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号令)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它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它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它传教活动。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条 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登记的宗教社会团体认定、备案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一条 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第十二条 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第十四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批准、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十五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须根据《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国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美国移民必不可少,也是比较关键的一步就是移民体检,因此在美国移民体检前,一些注意事项是千万不能忽略的。
美国政府要求移民签证申请人在签证前必须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在国内有北京,上海,广州以及福州四个城市可以进行移民体检,可前往的体检中心包括: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福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其实每个体检中心的注意事项都会各有不同,下面就以上体检中心为例详细介绍一下,具体详情大家可以参考官网。
携带材料
1.护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照片页+信息变更页);
2.美国驻广州总领馆或美国公民和移民事务局的面谈信;
请根据信上申请人个数(n),提供n+1份打印件或复印件;
例如:一封信上只有1位申请人,需提交2份;如有3位申请人,提交4份;
3.如申请人必须与美领馆授权的合作伙伴CGI Stanley预约签证面谈日期,需打印有预约面谈时间的确认信1份;
4.近期(半年内)的50mm×50mm美国签证照片10张,V92签证申请人须提交18张照片(如无照片,本中心备有证件照拍摄服务);
5.如曾患有慢性病、重大疾病或有住院史的申请人,或目前正在接受医学治疗的申请人,请提供病历或有效的医学证明(如病历记录、住院小结、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6.申请人如有既往疫苗预防接种记录,请携带原始记录,并在办理预防接种前出示;
7.《赴美移民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及《预防接种申请单》,请上官网下载;
友情提示:《赴美移民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请以电子版形式准确填写,经核对无误后请打印此表格并亲笔签名,《预防接种申请单》请根据年龄选择相应表格,下载打印后填写,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签名,体检当日必须将两份表格提交前台登记。
注意事项
1.赴美移民体检无需空腹。
2.体检当天,请不要佩戴隐形眼镜;如您的视力有问题,请带上您的眼镜;
3.正在发热的申请人,如时间允许应考虑暂缓进行体检及预防接种;
4.体检前2-3天,应注意休息,避免饮酒、避免进食油腻食物;
5.需长期服用药物的申请人,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及长期激素治疗的患者,体检当日应正常服药,以免造成病情波动,并请携带目前所使用的药物;
6.女性体检者请尽可能避开月经期;
7.进行X线检查请勿佩戴金属饰物;
8.2至14周岁申请人需进行结核潜伏感染的评估,需要抽取静脉血6ml进行IGRA检测,如检测结果阳性,中心工作人员会通知其再次来中心进行胸部X线检查。
温馨提示:2至14周岁申请人只能于周一、周三上午进行体检,请注意选择合适的时间。
领取体检结果
1.由申请者本人现场领取体检结果,同一家庭可委派一位成员前来领取。特殊情况下(如高龄、行动不便或监护人不在国内的未成年人),受检者可授权他人领取体检结果,需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于体检当天在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2.领取时间:
①按体检回执约定的时间前来领取(一般在完成体检4个工作日后);
②如因故未能按约定时间前来领取体检结果,可推迟到约定时间后的工作时间前来领取。
③如因需要进一步检查等特殊原因必须推迟领取体检结果,中心会按照体检表上受检者留下的联系电话提前通知到本人。
3.领取地点:3号楼2楼移民体检部213室。
3.注意事项:
①本中心封包好的体检报告信封和光盘,请切勿私自拆开。私自拆开后,该体检结果将失效,按照美领馆规定,本中心概不提供重新封包服务,请申请人自行向美领馆解释;
②前往美领馆签证时,除携带封包的体检报告外,还应携带申请人护照、约见信及其他美领馆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体检中心所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不需要带去签证,请妥善保管以免遗失;
③完成签证后,体检光盘须携带出境;
④通过签证入境美国时,如口岸需要您提供接种记录,请尽可能提供DS-3025表格复印件,请勿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原件交给口岸,以免入境后造成不便。
项目复查
经健康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或需进行复查,中心将通过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及时与本人联系。申请人应在要求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复查和询问。
预防接种携带材料
一、初次接受预防接种的赴美移民申请人:
1.护照原件;
2.原始预防接种记录卡(如果有);
二、需要进行加强接种的赴美移民申请人:
1.护照原件;
