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运营者工签,以及如何移民(OOWP)
Owner/Operator Work Permit (业主和运营者工签)是加拿大就业与发展部和移民部为在加拿大进行商业投资的人设立的一种工签种类。商业项目的投资人,因为需要自己进入加拿大管理和运营公司,需要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所以需要向 ESDC-Employ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nada (加拿大就业与发展部)申请LMIA(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在获得LMIA的申请批准之后,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加拿大管理企业。通常这种工签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过程中,也无需向就业与发展部提供招聘当地人的努力(广告和招聘豁免)。
申请人需要向就业与发展部(我们通常称为劳工部)提交有关投资的细节,来争取LMIA的获批。但是并不需要提供个人财产的证明,也没有财富的严格审查过程,所以深受一些投资人的喜爱。
但是在工签到期的时候,投资人也就是OOWP工签的持有人如何移民,会对申请人的一个考验。因为企业是自己的企业,所以用自己的企业来担保移民是不现实的。申请人需要通过联邦快速通道(EE),通过技术移民的方式来实现移民。英文的要求就是比较高的了,学历也要求比较高。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条件都不错,也还有不同的移民方式可以选择。
跨国员工委派工签,以及如何移民(ICT WP)
许多国际贸易协议都允许将有才能的高管派驻到加拿大的分支机构工作,所以跨国员工委派工签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工签形式。
ICT是加拿大的工作签证项目 Intra-Company Transfer 的简写,我们也通常称之为跨国员工调动工签。总体来说,ICT不是一个独立的移民项目,而是为了方便跨国公司的业务经营、方便骨干员工去进行管理或其他工作而设立的一种工签项目。
加拿大ICT工签就是加拿大跨国企业员工派遣工作签证,ICT工签持有者可以享受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待遇,配偶也同时拿工签,5岁以上的子女拿学生签证,享受当地免费的公立教育。
ICT工签三种操作模式:
1、申请人所在的国内公司,已经在加拿大设立分、子、关联公司;
2、申请人所在的国内公司,还未在加拿大设立公司,需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公司现出资在加拿大设立新公司;
3、申请人直接购买在加拿大已有的经营良好的企业。
通常情况下,ICT工签并不需要向劳工部申请LMIA也就是就业和发展部的批文,跨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移民局申请跨国员工的工作签证。ICT的工作签证最长的时效为7年。因此相对来说,7年的时间完成一个移民是比较容易的,所以很多人也会考虑这样的途径。
不过最终要完成移民的申请,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么走投资移民,要么走技术移民的道路。英文必不可少,投资也需要跟上。全面的个案分析和评估,是在过决策之前必须要完成的基础工作。
移民去美国的方式是很多移民美国的人群在关注的话题。随着投资移民面临的变政、技术移民门槛的提高,L1签证成为更多人的选择。L1A是发放给跨国企业高管或经理人的工作签证,申请人获得签证后即可关注美国工作生活,并享受绿卡同等待遇。目前,L1A已成为最受企业家和高管们青睐的赴美途径。
申请L1A签证,需要满足2点要素:“跨国”+“高管/经理人”
一、跨国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移民去美国的方式,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里又引申出两个关键词:“关联”和“公司”。通常情况,我们常见的关联形式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等,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关联形式。
二、高管
1)要有一年全职的高管经历
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而且这一年的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
2)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
L1A申请“四不要”
1)不要求申请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东
移民去美国的方式,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申请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那么并不符合L1A的要求。当然,如果L1A申请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2)不要求 * 投资额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 * 的投资额限制。如果是新设L1,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建议申请人就该问题与有经验的移民机构沟通。
3)不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的业务领域一致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不过,具体情况需要和律师商讨。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属于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4)不要求申请人英文流利
L1A申请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不是障碍。
移民去美国的方式有多种,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美国是一个传统的移民大国,也是全世界移民申请者们的首选之地。通往美国的途径很多,比如众人皆知的EB-5投资移民,标准相对较高的EB-1A杰出人才移民,适合普通人申请的EB-3雇主担保类移民等等,而美国EB-1C跨国企业高管移民基本上就是针对企业主、公司股东或高管而专门设立的移民通道,由于是针对特定人群,所以优势极为突出,也是非常值得考虑的移民方案。
一、什么是EB-1C?
