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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法(1999年7月)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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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7月22日(帝国公报,第583页)颁布,联邦公报第三册第102-1分部公布的校勘版,1999年7月15日根据《国籍法修订法》作最后一次修改(联邦公报,第一册第1618页)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拥有直接的帝国国籍的人即为本法意义上的德国人。

第2条(废除)

第二章

第3条 德国国籍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1、符合本法第4条规定的出生条件;

2、根据第5条所做的声明;

3、根据第6条的规定而收养的儿童;

4、持有根据《联邦被驱逐者法》第15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本法第7条)而签发的证明;

4a、根据《基本法》第116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引渡的没有德国国籍的德国人(本法第40a条);

5、根据本法第8条至第16条和第40b条的规定而入籍的外国人。

第4条

一、如果夫妇中有一人有德国国籍,则其亲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可获得德国国籍。如果子女的父亲为德国公民,并且出于世袭的原因根据德国法律要求承认或确定父子关系,为了获得承认,需要依据德国法律对该父子关系进行承认或确定。在子女满23岁之前,承认父子关系的声明必须办理完毕,确定父子关系的诉讼必须已经开始。

二、在德国境内某联邦州遭遗弃后被发现的儿童(弃儿),在提出相反证据之前应被看作是该联邦州公民的子女。

三、父母一方符合下列条件,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外国父母的子女获得德国国籍:

1、在德国境内已经合法居留8年以上,并且

2、在德国享有居留资格或享有无限制居留权三年以上。

德国国籍的获得由发放儿童出生证明的户籍官员进行登记。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内务部授权根据第一句的规定颁布关于获得国籍登记条例的法令,

四、如果父母中拥有德国国籍的一方于199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并留居于国外,其子女不能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国外出生时获得德国国籍,除非该儿童会成为无国籍人。如果父母中拥有德国国籍的一方将子女的出生在一年之内向主管外国使领馆通报,第一句的法律后果则不会出现。夫妻双方皆为德国人,第一句的法律后果仅在上述两个前提均成立时才出现。

第5条 1993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的声明权

父亲为德国人、母亲为外国人的,于1993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希望通过声明成为德国人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获得德国国籍:

1、已按照德国法律完成有效的父子关系承认或确认;

2、儿童在德国已经合法居留3年以上,并且

3、在年满23岁之前提交了声明。

第6条 根据德国法律,由德国人合法收养的、提出收养申请时儿童未满十八岁的,可获得德国国籍。该国籍的获得包括该儿童的后代。

第7条 《基本法》第116条第一款意义上没有德国国籍的德国人,根据《联邦被驱逐者法》第15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证明即可获得德国国籍。如果子女的德国人身份源于第一句的受益人,该子女同时获得德国国籍。

第8条

一、在德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如果满足下列要求,经申请,可以由其定居的联邦州批准入籍:

1、根据《外国人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有行为能力或有法定代理人;

2、没有《外国人法》第46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47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驱逐理由;

3、在其定居地有自己的住房或已找到居所;

4、在该地有养活自己和家属的能力。

二、如果申请人定居地没有组成自己独立的穷人协会,在批准入籍之前,必须就第二至第四项中的要求,听取定居地所在地区的穷人协会的意见,

第9条

一、德国人的配偶如满足以下条件,应当根据第八条规定的前提批准入籍:

1、如果他们已经丧失或者放弃原有的国籍,或者依据《外国人法》第87条的规定有必要获得多国国籍;

2、保证适应德国的生活方式。

除非批准入籍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重要利益,特别是外部和内部安全及国家间的利益相悖,

二、在德国配偶去世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出入籍申请,且申请人负责供养婚内拥有德国国籍的子女,第一条规定亦有效。

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同等对待。

第10条 (废除)

第11条 (废除)

第12条 (废除)

第13条 未在德国定居的前德国人,如果符合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向其以前所属的联邦州提出申请,可以复籍。这类人的后代和收养子女与前德国人具有同等地位。复籍前须通知帝国总理。如果帝国总理对此质疑,不得复籍。

第14条 未在德国定居的外国人,如果其与德国的联系构成入籍的理由,可以根据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其它前提条件准予入籍。

第15条

一、在帝国担任公职的外国人,如果其公务住所在某一联邦州,即被看作是加入该州国籍,但在任职证书中有保留的除外。

二、公务住所在国外,而薪俸收入由帝国财政承担的职员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联邦州必须批准其入籍;如果薪俸收入不由帝国财政承担,经帝国总理同意可以入籍。

第16条

一、一经更高一级管理当局颁发为此制作的证书,入籍即开始生效。州政府授权通过法令决定与第一句不同的主管当局,还可以将此授权移交给州最高当局。

二、除非在证书中有所保留,入籍包括根据父母供养规定担任法定代理人的被批准入籍人的子女,已婚或曾婚女儿除外。

第17条 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国籍:

1、因第18条至第24条的规定而被解除国籍;

2、获得外国国籍(第25条);

