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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入籍条件是怎样的
美国移民入籍问题一直都是拿到绿卡的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那美国移民入籍条件是怎样的呢?根据2001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凡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移民,都可以申请加入美国籍,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准许。美国移民入籍主要有以下条件:
1、入籍的申请者必须年满18岁。在美国已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16岁以下的外籍人士,其父母已取得美国公民权,这时,可随同父母自动取得美国国籍。但16岁至18岁之间的子女,则必须独立申请入籍。如果未满18岁的孩童,其父母当中有一名是美国公民而一名是外国人时,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一方可在其子女满18岁之前代其申请入籍。
2、必须在取得永久居留权后,连续在美国居住5年。这是取得入籍的最低居住年限。在5年之中,不能连续超过半年的时间离开美国,如果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因此,也要相应地延长申请入籍的时间,而重新计算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在美国实际居留的时间至少3年,起码要达到法定期限的一半,才能向美国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请。
3、 在提出入籍申请时,必须是在美国已连续居住5年的最后半年里,并且是已在当地的州或城市里至少居留了6个月的时间。
4、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公民必须在保持两年的婚姻生活之后,才能夫妻双方一同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请。新移民法规定,与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因结婚而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证后,应在符合申请美国公民条件时,尽快申请入籍,以便早日成为美国公民,享有完全的美国公民的权利。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有持续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
5、必须在美国5年的居留时间里表现良好。美国移民法规定,与他人有通奸行为、卖淫行为或重婚行为,或不尽抚养义务,以及有酗酒、吸毒行为等,都属于品行不良,不能入籍。
6、必须对美国历史与宪法、移民法有一定的了解。主要是对美国历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与权利的了解,以及对美国宪法原则和重要修正案内容的了解。
7、申请公民身份者必须放弃原有的国籍,若仍想保有其原有国籍,则不能成为美国公民。
8、必须具备初步的英语读、听、说和写的能力。入籍的申请人应对英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英语能力,审查入籍资格时移民局官员以口试方式,入籍申请者要用英语回答有关美国历史和美国政府方面的知识。以此来考查入籍申请者英语的实际表达能力。此种试题由美国政府印刷并公开出售。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口试时未能合格,允许申请者在一年以内还有两次补考机会。如果申请人年龄超过50岁,并在美国居留时间达20年以上的,可以免试英语,可由本国语言代替。移民法还对年龄已超过55岁,并已在美国取得永久居留权后又居留20年以上的申请人,也实行免考英语,并由本国语言代替。
韩国投资项目条件:投资50万美金以上购买开放事业型实行地区的休闲住宅公寓,投资者可获得永久产权(约合5亿韩币),包括相应的土地所有权(永久性的)。移民韩国的优势:韩国属于发达国家、济州岛更将发展为东方的夏威夷,与中国文化一脉相承。韩国距离中...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投资移民韩国的条件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韩国投资项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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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同美国、加拿大一样,是一个具有悠久移民历史的国家。时至今日,澳洲仍然是非常热门的移民国家。由于近几年移民主体从技术移民转变为投资移民,澳洲投资移民人数日益增多。多数澳洲移民最终会走上入籍澳洲这条道路,那么移民入籍澳洲条件是怎样的呢?
移民入籍澳洲条件是怎样的
一、拥有PR身份(身为澳洲永久居民,即有PR身份)。
二、需满足以下三点居住要求:
1.已经在澳洲居住满4年(申请前),且四年内至少要有1年是PR身份。
2.在澳居住4年期间内离开澳洲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年,且在申请入籍的这1年不得离开澳洲超过90天。
3.在获得PR前,以临时居民身份(如学生签证)在澳洲居住时间是能够获得承认并计算于新居住要求,最多三年临时居民的居住时间可取得承认。即:成为永久居民前便己经在澳洲以临时居民身份居住三年,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后,仅需居住一年便可申请公民。
三、掌握基础英语:能够进行最基本的英语交流,申请人需要参加面试,面试时须将澳洲公民的义务及权利用英文说出。
四、明白澳洲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在申请前,澳洲移民局将提供有关英语资料供申请人背诵。
五、品行端正良好。
六、居住意愿:申请人应有在澳洲居住或与澳洲保持密切关系的打算。申请人可以将16岁以下的孩子包括在自身的入籍申请中,且无须符合居住要求。
澳洲移民新政出台后,不少人已成功移民澳洲。对于已经顺利成为澳洲移民的人来说,是否入籍澳洲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澳洲政府为申请人规定了一个入籍最晚时间,只要不超过规定时间,入籍的机会将会保留,并不会影响到移民申请人在中国或澳洲的生活。
以下内容为收集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澳洲同美国、加拿大一样,是一个具有悠久移民历史的国家。时至今日,澳洲仍然是非常热门的移民国家。由于近几年移民主体从技术移民转变为投资移民,澳洲投资移民人数日益增多。多数澳洲移民最终会走上入籍澳洲这条道路,那么移民入籍澳洲条件是怎样的呢?
