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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制中国公民海外保护网?

2020-11-02
美国公民配偶移民面谈经验

1月28日,中水电集团公司在苏丹南科尔多凡州的公路项目遭到反政府武装“苏丹人民解放运动”的袭击,29名中国工人被劫持。3天后,25名中国人在埃及西奈地区遭贝都因族“统一和圣战”极端组织绑架。

随着中国参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深、越来越广,正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落后国家参与建设、开拓业务。近年来,海外华人安全风险呈多样化趋势和数量上升态势,一方面说明中国人的足迹遍布世界各地,另一方面则对在中国利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寻找适当的方式保护华人的利益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风险从何而来?

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七类:

一、地区冲突与恐怖活动构成的威胁。(如发生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索马里等国的袭击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绑架人质事件的苏丹、埃及,这些国家都属于“高危地带”);

二、由于经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伤害案件。(包括当地犯罪分子对华人华商实施暴力袭击以及政治原因导致中国经贸利益受损害的事件):

三、带有种族歧视与排华性质的民事伤害案件。(针对中方的种族歧视与种族仇恨情结有所上升,从而导致中方人员成为种族暴力宣泄的对象);

四、针对中国人的非法行政案件。(即外国一些执法机构在针对中国人的执法中偏离公开、公正原则,出现恶性伤害与侮辱事件);

五、非法移民伤害事件。(这往往与人口走私犯罪组织有关);

六、中国留学生被骗和伤害事件。(除留学被骗外,海外留学生遇害事件也时有发生,成为中国人海外最易受伤害的群体之一);

七、意外伤害事件。如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

华人受袭击原因

除中国人,在南非经商做生意的还有欧洲人、美国人、日本人、俄罗斯人,以及大批印巴人。但中国人为何屡屡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这既有中国人内在的原因,也有当地社会的问题。

一、当地国国内形势动荡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向是第三世界相对比较贫穷的国家,而这些国家又常常为矛盾、冲突战乱所扰,类似近日在苏丹和埃及发生的事件今后有可能进一步增多。对此,中国社科院亚非洲研究所非洲研究室主任贺文萍认为,这就是“走出去”的代价。

二、中国影响力加大

贺文萍指出,随着中国近年来的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一些反政府武装认为劫持中国人能够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视之为“重磅炸弹”,从而更有效地向当局施压,这是在非洲中国人屡遭绑架的另一重要原因。

如何防止被袭击?

海外华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则需要中国政府、赴非开拓业务的公司、公司员工以及当地民间组织四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做好服务和沟通,企业要做好评估和安保,除此之外,确保安全的关键还在于中国公民本人。

政府:跟部族势力打交道扩大情报面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在机构设置方面,外交部专门设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专门处理涉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方面的事务。此外,中国政府已初步建立了一整套针对海外安全意外的应急机制,包括组成应急小组,确定联络方案,开设热线电话,协调国内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等。

为应对突发事件,贺文萍表示,中国驻非洲各国的使馆不仅要协调与所在国政府的关系,也要跟各部落、武装势力的领导人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扩大接触面,增加情报来源。

企业:算“安全账”配备安保力量

中国企业“走出去”,往往只重视经济成本的核算,只要回报率可观,便跃跃欲试,对安全成本考虑不足,风险评估不够全面。

贺文萍建议立志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今后要增加对安全成本的重视程度,企业可尝试在投资前对投资国做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可涉及相关国家的政府政策、经济风险和安全等方面。

在了解风险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该尽量为项目配备一套自有的安保力量,目前企业对安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正在加大,此前据苏丹军方官员透露,苏丹已经出现了一支来自中国的私人安保队伍。

个人:学当地“方言”遇事后打人情牌

部分中国赴非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有些同胞在到达非洲后不到使馆报到,以至于使馆无法准确掌握其信息、行踪。“入乡随俗”很重要,到非洲后要努力学习当地“方言”及习俗。

早些年前曾有一个中国人在苏丹被绑架,但他当时已经简单掌握了一些当地的语言,被绑架后,他不断地跟绑匪聊天沟通,以至于绑匪对他的好感大增,双方关系变得很融洽。最终,这名同胞全身而退。