3、放弃国籍;

4、被外国人作为子女收养(第27条);

5、加入外国军队或外国类似武装力量(第28条);

6、通过声明(第29条)。

第18条 德国人如果申请外国国籍并且获得该国主管部门授籍保证,经申请,可被解除德国国籍。

第19条

一、欲解除处于父母监护下的人或未成年人的国籍必须由法定代表申请,并事先取得德国未成年人法院的批准。裁决结果须向检察机关公布,检察机关可对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对于申诉法院的决议仍允许表示异议,不受限制。

二、如果父亲或母亲为自己、同时根据父母监护权为子女提出解除国籍的申请,且申请人有权监护该子女,则无须经未成年人法院的批准。

第20条 (废除)

第21条 (废除)

第22条

一、不允许解除以下人员的国籍:

1、公务或职务关系未终了官员、法官、联邦国防军士兵和其它公法管辖下的公务员,但担任名誉职务的人员除外。

2、有义务服兵役的人员,只要联邦国防部或由其指定机构未声明对解除国籍不表示质疑。

二、(废除)

第23条

一、一经家乡所属州更高一级管理当局颁发为此制作的证书,解除国籍即开始生效。证书不颁发给被捕之人或法院或警察机关已下达逮捕令或拘留令之人。州政府授权通过法令决定与第一句不同的主管当局,还可以将此授权移交给州最高当局。

二、如果解除国籍的命令同时涉及申请者的子女,必须在解除证书中列出其姓名。

第24条 如果被解除国籍者在得到解除证书后一年内仍未获得外国国籍,则解除失效。

第25条

一、德国人经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获得外国国籍后即丧失德国国籍。如果申请由代理人提出,则必须具备第19条关于申请解除国籍的前提条件。

二、在获得外国国籍之前,如果收到其家乡主管当局就其保留原国籍的申请的书面批准,国籍不丧失。颁发该批准之前,应听取德国领事的意见。对第一句中的申请作出决定前,应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于一个惯常住所在国外的申请者,应特别考虑其与德国现存的联系是否可信。

三、征得联邦议院的同意后,帝国总理可以发布命令,禁止发给欲取得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第二款规定的批准。

第26条

一、拥有多个国籍德国人,可以放弃其德国国籍。放弃德国国籍须提出书面声明。

二、放弃声明须经第23条规定的有关主管制作国籍解除证书的当局的批准。如果根据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允许解除国籍,则批准无效。但在下列情况下,这一点不适用:

1、申请放弃者在国外连续居住了十年以上;

2、根据第2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为兵役义务人已经为他拥有国籍的国家之一服过兵役。

三、批准当局颁发为此目的制作的证书后,放弃国籍生效。

四、未成年人适用第19条规定。

第27条

根据德国法律,德国儿童被外国人合法收养并因此取得收养者的国籍后就丧失其德国国籍。如果被收养者与德国父母中的一方保持亲戚关系,则不丧失国籍。在第一句的情况下,被收养者获得国籍时也包括其后代。上述丧失也包括被收养者有权单独监护的未成年后代。

第28条

未经《义务兵役法》第八条的批准,德国人基于自愿,加入他拥有国籍的外国的武装力量或类似武装部队,则丧失其德国国籍,但是根据国家间协议而有权为之的除外。

第29条

一、德国人在1999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第四条第三款获得国籍或根据第40b条规定入籍、同时拥有外国国籍的,需要在成年之后根据第五条的提示作出保留德国国籍还是外国国籍的声明。声明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如果根据第一款规定,声明义务人声明保留外国国籍,则声明义务人自主管当局收到其声明时即丧失德国国籍。如果在年满23岁之前未发表声明,则其德国国籍亦丧失。

三、根据第一款规定,声明义务人声明保留德国国籍,则声明义务人必须出具放弃或丧失外国国籍的证明。如果在年满23岁之前仍未出具此证明,则丧失德国国籍。除非该德国人在此之前经申请从主管当局获得了保留德国国籍的批准(保留批准)。申请颁发保留批准,为预防起见,必须在年满21岁之前提出(截止日期)。只有当申请被驳回时,才会丧失德国国籍。《行政管理法院规定》第123条所作的临时法律保护的规定不受影响。

四、如果放弃或丧失外国国籍不可能、不能指望,或根据《外国人法》第87条的规定入籍必须接受多国国籍或被迫接受多国国籍,应按第三款准予保留国籍。

五、主管当局应当根据第一条向声明义务人提示其义务,根据第二条和第四条提示其可能的法律后果。提示应当发送给声明义务人。当第一条规定的声明义务人年满十八岁时,应立即向其发送。在此适用《行政诉讼法》。

六、德国国籍的续存或丧失根据本规定依法确定。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内政部可通过法令颁布关于确定德国国籍的续存或丧失的程序的条例。

第30条 (废除)

第31条 (废除)

第32条 (废除)

第三章

第33条-第35条 (失效)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36条

一、自2000年起,每年就上一公历年度入籍情况进行联邦统计。

二、调查、搜集入籍人员的以下特征:

