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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移民生活之未成年人签合同有效吗

2021-04-07
移民生活

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新加坡移民生活之未成年人签合同有用吗》供大家参考,期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我记得几年前的某日,一位友人来找我坐。看他样子不太愉快。 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告诉我他读高中的儿子趁假期想去找工作赚点钱,与一商品期货公司代理签了一个大豆期货买卖合同,结果最后亏了五万元。

我说不应该还钱给那个代理,因为未成年人签的纯商业性或贸易合同是无效的。可是他说他并不知道,那代理后来又叫他签名当担保人。他以为既然儿子已经签了合同, 他也只好签名。 我说假如他不签名担保,就不会缺失那五万元了。听我一说,他很后悔,早知合同无效他就不该去再补签名。

保卫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用吗?新加坡法律是这样的:

(1)年龄未到18 岁者是未成年人。

(2)与他人签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无效,可以不认账,但另一方若是成年人则不能赖账。

(3)但若未成年人所签的合同是相关提供给他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则他必须遵守。不过不一定要付合同中规定的款额,只需付合理的价钱;同样地,若所签合同是相关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或学徒练习项目,未成年人也必须遵守。

这样的法律原则是要保卫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涉世不深,缺乏商场体会,没有足够的民事能力。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有好处,也同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有所裨益的话也要照料这“另一方”的利益,不要撤消合同。

生活必需品

什么是生活必需品呢? 它是指适合该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并且在货品出售及送达时也符合他的实际需要。例如一名剑桥大学生订了11套珍贵的丝绸西服背心。法庭认为这合同无效,法庭认为丝制西服背心当然适合剑桥学生身份,但当时他已经有相当多件西服背心了,已经不符合实际需要了。至于生活必需品也可随着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而可有相对不同的含义。

较复杂的合同21岁后才能签

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则包括了教育、 医学、 法律服务。假如这些合同,总的来说是对未成年人有利,都是有用,可被执行。例如一未成年人与一专业桌球员签约,跟随他参加世界巡回赛。住宿及旅费全由专业桌球员负责。未成人想退出,但法庭认为他不能违约,因为这安排不但条件好,他还有机会通过观看巡回赛,向专业球手学习。

未成年人一到18岁,许多事情他们可以自己作主了,可以考驾照,可以开银行来往户口,可以签商业合同,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某些诉讼。但是一些比较复杂的合同,他还是不能签,例如房地产买卖或抵押,超过三年的租约或在信托下利益的转让等。这些较复杂的合同要等到21岁后才有能力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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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移民生活:未成年人签合同有效吗


我记得几年前的某日,一位友人来找我坐。看他样子不太愉快。 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告知我他读高中的儿子趁假期想去找工作赚点钱,与一商品期货公司代理签了一个大豆期货买卖合同,结果最后亏了五万元。

我说不应该还钱给那个代理,因为未成年人签的纯商业性或贸易合同是无效的。可是他说他并不知道,那代理后来又叫他签名当担保人。他以为既然儿子已经签了合同, 他也只好签名。 我说如果他不签名担保,就不会缺失那五万元了。听我一说,他很后悔,早知合同无效他就不该去再补签名。

保卫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用吗?新加坡法律是这样的:

(1)年龄未到18 岁者是未成年人。

(2)与他人签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无效,可以不认账,但另一方若是成年人则不能赖账。

(3)但若未成年人所签的合同是相关提供给他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则他必须遵守。不过不必定要付合同中规定的款额,只需付合理的价钱;同样地,若所签合同是相关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或学徒练习项目,未成年人也必须遵守。

这样的法律原则是要保卫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涉世不深,缺少商场体会,没有足够的民事能力。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有好处,也同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有所裨益的话也要照料这“另一方”的利益,不要撤消合同。

生活必需品

什么是生活必需品呢? 它是指适合该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并且在货品出售及送达时也符合他的实际需要。例如一名剑桥大学生订了11套珍贵的丝绸西服背心。法庭认为这合同无效,法庭认为丝制西服背心当然适合剑桥学生身份,但当时他已经有相当多件西服背心了,已经不符合实际需要了。至于生活必需品也可随着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形而可有相对不同的含义。

新加坡移民生活之“待签约”合同要小心


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新加坡移民生活之“待签约”合同要注意》供大家参考,期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宾户M君是进出口商,他打电话给我,说本地有一大企业向他订了一批货,数量不小。双方谈了货品规格,价钱和送货时间,并签了一个简单的文件。由于部分货源是在外地,M君期望早一点下订单,但是这部分货的货款也不小,他问我可有什么风险,我请他把合同传真给我看一下。合同基本上完整,是由买方准备的。不过在合同后面有一条款,说:“本合同是 subject to contract”。我告知M君慢一点订货,要等正式合同签署了,才不会有风险。

“Subject to contract”,中文可译成“以签订正式合同为条件”,或者“待签约”。

在新加坡,合同中若有这句话,法律上的假设是双方在现阶段尚未同意受法律约束。写有这句话的另一层含意是这份文件不能呈堂作为“已达成交易”的证据。若M现在就去进货,买家最后不买,M就没话说了。

不过如果买家按初签合同规定给了一部分定金,法庭就可能判定他们初签的合同有用。“Subject to contract”这句话就不会有负面意义了。这是因为双方皆有积极行为,可推论为愿受法律的约束。同样地如果按照案情,法庭认为有其他证据显示双方确实有意受法律束缚,那这句话也就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过无论如何与人签合同时看到这句话就要特殊注意。

这里顺便提一下,一项合同要有法律效力,必须要有:

(1)要约(offer)。例如卖货人要卖什么货,什么价钱,邀请有意要买的人来 “接受”;

(2)承诺(acceptance)。有意买的人接受这批货和价钱,但接受时不能附有任何条件,否则没有承诺。

(3)当双方都完全同意了这批货及价钱时,就产生了相互的义务和权益。交易就有了对价(consideration),宾观上来说双方进入了法律关系。

(4)主要内容要模糊,例如说货物的规格和单价。还钱是用美金或新元等。若产生纠纷,法庭才能有宾观依据来判案,才能知道双方的具体义务和权益。

(5)最后是双方都要有订约能力。若一方是未成年人(除非要买的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或破产人士,合同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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