),通过投资移民来吸引其他国家的人口。那么,瓦努阿图值得投资吗?

瓦努阿图共和国的各类资源非常丰富,无论是旅游,还是渔业,都有非常大的投资空间,并在未来发展成为规模的产业。

旅游投资

瓦努阿图被世界各地的游客称为“微型度假天堂”。它是一个旅游资源丰富的国家,无论是沙滩还是海水,都是一等一的,每年都吸引很多国际游客。同时,当地政府也大力支持发展旅游业。有的人形容,这里的美,就像是初到仙境的人,看到的所有美丽的东西。它美的那么存粹,那么自然,毫无半分城市气息的沾染。

渔业投资

瓦努阿图水域海水十分清澈,鱼类储量丰富,年平均产量约达100万吨。瓦努阿图共有83万平方公里的水域,海岸线也非常长,达到了2528公里。这里除了金枪鱼,还盛产石斑鱼、梭鱼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深海底栖鱼类。此外,这里的龙虾、贝类、椰子蟹等水产也是非常有名的。如果你来到这里,可以享受价格低廉而又优质的海鲜食物。

房地产投资

投资瓦努阿图房地产的回报非常大。很多来到这里购买房产的人都是大佬,也比较喜欢定居海外,并且由于税收低,已经成为了合理避税的最佳方式。此外,如果单单只在瓦努阿图生活,也是非常愉快和多彩的,这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当地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作为低门槛的移民方式,获得瓦努阿图护照,还可以享有英联邦身份,然后实现全家移民。而瓦努阿图投资移民自启动以来一直,就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

根据捐赠CP计划,你只需要给当地捐助13万美元后,就可以申请该国的护照,不仅手续非常简便,而且含金量也非常高。此外,如果你申请瓦努阿图共和国的护照,还可以享受无移民监管、不用说明资金来源、无语言等要求等低门槛要求。审批速度非常就快,最短1个月的时间就能通过申请,拿到护照。

瓦努阿图共和国,感受瓦国的美好


瓦努阿图共和国的人主要从事第一产业的生产活动,大都涉及农业,其农作物可供应瓦努阿图约65%人的需要。另外,渔业和畜牧业也是瓦努阿图的主要经济活动之一。观光业在瓦努阿图也很重要,是政府的基本收入来源之一。

政治

瓦努阿图于1980年7月30日独立,同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成为英联邦会员国,政治稳定。

在1981年加入了联合国和1983年加入不结盟运动。瓦努阿图加入了不少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和全球法语区等。

国会

瓦努阿图履行议会民主制国家保障人权,法制健全。其元首是总统,鲍德温·朗斯代尔(Baldwin Lonsdale),2014年9月22日上任,任期为5年。总统由国会选出候选人必须取得3分之2的票数才可当选,而瓦努阿图的政治首脑为总理,现任总理乔·纳图曼(Joe Natuman) 。

瓦努阿图国会是属于一院制,由52人组成,议员由人民选出,任期为4年。

人口

约26万人,其中有原居民、欧洲人、太平洋岛民和亚洲人。约80%的人信奉基督教。

时区

与中国地区之时间接近,仅快三小时。

官方语言

英语、法语和比斯拉马语。

瓦国旅游

瓦努阿图具有丰富、茂密的热带雨林、火山、闪亮的蓝色泻湖、蓝绿色的海洋、垂悬的瀑布和海滩,色彩斑斓。环绕陆地的是一片神奇的蓝绿色的海洋,迷人的水下世界里,五彩斑斓 的热带鱼类在庞大的珊瑚礁周围游弋。瓦努阿图四度被英国组织评为地球上最快乐的地方(Happiest place on planet)。

理想投资黄金地

瓦努阿图有着丰富的资源,产业空间巨大,而这是最好的投资机会。

宽松的经济环境

自由经济体,没有资产拥有及外汇管制,投资利润可以轻松汇回国内。

零税负投资天堂

瓦努阿图有‘免税天堂’的美誉,在瓦努阿图投资,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更没有全球追税。

为什么都选择移民瓦努阿图共和国?


近年来移民者除了关注传统大国的移民项目以外,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都看向了瓦努阿图的小国移民项目,那么为什么人们都选择移民瓦努阿图共和国这个国家呢?

瓦努阿图是南太平洋上一个美丽的群岛。这也是大洋洲唯一护照项目,它不仅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而闻名,而且还是一个拥有和经营企业的好地方。然而,在你去瓦努阿图之前,有一些重要的当地规则和规矩还是需要注意。

瓦努阿图的外籍服务瓦努阿图被认为是移居国外的理想岛屿之一。该岛不仅气候宜人,生活方式非常放松,而且完全没有个人税和所得税。这使得它成为一个非常受欢迎的目的地,吸引那些其他国家的希望摆脱拥挤和经济负担的人。瓦努阿图唯一征收的税名为增值税,即对商品和服务征收15 %的税。由于这种相对较小的税收被视为购买的一部分,因此在处理瓦努阿图的财政问题时就变得非常简单。不再需要担心你是否存了足够的钱来支付年底的税款,也不必担心出于意想不到的原因必须纳税。

这就是为什么成为瓦努阿图公民可能非常值得的一个原因。一旦你有权购买房产,税收就非常简单。不担心增加财产税等金融项目。这使得那些有能力并且知道自己在寻找什么的人相对来说能够负担得起搬迁到瓦努阿图的费用。

除了易于理解的税收制度,瓦努阿图还为外籍人士提供了许多其他好处和有用的工具。这些岛屿有一个非常方便的银行、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系统。这使得移居瓦努阿图不仅变得非常容易,而且仍然与世界其他地方保持着良好和积极的联系。这就是为什么瓦努阿图有时被认为是做生意的好地方的原因。

即便如此,也不应该担心某些有用的商业工具的可用性将导致你的瓦努阿图生活可能会变得和你离开的地方一样忙碌。因为瓦努阿图的生活并不繁忙。就像任何曾经去过这些岛屿的人一样——在南太平洋或其他地方——忙乱是你用来描述岛屿生活的最后一句话。岛上的人们经常喜欢放松,享受生活,瓦努阿图也不例外。

尽管如此,瓦努阿图以其银行和其他服务的可及性而闻名,外国人可能会发现这些服务非常有用。许多离岸服务提供商在维拉港等城镇成立,帮助瓦努阿图的新居民建立并适应新的环境。这对那些希望经营国际业务甚至在线业务的人来说非常重要。

瓦努阿图共和国使任何寻求实现这些目标的人,以及那些只想寻找新家的人,都变得非常容易实现。所以说这也就不难理解人们为什么都会选择移民瓦努阿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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