1、出生年月;

2、性别;

3、家庭状况;

4、入籍时的居留地;

5、按年计算的在德居留时间;

6、入籍的法律依据;

7、迄今为止的国籍;

8、迄今为止的国籍的续存状况。

三、调查的辅助特征包括:

1、第四款规定的询问义务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准备回答问题的人的联系电话;

3、入籍人在入籍管理局的登记号码。

四、入籍管理局对调查有回答的义务。入籍管理局必须于3月1日前向各州统计局提供材料。对第三条第二款可自愿说明。

五、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向联邦最高专业主管当局和州最高专业主管当局传送的统计结果,可用于针对立法机关和计划目的,但不能用于规定具体情况,即使图表内容只能证明一个具体情况。

第37条

《外国人法》中第68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70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一句的内容相应适用。

第38条

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办理国籍事务须收费(费用和垫付)。

二、根据本法办理入籍事项,收费500德国马克。对于随同入籍、根据《收入所得税法》,无固定收入的未成年人减至100德国马克。根据第5条获得德国国籍,以前由于和外国人结婚而丧失国籍的德国人,勿须交费。根据第一句所收费用可出于公正原因或公共利益进行减免。

三、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内政部有权通过法令决定其它收费事项,规定费率以及垫付款的返还。解除国籍收费不得超过100德国马克,批准保留国籍不得超过500德国马克,国籍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不得超过100马克。

第39条 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内政部有权颁布实施本法和其它含有国籍法规定的法律、关于入籍、解除和放弃国籍证书以及国籍证明证书的管理条例。

第40条

一、 在第21条和第22条的情形下,申请解除国籍被驳回后,允许上诉。

二、当局的权限和诉讼程序由州法律规定。如果州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则依据《工商业管理条例》第20条和第21条。

第40a条

根据《基本法》第116条第一款的规定,1999年8月1日没有德国国籍的德国人,即日获得德国国籍。只有根据《联邦被驱逐者法》第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此之前获得证明时,本法才适用于《联邦被驱逐者法》第四条规定的后来迁出德国的人、其非德国人配偶和后代。

第40b条

在德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至2000年1月1日仍未满十岁,且在出生时具备第4条第三款第一项的前提条件,经申请可以入籍。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

第41条

本法自191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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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总统

第一节 总统选举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调节共和国机构的职能。依照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职或职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任期自宣誓就职之日开始。

第四款 如遇到战争,总统任期可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

第五款 共和国总统得连选连任一次。

第三十一条

凡年满四十岁、依法享有选举权、父亲为希腊人、享有公民权至少五年的任何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依照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新总统选举应在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举行,由议长召集议会特别会议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遇共和国总统确实不能履行其职务时,以及在共和国总统辞职、死亡、或依照宪法的规定被免职的情况下,议会应在前任总统任期提前终止后至多十天内举行会议选举新总统。

第二款 在任何情况下,当选总统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款 获得议会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票,五天后举行第二次投票。

如第二次投票仍未获得规定的多数,五天后再举行一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四款 如第三次投票仍未获得上款规定的多数,得在十天之内解散议会,举行大选,产生新届议会。只有现任共和国总统才有权签署发布解散议会令,如遇总统缺位,可由代理总统职务的议长签署发布。

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应立即举行会议,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和国总统,须以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始得当选。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五天之内再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如未能获得绝对多数,五天后再次投票,就上次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表决,获得相对多数者即被视为正式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五款 在议会闭会期间,得召集特别会议,依照第四款的规定,选举新总统。

在议会不论以何种方式被解散的情况下,共和国总统的选举,须推迟到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至多二十天之内,依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举行。

第六款 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新总统选举的程序未能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现任共和国总统即使任期已满仍继续行使总统职务,直至选出新总统时为止。

解释性条款:

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共和国总统,不得在其辞职后所举行的新总统选举中担任总统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总统须在离任总统任期终结的第二天就职,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当选后的第二天就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就职前,须向议会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保卫宪法和法律并关心其得到忠诚的遵守,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的领土完整,保护希腊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希腊人民的普遍利益和进步服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的年俸和职权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凡共和国总统出国超过十天,或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议长暂时代行总统职务;或,新届议会尚未组成,则由上届议会议长代行,如上届议会议长拒绝或缺位,则由政府集体代行。

在总统交接期不得运用有关解散议会的规定,但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场合、以及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解散政府和交付公民复决的规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如共和国总统不能履行其职务超过三十天,即使该届议会业已解散,必须强制召开议会,以便根据3/5的多数决定是否举行新总统选举。但新总统选举必须在总统因不能视事而由他人暂行代理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节 总统法令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的任何法令,如未经对此负责的有关部长的副署并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均属无效或不予执行。

如政府业已解散而有关法令尚未经总理签署,得由新总理签署。

第二款 但下列法令完全无需副署:

(1)任命总理;

(2)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总统主持下召开部长会议;

