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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对移民入籍的条件规定

2020-01-24
移民法律知识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

绿卡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将得到一个条件绿卡。条件绿卡与正式绿卡享有相同的权力。条件绿卡的有效期为2年。在条件绿卡获批后的21-24个月,投资者需要重新证明投资完成,或者依旧存在,以申请取消条件绿卡变 * 绿卡。从获得条件绿卡5年后,投资者可以申请美国公民。以下是美国移民入籍条件。

必须在取得 * 居留权后,连续在美国居住5年。这是取得入籍的 * 低居住年限。在5年之中,不能连续超过半年的时间离开美国,如果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因此,也要相应地延长申请入籍的时间,而重新计算在美国的居留时间。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公民必须在保持两年的婚姻生活之后,才能夫妻双方一同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请。新移民法规定,与美国公民或美国 * 居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因结婚而获得美国 * 居民证后,应在符合申请美国公民条件时,尽快申请入籍,以便早日成为美国公民,享有完全的美国公民的权利。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有持续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

在提出入籍申请时,必须是在美国已连续居住5年的 * 后半年里,并且是已在当地的州或城市里至少居留了6个月的时间。入籍的申请者必须年满18岁。在美国已具有 * 居留资格的16岁以下的外籍人士,其父母已取得美国公民权,这时,可随同父母自动取得美国国籍。但16岁至18岁之间的子女,则必须独立申请入籍。如果未满18岁的孩童,其父母当中有一名是美国公民而一名是外国人时,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一方可在其子女满18岁之前代其申请入籍。必须具备初步的英语读、听、说和写的能力。入籍的申请人应对英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英语能力,审查入籍资格时移民局官员以口试方式,入籍申请者要用英语回答有关美国历史和美国政府方面的知识。必须在美国5年的居留时间里表现良好。美国移民法规定,与他人有通奸行为、卖淫行为或重婚行为,或不尽抚养义务,以及有酗酒、吸毒行为等,都属于品行不良,不能入籍。必须对美国历史与宪法、移民法有一定的了解。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与权利的了解,以及对美国宪法原则和重要修正案内容的了解。

精选阅读

我对新移民法的一些看法


首先新法评分标准不会在改变。

现在有种说法,说如果按照新法这样的评分标准,会使加拿大完不成移民配额,将迫使移民局修改新法等等(持此种说法的人大多为移民公司)。

对学历的要求增加,我想大家即使反对,也提不出什么强有力的反驳理由。加拿大要求高素质的人才一句话就堵的反对者除了骂几句娘以外,在也说不出什么。

再来看看语言的要求,因为由于历史原因南亚各国,阿拉伯和非洲的申请人大都英语流利或法语流利(即使他们大多口音严重),但对中国人来讲语言变成了最大的困难。

加拿大每年需要30万移民,其中中国申请人大约为2万5左右。占总数的8%左右。如果只有8%的人反对新法,大家说说会有什么效果?并且在这2万5千人当中,具有硕士学历以上的人我估计应该有7千到1万人,英语流利的减半,那么也应该有4千到5千人,但加上原来不能申请文科和医科申请人,我想基本人数大约也应该在2万5千人左右,所以那种说新法学历要求将使加拿大完不成移民局给中国的配额是站不脚的。

在退一步,在中国13亿人口中找到每年2万5千英语流利并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我想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所以我认为新法评分标准不会改变。

收到美国移民法庭传票该怎么办,什么是移民法庭传票?


2018年6月28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关于美国移民法庭传票(Notice to Appear)最新指南的政策备忘录。新的指南是特朗普总统为了加强美国内地公共安全而颁发的,该指南要求USCIS为逾期居留人士颁发移民法庭传票。

什么是美国移民法庭传票?移民法庭传票是由移民法庭颁发,针对I-94过期之后被移民局拒绝其申请的人。其在收到移民法庭传票后将自动进入驱逐出境的程序。

这项政策的含义是什么?这项政策增加了移民处理的复杂度。例如,如果一名申请人在I-94到期后选择留在美国等待,但其的申请最终被拒。根据这项新政策,因其的I-94已经过期,移民局在发出拒信的同时可以给其颁发移民法庭传票进入被遣返出境的程序。

如果我得到出庭通知,我必须要上庭吗?是。如果收到了美国移民法庭传票,那么该人必须在通知的日期和时间上庭。如果该人没有在指定的时间上庭,将会引发限制入境美国的条例。