EB-1C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的C类,专门为跨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而设立。那么跨国企业高管移民,顾名思义,首先你得是一个高管,然后你得在一个跨国公司担任高管。
所谓高管,如果你只是一个部门经理,就管手下几号人,或者你是一个工头,管个十几个工人都不算高管。这里的高管不是直接管理一线员工的,得是管理经理的经理。因此,从这个定义上就可以知道,作为高管,实际上要求你这个公司组织架构至少也要有三层的员工架构,而高管至少是处于第三层架构上面,或者你有更多的架构,往上第四、第五层也可以。至少它是属于第三层。他是管理中层干部的,他是管理经理的经理,这才叫高管。
而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基本含义是指在美国之外的公司和美国本土的公司,至少有两家公司来构成跨国公司。法案要求这两个公司必须是关联公司,不能仅仅是两个独立的公司。
二、什么是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在法律的定义里面有很多种。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母子关系。一般来说,母子公司是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但是存在控股的关系。也就是说,一家公司,控股另外一家公司,控制达到51%以上,就是母子关系。只要构成母子公司的关系,就是关联公司了。
三、申请条件
对公司的要求
s 在美国及海外都有公司
s 海外公司正常运营3年以上
s 美国公司正常运营(营业额、报税、雇员)超过1年
s 公司有明晰的组织架构
s 美国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支付申请人工资
对申请人的要求
s 建议28周岁以上
s 在海外公司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担任高管或者行政官员
s 在美国的公司也将担任高管或者行政官员
四、操作路径
1、直接派遣
现成的跨国公司担任高管,只要单位同意把你派遣到美国继续担任高管,就可以直接申请EB-1C。
2、设新公司
只在中国一家公司内担任高管,可以在美国新开一个分公司,并构建一个关联公司,待美国公司成立并持续运营满一年后,即可申请EB-1C。
3、收购公司
跟新设公司类似,在中国一家公司内担任高管,也可以在美国收购一家成熟的公司来实现EB-1C的申请。
五、获批关键
美国移民局审理EB-1C主要看两点,第一是美国境外的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是美国境内的公司营业状况是否良好,组织架构及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职位是否重要。在标准方面来看,移民局确实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参照标准,只要申请人的商业正常运营,只要申请人的职位属于高管,就会被移民局认可。反之,如果经营不善,或企业设立不当,就无法获得身份。所以,不管是准备通过哪种路径申请绿卡,都需要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才可以完成。
后面跟的优势什么的。
近日,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宣布了一个为期五年的乡村和北部偏远社区移民试点计划,将直接与社区以及协助新移民就业、语言培训和其他社会援助的团体合作,协助新移民尽快融入新生活,并留在当地真正安家。
据悉,该项计划旨在为加拿大乡村及北部偏远社区吸引和留住有技术专长的新移民,将首先在安省、加拿大西部省份,以及三个北方特区展开。
感兴趣的社区可以在3月1日以前提出申请,申请获批的地方今年夏天开始根据当地劳动力需要物色人选。
为什么要开展新计划?
联邦移民部长胡森(Ahmed Hussen)表示,加拿大农村地区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但目前由于年轻人外流和人口老化,这些地区开始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而按照现有的联邦经济移民计划,大约78%的新移民抵达加拿大后,多数只定居在多伦多、蒙特利尔和温哥华等大城市。
如果能够通过此项计划吸引和留住有技术专长的新移民,将有利于农村和北部偏远社区的经济与人口的增长。
社区申请要求是什么?
该试点计划只在少数社区推出,感兴趣的社区需要满足相关要求才能获得申请资格,具体如下:
人口在50,000人或以下,距离人口普查时界定的市区核心至少75公里;或者人口达到200,000人,被认为远离其他大城市(需参照“加拿大统计局的偏远指数”);
位于阿尔伯塔省、BC省、曼省、西北地区、努纳武特、安省、萨省、育空地区;
有一定的工作机会,拥有社区经济发展计划,有一个当地的经济发展组织来管理社区;
联邦政府将重点关注社区的教育、住房、交通以及医疗等方面的建设。同时,社区还需要提供当地市政府以及当地移民服务组织的支持信来获得参加此项目的资格。
美国L-1签证是签给跨国企业的经理主管人员以及对公司运作﹐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有特殊知识的人员的非美国移民签证﹐一般而言﹐ L-1 签证每次有效为一年至三年﹐签证期满可申请延期﹐延期时公司必须有营业额或至少有可接受的延期理由。
持有L-1签证一年后L-1持有人可以申请移民签证。除了对海外公司及美国公司的要求外,移民法规定对L-1A 员工也要求在申请人在申请L-1 的过3年中,必需至少有一年以上是在国外总公司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对于“L-1A 员工在申请L-1前的过去3年中,必须至少有一年是在国外总公司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这一点要求,移民局在最近发文澄清相关要求如下:
1.在提出L-1申请时,L-1员工必须已经满足过去三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级或以上的职位。
2.在过去3年中,人在美国的时间不能算在1年的工作时间。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是在2017年的7月1日开始为中国A公司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的职位,A 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B公司在2018年11月29日为你提出了L-1 的申请,在时间上从2017年的7月1日至2018年的11月29日已经超过了一年,你是符合过去3 年有在海外公司担任一年以上的主管职位(将近1年5个月)。也符合了L-1A 的申请要求。
但是,如果你2017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2018年的3月15日至2018年的5月15 日,以及2018年的7月5日至9月5日因为个人或工作的关系来美国,那么根据美国移民法,上面的6个月在美国时间不能算(1年5个月减掉6 个月),你在海外担任高级主管的时间只能算是11个月,所以必须要再等一个月,2019 年的1月以后才能符合在海外公司担任高及主管一年的要求,并提出L-1A 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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