(3)召开共和国委员会;

(4)依照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已通过的法案或提案送还议会;

(5)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6)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刻不容缓的非常情况下向全国发表文告;

(7)任命共和国总统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对外代表国家,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盟约、经济合作条约、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总统须将以上事项通报议会,并在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允许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款 任何贸易、税收、经济合作协定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或任何其他协定,凡包含按本宪法规定非经立法不得成立的让步条款或对作为个人的希腊人极为苛重的让步条款者,如未经议会表决通过立法的批准,均属无效。

第三款 任何协定或条约的秘密条款均不得同公开条款相抵触。

第四款 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批准国际条约权不属于立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其他政府成员及副部长。

第二款 占有绝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应被任命为总理。如该政党领袖缺位、或其领袖未当选为议员、或无政党代言人,则应在议长向共和国总统通报各党派在议会中的人数后至多五天之内,由议会党团选出领袖后再任命总理。

第三款 如无任何政党获得绝对多数议席,共和国总统得指定获得相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试探是否有可能按上款的规定组成一届获得议会信任的政府。

第四款 如上述试探未有结果,共和国总统得委托议会第二大党的领袖再度试探,或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总统得指定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但他认为能够获得议会信任票的人担任总理。共和国总统必须授权按上述方式任命的总理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如总理辞职或议会依照第八十四条规定否决政府时,共和国总统得免去总理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授权一名须能获得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任投票的议员组织新政府,或授权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的人立即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政府,并运用上款第二段的规定。

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内阁会议。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在宪法有规定的场合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共和国委员会会议。在总统认为国家形势严重的任何其他场合,同样得召集这样的会议。

第二款 共和国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历届共和国总统、总理、议长、议会反对党领袖以及曾任议员的或领导过获得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的历届总理组成。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必须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议会常会,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召集议会非常会议。每届议会任期的开始和结束,必须由共和国总统本人或通过总理予以宣布。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中止议会会议只能一次,或通过推迟其开幕,或通过宣布休会。

第三款 中止议会会议不得超过三十天,未经议会本身同意,不得在同一次会议期间再度中止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如议会明显地违背民意或其组成成分无法保证政府的稳定,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议会。

第二款 应获得信任投票的政府的要求,共和国总统得解散议会,以便更新选民授权,处理特别重大的国事。

第三款 在上款规定的场合下由内阁会议副署的解散议会令,必须同时宣布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大选后的三十天内召集新届议会。

第四款 解散议会后选举产生的新届议会,自其开幕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被解散,但新届议会连续否决两届政府者不在此限。共和国总统须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始得签署此项解散议会令。不得以同一理由两次解散议会。

第五款 在第三十二条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强制解散议会。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共和国总统必须在表决后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议会表决通过的法案交还议会并说明不批准该法案的理由。

第三款 议会业已通过而被共和国总统交还的任何法案或提案,得交付议会全体会议按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重新表决,如以绝对多数再次通过,共和国总统应在第二次表决后十天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得发布执行法律所必要的命令,但不得中止法律的执行或豁免任何人必须执行法律的义务。

第二款 应有关部长的请求,得依照法律的特别授权并在该项授权范围内颁布行政法规。如有关具体问题或地方利益事项或技术性细则性问题,得准许授权其他行政长官颁布行政法规。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得颁布组织法令,就纯属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的内部机构和职能问题作出规定;但这种组织法令不得规定增加有关机构的人员编制或改变其级别结构。这种组织法令,须经总统同依照法律规定由至少2/3的成员为司法官员组成的最高委员会磋商后,始得颁布。

第四款 依照议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准许授权颁布同该法律规定的事项有关的行政法规。该法律必须提出制订法规所需遵循的总的原则和指示,并规定行使此项授权的期限。

第五款 凡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议会全体会议权限的事项,不得按上款规定委托授权。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刻不容缓和无法预见的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应内阁的请求,得颁布立法性法令,这种立法性法令,必须按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颁布后的四十天内或议会召开后的四十天之内,提交议会批准。如这种法令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议会、或提交后三个月内未得到议会批准,该项法令即行失效。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下令宣布将特别紧急的国事交付全民公决。

第三款 遇到特别紧急的非常情况,共和国总统得发表告全国同胞书并刊载在政府公报上。

第四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军队的统帅,其指挥权由政府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军衔由总统授予。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除法律有规定的场合外,共和国总统依法任免公职人员。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奖章。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经司法部长建议并咨询其多数成员系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意见后,共和国总统有权宣布免罪减刑或修改刑事判决,以及消除刑事判决和服刑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款 须经议会同意,共和国总统才有权赦免依照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定罪的部长。

第三款 只对政治犯实行大赦,大赦令必须由总统根据内阁会议的建议发布。

第四款 即使通过法律也不得对普通刑事犯罪实行大赦。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战争或因外部威胁而动员的情况下,得发布由内阁副署的总统令;在严重扰乱或明显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得发布由总理副署的总统令,宣布在希腊全境或局部地区暂停执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或上述条款的某些规定,得宣布戒严状态法立即生效并设立特别法庭。戒严状态法在其实施期间不得提出修正。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发布上述总统令后,得按同一条件,根据形势的需要,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尽早恢复对宪法条款的执行。

