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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宪法如何规定移民权利 ?

2020-10-31
西班牙移民需要条件

很多侨胞来问,西班牙宪法对于外国人有相同的保护作用吗?

回答基本上是肯定的,只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所区别。外国移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这些权利,也就是说,具体的内容是会受到国家间的协议或其它法律的限制的。

平等的权利?谈到西班牙人和外国人间是否在法律上处处平等,也要视具体内容而言。有的权利,对于西班牙人和外国人是平等的。比如,不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诸如人的生存权利、人的身体的完整的权利、隐私权、思想自由、不受歧视等等)

有的权利不属于外国人的,还有一些是要看国家间是否有相应的协议或法律。

合法移民和“非法”移民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西班牙宪法上谈到外国移民时,并没有区分合法或非法,但是宪法法庭却是从法律上,谈到移民的处境时,做了区分。但是,尽管如此,它也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下面具体解释一些宪法上规定,西班牙人和外国人相同的条款。

有权利不被歧视(宪法第14条)

宪法讲到我国移民不能被歧视。这是外国人法在若干条款中提到的一个原则。它突出了移民政策上所强调的是移民的融入,男女间的平等,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等,制裁人口买卖的违法行为,男女间在工作方面以及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平等。

信仰自由(宪法第16条)

这一条在外国人法中也得到了肯定,尤其讲到移民的融入时,要求各种不同的文化的共存。这一条适用于西班牙人也同样适用于外国人。

居住和流动的自由(宪法第19条)

这一点上,宪法法庭有所不同。外国人法也有具体规定。外国人有合法居留的,与西班牙人相同。但是从法律上讲,出于对社会安全的考虑,如果法庭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例外。

集会自由(宪法第21条)

无论什么国籍,有集会自由,但是必须是非武装的,和平的集会。外国人法谈到,外国人和西班牙人同样有集会自由。但是,宪法法庭对于没有合法签证或居留的外国人规定了一些条件。

结社自由(宪法第22条)

外国人法规定,外国人与西班牙人一样享受结社自由。但是宪法法庭接受立法人员可以设一些限制性的条件。

参加选举的自由(宪法第23条)

这里要指出的是,要视国与国间的相互关系。有些国家移民可以参加城市地方的选举,条件是,他们的所属国也允许在那里的西班牙移民有相同的条件。

受教育的自由(宪法第27条)

外国移民和西班牙人同样有受教育的自由,尤其是未成年儿童,包括没有合法居留的儿童可以受到基础教育和中学教育,也可以获取文凭和奖学金。但是成年的外国人,要享受与西班牙人同样的条件,必须拥有合法居留。

参加工会的自由(宪法第28.1条)

即使是“非法移民”也可以参加工会。但是要签订工作合同,必须是有工作许可的外国移民。

有罢工的自由(宪法28.2条)

外国人和西班牙人相同,有罢工自由。

有获得免费律师的权利(宪法第24条)

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外国人,可以获得免费律师的权利。如果那些在边境被拒入境的外国人,也可得到免费律师和翻译。在行政手续结束后,也可得到免费律师办理行政仲裁上诉。

编辑推荐

美国今日的成就离不开移民 移民权利应被重视


近日,据美国媒体报道,华人权益促进会和亚裔学生通过教育促进移民权益组织(Asian Students Promoting Immigrants Rights through Education, ASPIRE),在旧金山市区珀斯特广场(Post Plaza)举行集会,要求联邦国会投票表决移民改革法案时,不要剥夺无证学生之父母的移民权利,希望美国公民兄弟姐妹的移民权利也能保留。他们指出,没有一代代移民的努力建设,美国就不会有今日的成就。