这项政策对什么人影响最大呢?新颁布的指南将对外籍雇员有较大的影响。当外籍雇员的I-94到期后,按照法规其可以合法的在美国境内等待更改身份或延期的申请。在新的法规影响下,如此后申请一但被拒,外籍雇员不仅会收到拒信,还会收到来自移民法庭传票,进入被遣返出境的程序中。

举个例子:王先生2015年申请获得H-1B身份,该申请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在2018年8月,王先生的雇主为他申请H-1B身份延期,王先生的I-94将会在9月到期。鉴于当前移民局的处理速度,王先生的延期申请很有可能在I-94到期之前得不到答复。王先生的案例在目前是常见情况,现行政策允许王先生留在美国,并根据待处理的H-1B延期申请继续工作240天。在此期间,王先生处于合法停留,此状态一直持续到延期被批准,重回H-1B身份。然而,如果王先生的H-1B延期申请被拒绝,则王先生在拒绝当天失去身份,并在同一天开始累积非法居留天数。虽然王先生的雇主可以选择向移民局提出重审或上诉,但根据新的法规规定,移民局可以向移民法官要求颁布让王先生出庭的通知。即便在此期间王先生打算离开美国,而USCIS一旦给其签发出庭的通知,其必须留在美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出庭,并进入被遣返出境的程序。

目前尚不清楚移民法庭系统如何处理这些额外的遣返程序,国土安全部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决定是否根据个案来否颁布移民法庭传票。每个移民局服务中心都有30天的时间来制定移民法庭传票颁发的流程和程序,但指南本身则立刻生效。

在此提醒所有在美的外籍雇员,务必在I-94到期之前递交身份转换或延期的申请,延期申请通常可以在I-94过期前的180天提交。鉴于目前移民局处理案例的时间长度来说,建议大家使用Premium Processing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如果延期提交得足够早并在I-94到期之前被拒,美国移民局是不会发放移民法庭传票。因为其的I-94尚未过期,仍为合法居留。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美国移民法是如何判定假结婚


结婚移民美国是获取美国绿卡的一条捷径。因此近年来,假结婚的案例屡见不鲜,申请人一旦被判定为假结婚,后果将非常严重。那么美国移民法中,对假结婚是如何判定的呢?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在审查婚姻移民时,主管单位移民局最大的考虑问题即为,“婚姻的主要因素是否在为配偶寻求美国的合法居留权”。其预防的方式有两个程序:如果外籍配偶在国外,要先申请美国的入境,美国领事馆的人员要看婚姻的背景状况,例如两人是否没见几次面就“爱河永浴”或者从来没有住在一起,如果没有发现明显的舞弊行为即先行发给美国移民签证。

第二个程序,则是依1996年的移民法,把原先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籍配偶的美国居留权改为两年有效期的“临时居留权 ”,其目地即在于如果婚姻为虚假婚姻,两年则可能会出问题。

如果婚姻能维持到两年,则在“临时居留权”到两年之前的90天,由美籍公民、永久居民和其外籍配偶一同再度申请美国“永久居民”。在这项申请的过程中,主管的移民局官员会分开询问两人的日常生活、财务状况(例如是否有共同银行帐户),甚至移民官会查看两人所持的住宅锁匙是否相同。如果到了两年没有申请调整为永久居留权,则外籍配偶的“临时居留权”失效,成为没有身份的非法移民,可以被递解出境。唯一的例外是,受到美国公民、永久居民虐待的外籍配偶,可以不透过其美国配偶的担保而自行申请调整为美国的永久居留。

如果在申请永久居留的面谈过程中,移民官员发现外籍配偶与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结婚的“唯一” 目地在取得美国居留权,即可判定此项婚姻为“假结婚”。1996年之前,虚假婚姻的外籍配偶会被列入递解出境的范围,而不处罚美国涉及虚假婚姻者,但是在1996年的移民法中,涉及虚假婚姻的美国籍男女,也会受到诈骗联邦罪的起诉。

在审核婚姻永久居留权申请中,如审核确定该婚姻的“唯一目地”在于取得美国居留权的话,婚姻即可被列为虚假婚姻,外籍配偶递解出境,美籍配偶受到诈欺的刑事起诉。外籍配偶是否可以取得美国居留权,还有其它两项因素,一为婚姻的法律有效性,双方是否合乎合法结婚的资格,重婚、一夫多妻或反之等都可使婚姻无效,还有婚姻是否由合法的机构或人士主持,是否合乎于当地的法律。第二是申请入境或居留时,其婚姻关系是否仍在法律上有效、是否有婚姻的关系存在(例如分居即不可申请美国的移民签证或永久居留权)。

美国移民法如何定义跨国企业主管L-1签证对员工的要求?