2.《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3.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美国移民体检可能大部分都会顺利通过,但是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很容易,就忽略这些注意事项,也许你的一个小疏忽,会引起大麻烦。
当你取得使馆签证后,需及时到当地的卫生检疫局做健康体检及免疫接种。
出国留学者应出示护照、身份证到卫生检疫部门申请相应的表格,(有些学校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已发你前往国家的体检及免疫接种外文表)进行体检及免疫接种。健康证明一般需7天领取,免疫接种证书可当日领取。特殊情况也可办理加急手续。
凡15周岁以下未成年出境学习者应尽可能出示原免疫接种记录,直接换取中英文免疫接种证书,以方便你在他国使用。注意:
体检当日应空腹,不要吃东西。
领取证书时需携带护照、身份证、两张2寸照片及约400元人民币。
体检部门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卫生检疫局国家旅行保健中心
体检是移民美国必不可少的一个项目。因此,办理美国移民前,一定要了解美国移民体检相关规定事项,做到充足的准备。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身体(医疗)检查有五方面:
一是体质检查:即普通的身体检查,比如视力、身高、体重等。有时要求被体检人脱去衣服,体质检查还包括精神状况的评估。
二是“结核菌素反应检验”:即肺结核检查,只有两岁以上的人才做这种检验。这个报告需要等2至3天出结果。这项检查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合格,那就意味着接下来的体检项目都不需要检查了。当然如果你被检查出有肺结核,治疗之后还是可以移民的,并不是说得了肺结核就不能移民。
三是X光胸透:这项检查是所有申请人都需要进行的,不过10岁以下和10岁以上的申请人是有区别的,10岁以下的申请人需拍两张不同位置的X光片(后前位、侧位片);10岁以上的申请人拍一张X光片(后前位片)。
四是“血清检查”:在十五岁以上的人需抽血来检查是否带有“艾滋病毒””和“梅毒”。如果医生怀疑十四岁以下的人可能感染有这些病毒,医生可以对他们进行这方面的检查。
五是打“免疫疫苗”:如果能出示以前曾打过某些疫苗的证明的,可以不用再花钱再打疫苗。因此,以前打过疫苗的证书应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总的来说,只要没有什么传染性的疾病都是可以通过的,顺便说下乙肝小三阳是可以通过体检的,乙肝大三阳如果是非传染期也可以通过体检。
体检所需材料:
1.护照
2.约见信
3.体检表格:DS-2053丶DS-3024丶DS-3025丶DS-3026
4.2寸彩照4张
注意事项:
1. 体检前一天不要喝酒
2. 抽血和B超检查前 ** 好空腹
3. 有发热现象应暂缓接受体检及疫苗接种。
4. 慢性病患者丶有重大疾病史者或手术史者,尽可能提供病历或有效医学证明。
5. 体检时 ** 好穿宽松的衣服, ** 好不要戴项链等装饰,以便拍胸片。
拒绝入境原因及豁免申请:
拒绝入境:
1. 申请人患有公共传染疾病
包括软性下疳、淋病、腹股沟肉芽瘤、传染性艾滋病、传染性麻风病、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传染性阶段梅毒及活动性结核;
2. 未接种规定的疫苗
申请人要求接种的疫苗有:腮腺炎、麻疹、风疹、脊髓灰质炎、白喉类毒素、百日咳、B型流感、B型肝炎;以及免疫事务咨询委员会增加的水痘、流行性感冒、肺炎双球菌疫苗。
3. 精神错乱或生理紊乱
患有精神错乱或生理紊乱,或行为可能/已经对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过去患此类疾病或有过此类行为并可能复发或导致其他危害的。
4. 会拒绝入境的健康问题
精神异常、精神病患者、曾患过精神病患者;
人格变态或性变态者;
吸毒或嗜酒成瘾者;
危险性传染病:放线菌病、艾滋病、麻风病、角膜结膜炎、阿米巴病、芽生菌病、软下、头皮癣菌病、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血吸虫病、足分支菌病、梅毒、黄癣、沙眼、丝虫病、锥虫病、淋病、结核病、性病肉芽肿、雅司病
因残疾而无法谋生者(能证明无须自己谋生者除外);
乞讨、流浪汉;
不能提供曾经接种疫苗证明者
豁免申请:
除以上列举的情况,大多数由于健康原因被拒绝入境的申请人都可以申请豁免。
1. 因患有传染病被拒,如果父母丶配偶丶未婚子女或合法领养的未成年未婚子女为美国公民或 ** 居民,并且没有其他不可入境的理由,可以豁免。 ** 常见的是肺结核和艾滋病豁免。
肺结核患者申请人须同意入境后立即就医接受治疗。
阳性艾滋病患者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证据:
入境对美国公共健康的危险性微小,且造成传染扩散的可能性极小;未经美国政府机构的同意,不会产生由该机构承担的费用;在美国已经安排好医疗行程,申请人清楚病情的性质及严重性,申请人提供进行咨询的证据,并且申请人了解该病毒的传染途径和方式。
2. 精神错乱或生理紊乱患者如果满足移民局的特殊要求,可以豁免。
申请人须递交文件说明病史,患有精神错乱的还必须证明已经康复。申请人必须有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表明在入境时会对其进行检查。
3. 未接种规定疫苗而被拒绝入境的申请人,如果有以下证明,则可以豁免:
申请人已经接种疫苗,只是没有相关文件;移民医师证明接种此类疫苗在医学上不适宜;接种该疫苗违背申请人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信念。
另外,乙肝患者的移民申请,根据五项指标的结果来判断:HBsAg(澳抗)丶HBsAb丶HBcAb丶HBeAg和HBeAb.
(1)澳抗阳性,其他四项指标均为阴性,这种情况为正常,发给健康证。
(2)澳抗阳性,但为小三阳(1、4、5项指标为阳性,且肝功能正常),这种情况为正常,发给健康证。
(3)澳抗阳性,但为大三阳(1、3、4项指标为阳性,且肝功能正常),这种情况也属健康,但按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的规定,不发给健康证。
(4)澳抗阳性,大三阳,肝功能不正常。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已患肝炎, ** 好先在国内先把病治好。
前三种情况影响从中国出境,美国入境不查健康证。
移民网(ym16.com)为您提供最全面最新的移民相关知识和政策,帮助您解决移民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其中《美国境内移民体检须知!》的内容由移民知识小编2022精选编辑整理而成,希望对您的移民有所帮助,欢迎您通过境内申请美国亲属移民经验专题访问更多精彩移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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