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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移民申请条件

2021-05-02
移民美国有哪些条件

为了给大家看见更多关于移民的最新新闻, 特别为大家整理了《美国家庭移民申请条件》这篇文章,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看后能够有更好的了解!!

美国家庭移民包括美国配偶移民(CR1、K1)和美国亲属移民(IR1、F1、F2A、F2B、F3、F4)

相关条件如下——

(一) 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二) 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三) 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四) 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扩展阅读

美国家庭如何申请亲属移民?


美国家庭移民包括美国配偶移民(CR1、K1)和美国亲属移民(IR1、F1、F2A、F2B、F3、F4),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美国家庭移民需要哪些条件?

(一)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绿卡持有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二)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四)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移民,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方法


美国一直是我国投资移民的第一目的国,那如果家庭移民美国有几种方式呢?目前,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几种常见选择:

*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 EB-5)

*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 EB-5)

* EB-1C :跨国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直接投资移民有两种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据统计大部分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L-1A to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移民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状况以及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畴。这种提供材料的过程非常繁琐,也将产生很多的律师费用。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业内人士透露,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万美元。这并不是一个省钱的拿绿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过EB-1C花的钱一般不仅不少于50万美元,而且非常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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