美国L-1签证是签给跨国企业的经理主管人员以及对公司运作﹐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有特殊知识的人员的非美国移民签证﹐一般而言﹐ L-1 签证每次有效为一年至三年﹐签证期满可申请延期﹐延期时公司必须有营业额或至少有可接受的延期理由。

持有L-1签证一年后L-1持有人可以申请移民签证。除了对海外公司及美国公司的要求外,移民法规定对L-1A 员工也要求在申请人在申请L-1 的过3年中,必需至少有一年以上是在国外总公司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对于“L-1A 员工在申请L-1前的过去3年中,必须至少有一年是在国外总公司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这一点要求,移民局在最近发文澄清相关要求如下:

1.在提出L-1申请时,L-1员工必须已经满足过去三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级或以上的职位。

2.在过去3年中,人在美国的时间不能算在1年的工作时间。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是在2017年的7月1日开始为中国A公司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的职位,A 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B公司在2018年11月29日为你提出了L-1 的申请,在时间上从2017年的7月1日至2018年的11月29日已经超过了一年,你是符合过去3 年有在海外公司担任一年以上的主管职位(将近1年5个月)。也符合了L-1A 的申请要求。

但是,如果你2017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2018年的3月15日至2018年的5月15 日,以及2018年的7月5日至9月5日因为个人或工作的关系来美国,那么根据美国移民法,上面的6个月在美国时间不能算(1年5个月减掉6 个月),你在海外担任高级主管的时间只能算是11个月,所以必须要再等一个月,2019 年的1月以后才能符合在海外公司担任高及主管一年的要求,并提出L-1A 的申请。

“严厉移民法”牵动美国敏感神经


美国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案引发各界的普遍质疑(资料图片)

新法视非法移民为“罪犯” 恐被仿效

亚利桑那州长、共和党人简·布鲁尔23日签署一项旨在打击非法移民的法案。法案把非法移民定性为“犯罪”,禁止非法移民进入亚利桑那州,允许警察有权盘查怀疑是非法移民的人,检查他们是否持有美国绿卡、外国护照或本州驾照等合法证件。

这项法案还规定,在亚利桑那州,雇用非法移民违法,即便是家庭成员用汽车搭载他们也属违法,警察有权逮捕非法劳工。

尽管这项法案只是美国一个州的法案,但在美国移民改革正被提上日程的时候,亚利桑那州法案中的“严厉”做法恐被其他州仿效。

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28日再度批评亚利桑那州上周通过“最严厉移民法”,认为这类立法看似“捷径”,却不能化解非法移民难题,反而会使矛盾“两极分化”。多个少数族裔团体准备本周末在全美70多个城市举行大规模集会抗议。一些民主党人呼吁白宫和国会加快推动移民法全面改革,但奥巴马认为“最近不可能”。

■奥巴马提出批评

奥巴马当天在访问密苏里等中西部三州归途中告诉随行媒体记者,如果像亚利桑那州那样“允许地方执法人员有权怀疑并盘查那些可能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工人”,“我认为就是错误”,因为那非常可能“破坏我们所有人珍视的核心价值观”。

奥巴马说,成千上万人非法入境“的确是个问题”,联邦政府“需要做得更多”,但必须以全面改革为背景、“维护我们作为法治国家和移民国家的身份”。

共和党人认为这项法案有利于打击贩毒、走私等犯罪,反对者批评它违反宪法并为种族歧视打开大门。这项法案定于8月初生效。

法案签署当天,奥巴马谴责这项法案损害“美国作为民主国家的公平和平等精神”,可能破坏警民信任这一维护社会治安的要素。

亚利桑那州位于美国西南部,与墨西哥接壤,现阶段大约有46万非法移民,大多来自墨西哥及其他中南美洲国家。

■五一集会抗议

一些拉丁美洲裔团体连日来在亚利桑那州首府菲尼克斯等地示威。他们准备于5月1日国际劳动节这天在洛杉矶、纽约等70多个城市集会抗议“最严厉移民法”。

“这些游行和示威将比以往规模大得多。”洛杉矶抗议集会组织者胡安·何塞·古铁雷斯说。路透社报道,这可能成为自2006年以来最大的移民法改革声援集会。

“公平移民改革运动”组织者玛丽萨·格拉西奥萨说,这项法案“给移民法改革的斗争注入新力量”。20多名拉美裔、非洲裔、亚裔和白人众议员28日在国会大厦外召开新闻发布会,谴责这项法案违反公民权利,呼吁国会推动移民法改革。