第三款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颁布的总统令,如未被另一道总统令提前撤销,若因战争而颁布者,则在战争结束时即依法撤销,在一切其他场合颁布者,自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后即依法撤销,如三十天期满后仍需继续生效,则须咨询议会意见后颁布另一道总统令宣告之。依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议会须以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始得作出此项决定。

第四款 如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是在议会闭幕的情况下颁布的,不论议会是否任期已满或已被解散,必须召开议会,在上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不得闭幕,以决定是否延长该项总统令的有效期。

第五款 自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颁布之日起并在其有效期间,第六十二条有关议员不受逮捕的规定有效,不论议会是否已被解散或任期已满。

第三节 共和国总统的特定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对其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不负责任,惟重大叛国或蓄意违宪行为除外。对与执行总统职务无关的行为,在总统任期届满以前暂缓起诉。

第二款 须有至少1/3的议员签名并经议会以全体议员的2/3多数通过决议,才能对共和国总统提出控告并交付审判。

第三款 如上款所述的提案被通过,应将共和国总统交付第八十六条规定(其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本款的情况)的法庭审判。

第四款 从被交付审判之日起,共和国总统不得履行其职务,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议长代行总统职务。如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庭宣判总统无罪,则自该判决公布之日起,共和国总统,如任期未满,得恢复履行其职务。

第五款 本条各款的执行,由议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共和国总统只拥有宪法和与之同时生效的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职权。

英国国籍法的类别


现时英国国民有以下的分类。 英国公民 (British Citizen)

这身份一般是通过和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和曼岛(即所谓“United Kingdom and Islands”)的连系而取得。在《1971年入境法案》下通过和不列颠岛屿的连系取得居留权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在1983年1月1日以后大都成为了英国公民。

英国公民是最常见的英国国籍,也是唯一自动拥有英国居留权的。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简称BOTC,前称“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BDTC)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是和英国海外领土有着连系的人士。现在这类型人士因为《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案》大多兼有英国公民身份。英国公民和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身份是可以同时拥有的。

英国海外公民

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BOC)

英国海外公民是不合资格取得英国公民或英国属国公民身份的前 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多数是因着和前英国殖民地(例如马来西亚和肯尼亚)的连系而取得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的人。

英国国籍法的历史变更


一直以来,英格兰法律和苏格兰法律都有对君主的臣民和外国人作出区 分。在1914年之前,英国大部分的国籍法律都是不成文的。《1914年英国国籍和外国人身份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nd Status of Aliens Act 1914)把当时与国籍相关的普通法和其他成文法汇编成集,并做了几项次要的修正。

踏入20世纪,随着大英国协的发展,各成员国纷纷独立,大英帝国沿用的单一英籍人士身份再也不敷应用。1948年,大英国协各国的政府首脑同意每个成员国都应制定各自的国籍,但所有大英国协公民仍会继续保留英籍人士身份。

《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建立了英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简称CUKC)国籍,作为英国和1949年1月1日法案生效时其尚存殖民地的公民身份。但英国法律直至1960年代为止,都没有对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和其他英籍人士的权利作太大的区分,两者都可以随时入境和定居英国。

1962年至1971年间,来自亚洲和非洲的大英国协公民移居英国的数目大增,引起恐慌,英国开始逐步收紧英籍人士移民英国的控制。《1971年入境法案》引入了“土生土长”(patriality)的概念,规定只有和不列颠岛屿(British Islands,包括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和曼岛等)有够紧密连系的人才拥有居留权,即在联合王国定居和工作的权利。

虽然1971年的法案其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但今日英国国籍法的主体是《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它确立了当前多类型的英国国籍,计有英国公民、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英籍人士和受英国保护人士。当中只有英国公民有英国的居留权。

1981年的法案也不再视大英国协公民为英籍人士。余下的英籍人士只有两类:一是因前英属印度的连系而取得的英国国籍的,二是和1949年前的爱尔兰共和国有连系而声明保留英国国籍的。与前英属印度有关的英籍人士如果取得别国国籍,将失去英国国籍。

免税天堂瓦努阿图共和国


一提到免税,大家第一反应一定是免税店买东西。其实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赋税相对比较低,比如瓦努阿图共和国。要知道瓦努阿图共和国不仅仅是赋税低,很多税收甚至都没有!听小编慢慢说吧。

与中国仅相差三小时的瓦努阿图共和国目前人口约为二十六万。其于1980年宣布独立,同年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次年加入联合国,1983年加入不结盟运动,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瓦国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加入了不少的国际组织与机构包括成为英联邦的成员国之一。有了之前的种种,如今的瓦国才能保持政局的稳定,没有战乱与动荡。瓦国目前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国会属一院制,所有的重要官员任期皆为五年。其国家官方用语为英语、法语和比斯拉语,所以掌握英语或是法语的朋友想要去旅游或是移民的话是丝毫都不用担心的。