一位美籍华人表示,她13岁时和父母从香港移民美国,他们一家是用亲属移民的方式,等候了13年才移民美国。和许多移民家庭一样,她的父母也是为了让她得到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而移民的,为了这个目的,她的父母早出晚归,靠微薄的薪水养活全家,并提供她学习、生活的费用。她自问比无证学生要幸运得多,但通过华人进步会对无证学生的处境也增加了了解和认识。她指出,家庭团聚是最基本的家庭价值,联邦国会无权剥夺移民兄弟姐妹的移民权利,同时也应该正视无证学生和其父母家人团聚的问题,给予他们合法权益。

来自台湾的林小姐说,8年前,她和母亲以旅游签证来到美国,后来想转身份,却不获美国移民局批准。她的诉求是,要求联邦国会通过一个全面性的移民改革,不仅应该保留公民兄弟姐妹移民的权利,也要顾及无证学生父母与家人的移民权利。此外,不能为了争取高科技人才而牺牲公民兄弟姐妹的移民权利;倘若如此的话,将导致新的无证移民,并导致资方对普通工人的剥削及工资欺诈。

旧金山市议员马兆光的代表林伟浩表示,他代表马议员和旧金山市议会出席此次集会。他认为,无证学生父母家人和移民兄弟姐妹都有移民权利,联邦国会不应该剥夺这些人的移民权利,不应该拆散完整的家庭。他呼吁大家团结起来,向政府官员、向国会议员表达自己的诉求,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抗议集会期间,不少行人纷纷驻足凝听抗议人士的诉求,表达他们对公民兄弟姐妹和无证学生父母家人合法移民权利的支持。

目前,美国全面移民改革法案还未正式通过,美国移民专家也希望广大移民团结起来,让美国政府知道移民切实的需求,保障每个移民应有的权益。

西班牙非法移民或将面临新难题 生活的权利难保障


据西班牙移民中介最新消息,西班牙司法部部长加雅东近段时间正在草拟刑法修改草案,意把“助长非法移民行为”定义为刑事罪行,有待于在议会通过的立法文稿的第318节里提到,“那些企图通过违反欧盟各成员国立法,来帮助非欧盟公民进入或过境欧盟区域的人,将被处于3个月到12个月的罚款,或半年到两年监禁”。

换句话来说,这个新刑法的该项规定企图通过剥夺非法移民的居住权来达到赶走非法移民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还有这么一条“为了营利的目的,为非法移民提供住所和食物,以帮助他们留在欧盟境内者,也将被处以相似的惩罚。”

如果这个刑法草案获得通过,那么今后非法移民将在法理层面上失去在西班牙生活的权利。无人再敢将房子租给没有身份的人,更不敢给他们出具住家证明。而非法移民将身份合法化的唯一途径就是扎根居留,而办理扎根居留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连续三年不间断的住家证明。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这个新的刑法草案获得通过,那将会对西班牙移民群体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华人群体也是如此。

就我们了解,在西班牙,有相当一部分侨胞还没有取得身份,甚至有的夫妻中的一方还没有取得身份。如果这个新刑法获得通过,警方和西班牙移民局马上就会加大对非法移民的打击力度,这会直接的影响到他们现在的生活。

对此有华人朋友也表示,西班牙政府是望借由打击非法移民来提高本国居民的就业率,增加税收以及刺激经济等。他们觉得这样的做法虽然可以理解,但是过程是否可以更人性化呢?是否可以一方面加强入境检查,一方面制定一个时间段,比如限制从法令生效的那天之后的非法移民等等。

认为,西班牙该该法令是否生效,还有待于最后的结果,所以广大移民不需要要太担心。在这也提醒想要移民西班牙生活的华人,在办理西班牙移民项目时,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保障自己在他国的正常生活。

希腊共和国宪法之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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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会

第一节 议会的选举和组成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但不得少于二百名或超过三百名。

第二款 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员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直接、普遍、秘密投票选举产生。除非因未达到法定选举年龄或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根据对重罪的终审刑事判决,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