在移民众多的加利福尼亚州,一些州议员呼吁对亚利桑那州实施“经济抵制”。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长克里斯·科尔曼28日起禁止官员报销赴亚利桑那州出差费用。包括菲尼克斯在内,亚利桑那州至少有3个城市考虑抵制这项法律。

按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菲利普·克劳利的说法,这项法案已经“牵涉他国”。

墨西哥外交部警告本国公民,亚利桑那州“充斥针对移民族群和所有墨西哥访客的敌对政治气氛”。墨西哥总统费利佩·卡尔德龙本周早些时候也表达不满。

墨西哥一家航空运营商警告,可能取消多个前往亚利桑那州的航班。墨首都墨西哥城一些出租车司机在车窗上贴标语:“我们不为来自亚利桑那的外国佬服务。”

奥巴马说,他已要求司法部着手调查“最严厉移民法”是否违宪。

■美国社会两难

奥巴马上周说,他对民主、共和两党国会议员共同推动移民法改革“抱有希望”,但不到一周,身为二代移民和非洲裔美国人的他仅表示审慎乐观。

“我们刚刚度过非常艰苦的一年,我让国会议员们相当辛苦,”奥巴马28日说,“所以,我认为国会没有胃口马上研究另一个有争议的议题。”

这番话指国会3月通过全面医疗改革法案,但民主、共和两党议员尖锐对立。

奥巴马说,争取两党参议员通过清洁能源法案更为迫切,而且“国会中期选举即将到来”,他不愿意“为改革而改革”,因为那无助于解决非法移民这一难题。

国会众议院去年6月通过奥巴马力推的清洁能源法案。共和党人明确表态,如果现阶段讨论“不成熟”的移民法改革,他们不会在清洁能源法案上与民主党合作。

路透社分析,美国眼下大约有1080万非法移民,通过移民法全面改革法案,为其中多数人提供入籍机会,将为民主党巩固最大少数族裔拉美裔选票,但也会激怒共和党“基本盘”,冲击一些选区位于“摇摆州”的民主党议员选情。

本周早些时候一项电话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六成选民支持类似“最严厉移民法”的立法。但不论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希望在11月中期选举前不要碰这个敏感议题,因为不论支持或反对,都会得罪部分选民。

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民主党人哈里·里德28日说,讨论移民法改革前,他将先争取参议院通过清洁能源法案。里德来自内华达州,竞选连任压力巨大,2008年正是拉美裔选民帮助奥巴马在内华达胜出。共和党方面,如亚利桑那州参议员、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约翰·麦凯恩,若得罪移民团体,选战也会相当艰苦。

■文/胡若愚(新华社特稿)

反应

美国华人:新法是开“历史倒车”

纽约侨领黄克锵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不文明的法律。“首先,这个法案违背了美国的立国精神,也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这个法律带有种族偏见,会使得本来就有的种族偏见更严重。此外,这会使很多没有身份的移民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怕被警察盘查不敢去报案,这会使得犯罪指数飙升。”

华裔学生马艾琳表示,亚利桑那州歧视移民的法律允许警察擅自抓捕任何他们认为可疑的非法移民,看上去有些像二战纳粹德国仅凭口音和面孔就可以随意逮捕任何一个犹太人一样。这是历史的倒退,我们决不能允许这种法律在洛杉矶和美国大行其道。

黄克锵说,美国总统奥巴马承诺将进行移民改革,亚利桑那州在这个时间宣布这个法案,反映了在美国还有不少对移民持强硬态度的人。

美国中文报纸《侨报》在社论中称,该法案排外仇外,既是美国的耻辱,也是对民权的挑战,更是罔顾美国本是一个具备多元化特质的移民国度,成为在移民法领域内藐视联邦、在一个州制造苛法严律的极坏典型,并足以影响全美国移民改革的内涵与进程。

德国移民概况、移民法律及规化入籍政策


移民概况

德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移民有着悠久的历史。移民的原因一直以来都是一样的:人们为了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而移民。1950年,生活在德国的移民有500,000人,占德国总人口的1%。

战后德国经历了数次移民潮:

从1955年到1973年,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达到了四百万人。这些外国人主要来自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土耳其、摩洛哥、葡萄牙、突尼斯等国家。从1973年到1985年,移民德国的外国人主要是家庭团聚类。1985年,生活在德国的移民达到了四百四十万人。实际上现在生活在德国的人中,每五个人就有一个有移民的背景。如今的德国已经成了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各国各区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和交换日益增加,一个长期的移民现象必然给德国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德国为了加强她在世界范围的竞争,专门在2005年出台移民法以在法律上确定其移民国家的地位。同时在法律上提供如何引进移民和让世界各地移民德国的人成功融入德国社会。为了保证德国的经济发展,德国制订了一系列移民法规以保证移民申请程序透明和高效地实施。