瓦国人从事的基本上都是第一产业的生产活动,比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除此之外,旅游业也逐渐替代农业成为瓦国政府收入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茂密的热带雨林、闪亮的蓝色泻湖与奔腾的瀑布、陆地被蓝绿色的海洋所环绕,海洋中游弋的热带鱼似乎都在印证着这个被评为“地球上最快乐的地方”这个说法。

了解了瓦国的基本概况之后,我们就来说说标题所指的“免税天堂”是什么意思。瓦国因为其各类丰富的资源与巨大的产业空间成为全世界许多投资人最理想的投资地方。瓦国的自由经济体让其国家没有外汇管制以及资产用有管制,如果投资收益的账户在瓦国之外,也可以毫无压力的在国内收回收益,简直是海外投资人士最想要的省时省力的了。

另外在瓦国是没有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与遗产税等等税收政策的,更没有全球征税这一说,这也就意味着你投资所得的利润几乎全部都是你的,不需要给他国政府缴税,各位投资人是不是很心动呢?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天堂”瓦努阿图共和国的基本简介了,不知道您是不是已经心动了呢?

投资瓦努阿图共和国可靠吗?


当移民大国的政策收紧时,不如看一看冷门的移民国家。有人说打算去瓦努阿图共和国移民,但是担心不可靠,害怕“竹篮打水一场空”。那么,今天就来分析一下,瓦努阿图共和国移民是否可靠。

在分析移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瓦努阿图共和国是个什么样的国家。瓦努阿图位于南太平洋的西部,属于拉美尼亚群岛之一,由83个岛屿组成,约有68个岛屿有人居住。最大的岛屿是桑托岛。瓦努阿图属于热带海洋性国家,降水量非常充足,年平均降水量能够达到1500mm。首都维拉港的平均气温为25°C。土地面积为12190平方公里,人口多为瓦努阿图人,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80%的人信仰天主教。农业是瓦努阿图人的最重要的生产活动,属于自给自足型国家,基本上能够满足86%的人民生活所需。此外,渔业和畜牧业也是重要的产业。但是,当地政府的最重要经济来源却是旅游业。

政治:瓦努阿图独立于1980年7月30日,原属于英联邦国家,同年和中国正式建交,政治非常稳定,没有动乱发生过。同时,瓦努阿图还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IMF等经济、政治和文化机构的成员国,也是法语区成员国之一。

瓦努阿图获得的荣誉:

四次英国杂志评为“世界上最令人愉快的国家”。

2009年,世界银行评定瓦努阿图的资产管理水平属于最高级别。

2011年,被国际经合组织(OECD)评为“白名单”国家。

2014年,被联合国旅游组织评选为“世界上最佳旅游景点之一”。

移民瓦努瓦图的优势:

税收优惠:CRS的离岸公司税率为0,无全球征税;

出差:自由进出俄罗斯,德国,法国,香港,澳门等126个国家和地区;

等待时间短:没有移民监,没有教育背景,解释资产来源等请求,45日就能够拿到护照;

性价比高:零投资,就可以获得太平洋金融中心离岸公司,合理分配资产;

资源教育:子女可以入读国际学校,享有特殊待遇;

地理优势:岛国环境舒适,旅游资源丰富,毗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那么,在了解瓦努阿图的基本信息后,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移民瓦努阿图是否可靠。

(1)理想的投资目的地:瓦努阿图拥有丰富的资源,产业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这是最好的投资机会。

(2)经济环境宽松:自由经济体,没有资产所有权和外汇管制,很容易就把资产汇回国内。

(3)零税负投资天堂:瓦努阿图还被成为“免税天堂”,只要你投资了瓦努阿图的项目,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资本税等。看来,瓦努阿图公共国并不单单是一个岛国,更是下一个投资的热点,如果你想要优化资产的话,可以考虑一下瓦努阿图。

瓦努阿图共和国值得投资吗?


瓦努阿图共和国是一个太平洋的岛国,这里风景优美,经济情势良好,非常适合投资移民。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人口,瓦努阿图共和国设置了捐助计划(Contribution Program),通过投资移民来吸引其他国家的人口。那么,瓦努阿图值得投资吗?