一、拥有PR身份(身为澳洲永久居民,即有PR身份)。
二、需满足以下三点居住要求:
1.已经在澳洲居住满4年(申请前),且四年内至少要有1年是PR身份。
2.在澳居住4年期间内离开澳洲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年,且在申请入籍的这1年不得离开澳洲超过90天。
3.在获得PR前,以临时居民身份(如学生签证)在澳洲居住时间是能够获得承认并计算于新居住要求,最多三年临时居民的居住时间可取得承认。即:成为永久居民前便己经在澳洲以临时居民身份居住三年,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后,仅需居住一年便可申请公民。
三、掌握基础英语:能够进行最基本的英语交流,申请人需要参加面试,面试时须将澳洲公民的义务及权利用英文说出。
四、明白澳洲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在申请前,澳洲移民局将提供有关英语资料供申请人背诵。
五、品行端正良好。
六、居住意愿:申请人应有在澳洲居住或与澳洲保持密切关系的打算。申请人可以将16岁以下的孩子包括在自身的入籍申请中,且无须符合居住要求。
澳洲移民新政出台后,不少人已成功移民澳洲。对于已经顺利成为澳洲移民的人来说,是否入籍澳洲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澳洲政府为申请人规定了一个入籍最晚时间,只要不超过规定时间,入籍的机会将会保留,并不会影响到移民申请人在中国或澳洲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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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条件是怎样的?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于1991年实施生效。
新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用以注册一个新的商业性公司,融资或购买、扩展现有的企业,并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资格在美国工作的外籍全职员工。
对于投资100万美元以及能够为美国人创造10个以上工作岗位的外国投资人,新移民法每年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为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投资者保留至少3干个投资名额,并在郊区及高失业率区放宽限制,规定其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
所谓"郊区",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此外,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指的是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而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但是无须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该企业必须是新创立的。纯粹的房地产投资,譬如买土地或住宅想坐等升值,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施行细则中有变通的办法。
移民美国除了常见的投资移民方式,还有杰出人才移民、配偶移民、子女移民等等,下面就这常见的美国移民方式,来看看美国移民基本条件是怎样的?欢迎阅读!
1.杰出人才移民美国的条件:
①:此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有杰出才能,历来就得到其所在国或国际的一致认可,其成就可以通过大量书面材料证明;
②:此人希望进入美国继续从事其所擅长之行业;
③:此人进入美国后将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
2.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②: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③:申请人必须拥有五十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④: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⑤:此投资可直接/间接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⑥: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⑦:主申请人前五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3.美国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4.美国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民需要以下四种情况:
①: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②: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③: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④: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香港移民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移民香港的条件
1、中国公民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3)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
任何人士作为此项所指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发予他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发予他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或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非中国公民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已以香港为他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他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注: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6)属第(1)至(5)项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
该名人士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他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该名人士必须作出声明,表示他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如果他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此项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则该人士即被视为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该人士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注: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根据此项而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他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第(d)项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二、移民香港的政策
(一)放宽逗留期限
1、通过综合计分制申请优才获批的申请人,签证期限由现行模式1+2+2+3,变更为2+3+3;
2、成就计分制获批后直接给与8年逗留签证;
3、综合计分制下的顶尖人才(通过优才计划赴港不低于2年,年薪200万港币以上),可获准2+6;
(二)增加额外加分制度
港府为吸引更为优秀的人才,新政中对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学历方面分数有所降低,但新增了额外加分制度。在综合计分制下给予有优秀教育背景和2年以上国际工作经验额外分数。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为指标,若申请人就读排名靠前具备竞争力的高等学府,额外再加30分。2年国际工作经验加15分。
(三)香港商业移民的申请资格
企业家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详情如下:
1、业务计划
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申请人须提交两年的业务计划,陈述其业务性质、业务市场分析、市场定位、经营方向、销售对象、产品营销策略等,以显示其业务适合并能够在香港发展。申请人亦须提交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等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财务及发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在有需要时,就申请人所提交的业务计划,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审视该业务能否配合香港整体的经济发展。举例而言,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属于或能否配合香港具优势的产业,如四大传统支柱行业(即贸易及物流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及专业及工商业支援服务业)或经济发展委员会正探讨扶助的四个行业羣(即航运业、会展及旅游业、制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专业服务业)等。
2、营业额
申请人如在海外经营相关业务或参与在香港的业务,须提交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以显示其过去一年的营业额及盈利。开办业务的申请人则须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包括其营业额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及发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处审理在港开办业务的申请时,亦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拥有相关业务的投资或工作经验。有需要时,入境处会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评核申请人的业务是否适合并能够在香港持续稳定增长,并为所属行业注入新动力。
3、财政资源
申请人须提交近一年个人及有关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和有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以展示申请人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在港开办相关的业务,及支持其业务在港健康营运并持续发展。
4、投资款额
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以显示申请人在香港投资的款额。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的投资款额是否能支持营运其业务。
5、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
申请人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及规模,定下组织架构,厘定所需职位及其数目,并列明申请人业务在香港为本地雇员创造的实质职位数目和级别(例如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文书支援人员等)。
6、引进新科技或技能(如适用)
申请人应说明可引进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为香港的高增值产业注入创新元素;申请人是否拥有注册专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识型经济长远发展等。
7、初创业务
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包括:
(1)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创业计划;
(2)**科技园公司各项培育计划,包括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3)数码港培育计划;
(4)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援计划;及
(5)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受训,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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