让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在德国合法居留和永久居留是德国联邦政府重要的工作。德国政府为此专门为移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比如提供移民课程给移民,以保证德国对外来移民宽容和欢迎。

2006年7月14日,德国在柏林召开了一个专门会议讨论如何让移民更好地融入德国,联邦议员Angela Merkel把这个会议称为“历史性的时刻” 。与会人员通过了在2007年起草的一份关于移民规划的计划。

德国同世界其他移民国家竞争人力资源和资本,以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德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德国意识到自己需要一个稳定、持续的移民政策来保证吸引全世界各地的优秀人才和资金来德国定居。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移民法在法律上保障了德国政府移民的努力。

移民法律

2005年1月1日,新德国移民法生效。新的德国移民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外国人在德国移民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地位,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德国是移民国家。新的德国移民法包括劳工移民,人道移民,移民规划和国土安全四个部分。

新移民法规定德国的居留许可有两类:

第一类是:临时居留许可(RESIDENCE PERMIT)

第二类是:永久居留许可(SETTLEMENT PERMIT)

居留许可是根据申请人赴德国居留的目的签发。一般居留许可的目的是:学习(STUDY)、雇佣目的(GAINFUL EMPLOYMENT PURPOSE)、家庭团聚(SUBSEQUENT MIGRATION DEPENDENTS)和人道难民(HUNMANITARIAN GROUNDS)。

根据新的德国移民法,具有特殊技能的科学家、杰出的教师、专家或管理人员,薪水为当地人的两倍的高技能人员;投资一百万欧元、雇佣当地10个员工的投资人,可以直接获得永久居留许可(SETTLEMENT PERMIT)。获德国联邦劳工部工作批准和获德国雇主雇佣合同的申请人可以获得雇佣目的临时居留许可(GAINFUL EMPLOYMENT PURPOSE RESIDENCE PERMIT)。持此种目的的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人,三年后如满足自雇移民或高素质移民条件则转为永久居留许可,或再续两年的临时居留许可到五年,满足移民条件,如无刑事犯罪等条件可转为永久居留许可(SETTLEMENT PERMIT)。

作为非欧盟国的第三国公民可以通过在德国设立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申请雇佣目的临时居留许可(GAINFUL EMPLOYMENT PURPOSE RESIDENCE PERMIT),三年或者五年后转德国的永久居留。

规划入籍/永居

根据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新德国移民法规定,根据情况三年或五年转为永久居留许可。八年后可以规划入籍。

对于父母不是德国人而与德国没有关系的外国公民,只可能通过授予或入籍的方式取得德国公民权。在德国居留8年以后即可申请入籍。

美国亚州反移民法涉歧视


美国《侨报》报道,美国亚利桑纳州(简称亚州)上星期经由州长签署通过的最严厉的反非法移民法案,已在包括硅谷在内的全国各地维权民众和少数族裔社区的强烈反弹,更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的争议。代表硅谷地区的州华裔众议员方文忠明确表示,该法案含有种族歧视的成分。

他在接受采访时指出, 从外表而言,亚州警察可以在合理怀疑某一人是非法移民时,采取盘问其移民身份等举措,包括看证件,甚至逮捕等。但事实上,许多少数族裔尤其是在亚州都是由 墨西哥裔、亚裔等组成,从他们的肤色、身着、语言等衡量的话,都可能成为盘问对象。也就是说,这项法案纯粹是以外表作为标准,并且对象基本都是少数族裔, 因此它已经不是普通的反非法移民法案,而涉及到在执法上少数族裔权利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从这个法案来看,可以明显看出它有种族歧视因素在内。

方文忠为此表示,亚州90天后开始实施的反对非法移民法案,破坏了民权的基本准则,是对基本民权的伤害。他进一步认为,在移民问题上,州法不能与联邦法 相抵触,而这次亚州通过的最严厉反非法移民法案,是否与联邦制定的移民法相违背目前还有待专家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州法与联邦法相抵触,州法就会被 认为是违法,或自动失效。

方文忠还强调,亚州的移民法对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也带来伤害,道理很简单,因为在众多的非法移民中,不仅有 人数众多的拉丁裔,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亚裔,其中有许多是华裔。因此,这项反非法移民法案所涉及的面和影响力将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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