瓦努阿图共和国的各类资源非常丰富,无论是旅游,还是渔业,都有非常大的投资空间,并在未来发展成为规模的产业。

旅游投资

瓦努阿图被世界各地的游客称为“微型度假天堂”。它是一个旅游资源丰富的国家,无论是沙滩还是海水,都是一等一的,每年都吸引很多国际游客。同时,当地政府也大力支持发展旅游业。有的人形容,这里的美,就像是初到仙境的人,看到的所有美丽的东西。它美的那么存粹,那么自然,毫无半分城市气息的沾染。

渔业投资

瓦努阿图水域海水十分清澈,鱼类储量丰富,年平均产量约达100万吨。瓦努阿图共有83万平方公里的水域,海岸线也非常长,达到了2528公里。这里除了金枪鱼,还盛产石斑鱼、梭鱼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深海底栖鱼类。此外,这里的龙虾、贝类、椰子蟹等水产也是非常有名的。如果你来到这里,可以享受价格低廉而又优质的海鲜食物。

房地产投资

投资瓦努阿图房地产的回报非常大。很多来到这里购买房产的人都是大佬,也比较喜欢定居海外,并且由于税收低,已经成为了合理避税的最佳方式。此外,如果单单只在瓦努阿图生活,也是非常愉快和多彩的,这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当地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作为低门槛的移民方式,获得瓦努阿图护照,还可以享有英联邦身份,然后实现全家移民。而瓦努阿图投资移民自启动以来一直,就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

根据捐赠CP计划,你只需要给当地捐助13万美元后,就可以申请该国的护照,不仅手续非常简便,而且含金量也非常高。此外,如果你申请瓦努阿图共和国的护照,还可以享受无移民监管、不用说明资金来源、无语言等要求等低门槛要求。审批速度非常就快,最短1个月的时间就能通过申请,拿到护照。

瓦努阿图共和国,感受瓦国的美好


瓦努阿图共和国的人主要从事第一产业的生产活动,大都涉及农业,其农作物可供应瓦努阿图约65%人的需要。另外,渔业和畜牧业也是瓦努阿图的主要经济活动之一。观光业在瓦努阿图也很重要,是政府的基本收入来源之一。

政治

瓦努阿图于1980年7月30日独立,同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成为英联邦会员国,政治稳定。

在1981年加入了联合国和1983年加入不结盟运动。瓦努阿图加入了不少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和全球法语区等。

国会

瓦努阿图履行议会民主制国家保障人权,法制健全。其元首是总统,鲍德温·朗斯代尔(Baldwin Lonsdale),2014年9月22日上任,任期为5年。总统由国会选出候选人必须取得3分之2的票数才可当选,而瓦努阿图的政治首脑为总理,现任总理乔·纳图曼(Joe Natuman) 。

瓦努阿图国会是属于一院制,由52人组成,议员由人民选出,任期为4年。

人口

约26万人,其中有原居民、欧洲人、太平洋岛民和亚洲人。约80%的人信奉基督教。

时区

与中国地区之时间接近,仅快三小时。

官方语言

英语、法语和比斯拉马语。

瓦国旅游

瓦努阿图具有丰富、茂密的热带雨林、火山、闪亮的蓝色泻湖、蓝绿色的海洋、垂悬的瀑布和海滩,色彩斑斓。环绕陆地的是一片神奇的蓝绿色的海洋,迷人的水下世界里,五彩斑斓 的热带鱼类在庞大的珊瑚礁周围游弋。瓦努阿图四度被英国组织评为地球上最快乐的地方(Happiest place on planet)。

理想投资黄金地

瓦努阿图有着丰富的资源,产业空间巨大,而这是最好的投资机会。

宽松的经济环境

自由经济体,没有资产拥有及外汇管制,投资利润可以轻松汇回国内。

零税负投资天堂

瓦努阿图有‘免税天堂’的美誉,在瓦努阿图投资,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更没有全球追税。

希腊共和国宪法之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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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会

第一节 议会的选举和组成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但不得少于二百名或超过三百名。

第二款 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员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直接、普遍、秘密投票选举产生。除非因未达到法定选举年龄或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根据对重罪的终审刑事判决,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

第四款 议会选举应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行。

有关居住在希腊境外的人行使选举权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五款 行使选举权是义务。例外情形和制裁办法,在每次选举时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的所有官员必须保障作为人民主权表现的民意在一切场合都能自由和真实地表达。违反本条规定的制裁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议员任期为连续的四年,自举行大选之日算起。议会任期届满,应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召开新届议会。举行大选和召开新届议会,均须由经内阁副署的总统令予以宣布。

第二款 在议会任期最后一年出现议员缺额时,只要缺额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5,无须进行法律规定的补缺选举。

第三款 遇到战争时,议会任期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如议会已被解散,大选推迟至战争后举行,在此以前,被解散的议会依法重新召集。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选举制度和选区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二款 每个选区应选议员名额根据该选区最新人口统计的法定人口数以总统令规定。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20的议席,可以按每个政党在希腊选民总数中的比例,在全国统一选举。

第二节 议员资格的取消和议员不得兼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议员候选资格,凡在选举之日年满25岁、享有合法选举权的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议员。

第二款 任何议员,如被剥夺上述资格之一,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领取薪俸的文官和文职人员或军队和治安部分的军官、地方政府机关或其他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市长和镇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总裁或董事长、公证人、抵押和转让的登记人,如在被提名之前未辞去上述各该职务,均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呈始为有效。军官辞职后不准再回去服现役,文官和文职人员在辞职后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其原来的职务。