民间:地区和平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民间组织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她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

2005年伊拉克一个名为“阿尔努曼旅”的武装组织绑架了8名中国公司的员工,通过中国驻伊拉克使馆和当地民间团体积极的营救,最后同胞们才得以获救。

非政府组织活动目前已成为国际事务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在世界和地区热点问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11月18日,非盟委员会主席让·平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呼吁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民间团体和组织在地区和平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表示,民间团体的参与将对促进地方冲突有关各方实现全面和解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如今海外华人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但是,我们只有更多地从国家长远的国际战略高度出发,在完善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安保立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涉外安全工作机制,力争形成政府、企业与个人相结合,多层次的涉外安全综合保障体系,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才能得以真正的保障。

三、国人性格柔和或成歹徒首选

欧美人在非洲比较安全,不仅语言相通便于交流,更是因为他们曾殖民过非洲,土著惧怕他们。但中国人性格相对柔和,出门喜欢带较多现金,很容易成为目标。

编辑推荐

阿联酋政府宣布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


新华社迪拜9月4日专电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4日宣布,批准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但未说明执行该措施的具体时间。

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当天在社交媒体上率先公布这一消息:“今天我们通过一项决议,在阿联酋机场对来自中国的游客们给予落地签证……阿联酋与中国的关系是战略性的,具有很大的优先权。”

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临时代办林亚多对新华社记者说:“我们注意到阿联酋内阁批准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的报道,对此我们表示赞赏和感谢。这充分体现了两国牢固的战略伙伴关系。相信随着该决定的实施,将有更多的中国公民来阿参观旅游,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和联系。”

林亚多表示,中国驻阿联酋使领馆将与阿有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和配合,推动该决定尽快顺利实施。

近年来,中阿两国政府达成了一系列便利双方人员往来的措施。今年年初,两国互免签证范围由外交护照扩大至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普通护照的阿联酋公民亦可在中国江浙沪地区享受144小时过境免签待遇。

外交部官员:开豪车露富成中国公民海外被抢诱因


“中国公民年出境人数目前已达到8318万人次,未来还会持续增长,但是,中国公民对在海外遭遇风险的意识普遍不足”,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司长黄屏在21日的重庆海外领事保护宣传活动周上表示,随着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政府有责任推动海外领事保护工作更加完善,社会、企业、公民也需要增加认识、自我培训以保证自身的安全。

黄屏介绍说,“2011年利比亚局势动荡后撤回侨民,2013年发生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4名中国公民在商店被杀事件,‘海娜号’韩国被扣事件,以及最近的巴厘岛车祸等等,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每年因所在国政局动荡、恐怖袭击、社会治安不靖、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故和劳务纠纷这六大风险引发的领保事件已将近4万起,引起这些风险问题归咎于两点:一是客观上安全问题的严峻,二是主观上对于安全问题的忽视。”

带大量现金,开豪车露富,这是中国公民在海外被偷被抢的第一大诱因,黄屏举例说,在欧洲某些国家的机场,甚至有专业的偷窃团伙盯准了中国公民作案,警方很难破案,一旦遇上只能自认倒霉。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穆斯林国家公开场合裸露身体,缺乏社会责任感,对所在国资源大量违法开采,甚至对外国雇员过于苛刻,没有聘请当地人保安等等,都会导致中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遭遇麻烦。

黄屏称,中国外交部近年来在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和企业安全和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在2011年开通了“中国领事服务网”,重点就外国风俗法规、旅居常识、安全形势和应急指南等内容,向公众提供了全面、权威、专业的“一站式”信息咨询和服务。同时,为海外中国公民开通了安全短信提醒服务,印发《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手册,并将于今年年底开通“12308”领保热线,更方便海外中国公民寻求领事保护。