第四款 议会选举应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行。

有关居住在希腊境外的人行使选举权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五款 行使选举权是义务。例外情形和制裁办法,在每次选举时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的所有官员必须保障作为人民主权表现的民意在一切场合都能自由和真实地表达。违反本条规定的制裁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议员任期为连续的四年,自举行大选之日算起。议会任期届满,应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召开新届议会。举行大选和召开新届议会,均须由经内阁副署的总统令予以宣布。

第二款 在议会任期最后一年出现议员缺额时,只要缺额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5,无须进行法律规定的补缺选举。

第三款 遇到战争时,议会任期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如议会已被解散,大选推迟至战争后举行,在此以前,被解散的议会依法重新召集。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选举制度和选区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二款 每个选区应选议员名额根据该选区最新人口统计的法定人口数以总统令规定。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20的议席,可以按每个政党在希腊选民总数中的比例,在全国统一选举。

第二节 议员资格的取消和议员不得兼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议员候选资格,凡在选举之日年满25岁、享有合法选举权的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议员。

第二款 任何议员,如被剥夺上述资格之一,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领取薪俸的文官和文职人员或军队和治安部分的军官、地方政府机关或其他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市长和镇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总裁或董事长、公证人、抵押和转让的登记人,如在被提名之前未辞去上述各该职务,均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呈始为有效。军官辞职后不准再回去服现役,文官和文职人员在辞职后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其原来的职务。

第二款 大学教授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教授当选为议员后,在本届议会任期内停止教授职务,填补教授缺额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 领取薪俸的文职人员、现役军官和治安部队军官、一般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以及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或公共福利机构的主管人员和雇员,均不得在他们于选举三年已在该地供职超过三个月的任何选区参加竞选或当选为议员。这一限制同样适用于在议会四年任期最后六个月中担任政府各部秘书长的人。被任命为国家代表的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低级官员不受此限。

第四款 已依法承担义务、需供职一定时期的一般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在供职期间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的职务是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的,也和担任享有特权或受国家资助的贸易公司或企业的雇员、或担任获得特许权的公共企业的雇员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

第二款 属于上款规定的议员必须在他们最后当选之日起的八天内表明自己的选择;担任议会职务还是担任上款提到的职务。在规定期限内不表明态度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三款 任何议员凡接受本条或上条规定为取消议员资格的或议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或职位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四款 任何议员不得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代理委托、项目研究或施工任务,不得承包公共税收或市镇税收,不得租借或以任何形式购置属于上述机构所有的不动产。违反本款规定者即丧失其议员职位,与此有关的行为均属无效。议员在其中担任董事、常务董事、法律顾问、负全责或部分负责的股东的企业或商业公司,它们的上述行为亦均无效。

第五款 议员在当选前承接的、本条第四款有规定的工程施工及项目研究的合同,其继续、转让、解除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由于违反选举程序或没有合法资格而引起的对选举合法性的争议,一律由第一百条规定的特别最高法院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三节 议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议员在就职前,应在议会公开会期当众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效忠祖国和民主政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款 信奉其他宗教的议员也须作同样的宣誓,惟须将誓词中的宗教信条改为他们各自的宗教信条。

第三款 在议会闭幕后宣布当选的议员,须在分组会议上宣誓。

第六十条

第一款 议员有不受限制地坚持意见和根据各自信念投票的权利。

第二款 议员有向议长提交辞呈辞去议员职务的权利;辞职后不得再恢复议员职务。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不得根据议员在执行议员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对议员起诉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究。

第二款 如系诽谤罪,须经议会许可后,始得对议员起诉,这种案件归上诉法院审理。如指控呈交议长后四十天内议会未作出决定,上述许可即被视为最后否决。在拒绝给予许可或在上述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得对议员的行为起诉。

本款的规定适用于议会闭会期间。

第三款 议员对其在履行职务时不负责对他获得或他提供的情况作证,也不负责对委托他提供情况的人或听取他提供情况的人作证。

第六十二条

议员在议会任期内,非经议会许可,不受起诉、逮捕、拘禁或其他限制。同样,已被解散的议会的议员,在解散议会到宣布新届议会当选议员期间,不因政治罪而被起诉。如检察官的起诉要求提交议长后三个月内议会未作出决定,即被视为拒绝许可。