第二款 大学教授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教授当选为议员后,在本届议会任期内停止教授职务,填补教授缺额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 领取薪俸的文职人员、现役军官和治安部队军官、一般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以及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或公共福利机构的主管人员和雇员,均不得在他们于选举三年已在该地供职超过三个月的任何选区参加竞选或当选为议员。这一限制同样适用于在议会四年任期最后六个月中担任政府各部秘书长的人。被任命为国家代表的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低级官员不受此限。

第四款 已依法承担义务、需供职一定时期的一般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在供职期间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的职务是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的,也和担任享有特权或受国家资助的贸易公司或企业的雇员、或担任获得特许权的公共企业的雇员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

第二款 属于上款规定的议员必须在他们最后当选之日起的八天内表明自己的选择;担任议会职务还是担任上款提到的职务。在规定期限内不表明态度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三款 任何议员凡接受本条或上条规定为取消议员资格的或议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或职位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四款 任何议员不得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代理委托、项目研究或施工任务,不得承包公共税收或市镇税收,不得租借或以任何形式购置属于上述机构所有的不动产。违反本款规定者即丧失其议员职位,与此有关的行为均属无效。议员在其中担任董事、常务董事、法律顾问、负全责或部分负责的股东的企业或商业公司,它们的上述行为亦均无效。

第五款 议员在当选前承接的、本条第四款有规定的工程施工及项目研究的合同,其继续、转让、解除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由于违反选举程序或没有合法资格而引起的对选举合法性的争议,一律由第一百条规定的特别最高法院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三节 议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议员在就职前,应在议会公开会期当众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效忠祖国和民主政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款 信奉其他宗教的议员也须作同样的宣誓,惟须将誓词中的宗教信条改为他们各自的宗教信条。

第三款 在议会闭幕后宣布当选的议员,须在分组会议上宣誓。

第六十条

第一款 议员有不受限制地坚持意见和根据各自信念投票的权利。

第二款 议员有向议长提交辞呈辞去议员职务的权利;辞职后不得再恢复议员职务。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不得根据议员在执行议员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对议员起诉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究。

第二款 如系诽谤罪,须经议会许可后,始得对议员起诉,这种案件归上诉法院审理。如指控呈交议长后四十天内议会未作出决定,上述许可即被视为最后否决。在拒绝给予许可或在上述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得对议员的行为起诉。

本款的规定适用于议会闭会期间。

第三款 议员对其在履行职务时不负责对他获得或他提供的情况作证,也不负责对委托他提供情况的人或听取他提供情况的人作证。

第六十二条

议员在议会任期内,非经议会许可,不受起诉、逮捕、拘禁或其他限制。同样,已被解散的议会的议员,在解散议会到宣布新届议会当选议员期间,不因政治罪而被起诉。如检察官的起诉要求提交议长后三个月内议会未作出决定,即被视为拒绝许可。

上述三个月的期限,如遇议会休会,应予顺延。

在议员犯罪时予以拘禁,无须呈请许可。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有从国库支领履行职务的津贴和费用的权利,其金额由议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款 根据议会全体会议的决定,议员得享受交通免费乘车、寄信函和发电报免费的待遇。

第三款 如议员于一个月内无故缺席超过五次者,每缺席一次扣发其月津贴的1/30。

第四节 议会的组织和职能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会于每年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常会处理年度议程,但共和国总统得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召开。

第二款 议会常会会期不得少于五个月,不包括依照第四十条规定暂时休会的时间。

在依照第七十九条规定通过预算或依照同一条规定对某一特定法律进行表决以前,常会不得闭幕。

意大利议员提交国籍法改革草案 防止外籍孕妇涌入


据意大利欧洲侨网编译报道,中右翼联盟自由人民党议员CARLO GIOVANARDI与LUIGI COMPAGNA一起向议会递交了一份涉及第二代移民的法律草案,CARLO GIOVANARDI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关出生在意大利的移民子女如何获得意大利国籍现行的国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例如出生在意大利的移民子女在意大利生活三年以后可以申请加入意大利国籍,只有未出生在意大利的移民子女加入意大利需要等到18岁。这次递交的草案中提出一种新的可能性,出生在意大利、其父母合法在意居住一年以上时可以自动获得意大利国籍,但是要求申请加入意大利国籍的移民子女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其目的是避免大批外籍孕妇涌入意大利”。

CARLO GIOVANARDI为此解释称。三岁以前孩子不存在国籍问题,只有进入小学以后一些孩子会说我们是意大利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孩子自动获得意大利国籍后他们的父母是否也可以自动获得意大利国籍,目前的回答是否定的。

如果其父母失去工作、失去居留证怎么办,CARLO GIOVANARDI表示,其父母失去在意居住的权力时应该立即离开意大利回国,这些孩子尽管已经获得意大利国籍也应该跟着父母离开意大利。CARLO GIOVANARDI还强调指出,申请意大利国籍的移民子女必须在意大利接受义务教育这是非常重要的要求,这一条件不能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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