“仅靠政府是不够的,还需要公民和企业自身以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黄屏表示,对企业和公民来说,去海外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企业在当地要守法经营,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并多做一些慈善事业。留学生一定要在出国前全面考察自己要去的学校,了解当地法规与风土人情,提高自己应对孤独的心理素质,并多与家人沟通。对旅游者来说还要注意当地的政权和安全问题,对一些疾病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出席今天活动的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张玲表示,随着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开放高地,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截止2012年底,重庆市已与20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往来关系,在五大洲6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363家企业,重庆市民出境人数近3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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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多名游客在法国遭抢劫 领队被按地上打

“和20多人出游兼考察,目的地欧洲六国,今天高高兴兴出门,如今却担忧如何回家了。第一天,第一站,戴高乐机场下来到中餐馆吃完晚餐刚出门,整个团队即遭一黑人团伙暴力抢劫,3人随身绔(注:挎)包被抢,身体受轻微伤害,见血……”昨天上午,一条发自法国的求救微信经微博转发后,在网络上扩散。20多位无锡游客通过南京一家旅行社组团赴法不到2小时,竟然遭到抢劫,一人受轻伤。

领队被人按在地上打 那场景就像在“拍电影”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了游客张女士,她告诉记者,20多名游客都来自无锡,通过南京一家旅行社组团赴欧洲六国。“我们从上海出发,坐了十多个小时飞机,法国当地时间20日17点45分左右抵达戴高乐机场。大约是晚上7点半,我们在机场附近中餐馆吃完晚餐出门,结果被一群黑人抢劫。三个人包括我们的领队柳先生随身携带的挎包被拉断。柳先生还被三个黑人按在地上打,眼镜都打飞了,鼻梁也打破了。”

从未见过这种场面的张女士等人,吓得飞奔逃命,“我跑得飞快,有两名五十多岁的游客跑不快,她们被两个劫匪抢了包。包里有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还有治疗高血压和心脏病的药。在法国这些都是处方药,她只能吃其他团友的药应急。”张女士说,当时的场景真的就跟拍电影一样,被抢的两名女游客事后一直浑身发抖。

“我们看到劫匪掏完包就赶紧跑了,当时没看清楚他们手里有没有凶器,但是听司机说,这些黑人通常会带刀或枪。”张女士说。

记者了解到,该旅游团的20多名游客大多来自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江苏省无锡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

旅行社回应:领队经验丰富 会妥善处理好此事

昨天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组团的南京某旅行社出境中心总经理单女士,她告诉记者:“到现在我还没有和领队通上电话,打过去始终无法接通,我们也非常着急,想知道那边的情况怎么样了。领队柳先生是我们一家营业部的主管,有着20多年的从业经验,应该会妥善处理此事的。”

昨晚7点半,单女士向记者通报了事件的经过:法国当地时间20日傍晚抵达餐厅后,领队按规定将游客的护照收齐放在随身的包内。当大家吃完饭走向停车场时,突然有3名黑人男子冲上来抢领队身上斜挎的包,领队死死抓着包不松手,劫匪将其拖出五六米远后,将包的背带拽断后逃离。团里的几名男性游客见状上来帮忙追赶,当时天已黑,追至附近一条巷子时,看到有一辆白色的车子接上3名劫匪后驶离现场。领队立即报警,待警方到达后,大巴车开往警局录口供。

最新进展:临时护照正在办

昨晚发稿前,记者又再度联系上了身在法国的张女士。“谢谢快报!你们关注后,事情有了最新进展,我们刚刚到中国驻法国大使馆登记,申请临时护照,最快应该在明天下午拿到,本来至少要一周左右时间。”张女士说,“今天我们上街都不敢带包,就在衣服里带点现金和卡。”

据了解,南京市旅游委员会正积极协助旅行社,处理相关事宜。

特别提醒:欧洲治安不大好 出国旅游千万别露富

单女士称,团队在国外被抢劫,还是头一回遇到,这种事情大家都不愿发生。“但的确由于此前中国人在国外购物太高调,所以一些犯罪分子就把目标瞄向中国游客。我们经常提醒游客,最好不要背名牌包包露富,背个普通的挎包不易引起关注。”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该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回国后可以通过保险理赔部分财物损失。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11217

【实施日期】 199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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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

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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