上述三个月的期限,如遇议会休会,应予顺延。

在议员犯罪时予以拘禁,无须呈请许可。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有从国库支领履行职务的津贴和费用的权利,其金额由议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款 根据议会全体会议的决定,议员得享受交通免费乘车、寄信函和发电报免费的待遇。

第三款 如议员于一个月内无故缺席超过五次者,每缺席一次扣发其月津贴的1/30。

第四节 议会的组织和职能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会于每年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常会处理年度议程,但共和国总统得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召开。

第二款 议会常会会期不得少于五个月,不包括依照第四十条规定暂时休会的时间。

在依照第七十九条规定通过预算或依照同一条规定对某一特定法律进行表决以前,常会不得闭幕。

美国移民如遇刑事案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美国的治安相比中国要逊色的多,尤其在夜晚,更是抢劫、枪击案等刑事案件发生的高峰期,如果美国移民不幸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行使有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如何提出赔偿?如果需要申请U签证(美国犯罪受害者签证)和T签证(美国人口贩卖犯罪受害者签证)要满足哪些条件?今天我们来讲解美国移民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时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

刑事案件受害人是美国移民时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方法:Step 1 美国移民遇到刑事案件,首先需报警,收集保存证据,然后配合美国警察固定证据Step 2 第二,美国移民要积极进行医疗鉴定,积极地寻求医生的救助,并请医生帮助保存和固定证据。Step 3 请心理专家帮助恢复精神和心理创伤美国移民需了解的刑事案件受害的人的权利:

美国加州法律扩大了受害人获得的保护和权利。权利一 受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庭审权利二 受害人有权免受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骚扰权利三 受害人有权要求更安全的住所 隐匿个人信息权利四 受害人有权要求更高级别和要求的保释条件权利五 受害人有权要求知晓案情的进展和调查报告受害人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并积极行使权利。

申请赔偿: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和民事的赔偿。赔偿包括个人工资收入损失丶误工费丶医疗费,精神治疗费,以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如果被告人无法提供赔偿可以向国家申请受害人赔偿基金,填写相关信息,通过基金审核,按国家标准做出补偿。申请美国移民福利:在美国若是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申请U签证和T签证移民。U签证:美国犯罪受害者签证。通配合检察,政府的执行部门,调查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最终获得移民身份,拿到绿卡。

T签证:美国人口贩卖犯罪受害者签证。向政府提供相应材料来申请移民方面的权利或福利。

美国移民遇到刑事案件,先报警、寻求医生的救助,保存和固定证据,然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赔偿保护自己的利益。

新加坡就业 申请永久居民权


雇用自己而达到移民的目的。申请人可先注册一家公司,然后以董事的身份向移民局申请就业准证,也可先以开办公司的名义申请,移民局批准就业准证申请后再注册公司,公司注册后,经移民局核实发出就业准证。获就业准证6个月后,可申请永久居民权。

就业待遇

申请人被录用之后,P准证持有人每月薪水在新币3500以上,Q1准证持有人每月薪水在新币2000以上。来新加坡工作半年后,如雇主同意,可以申请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PR)。成为永久居民满两年后,可申请成为新加坡公民。

工作准证(R准证)

工作准证由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处理和批准。在现有法令下,任何雇主若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2000新元的外国劳工,必须申请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所许可的外国劳工人数顶限所制约。码头业所许可的外国劳工比例最高,外国劳工和本地全职工人之比可高达9比1。其次是建筑业的5比1、海事业的3比1和制造业的1比1。服务行业则规定外国劳工只能占公司雇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另外,雇主必须为每名工作准证持有者每月缴纳劳工税,数额为半熟练工人每人每月30新元,而非熟练工人每人每月的缴交额从240到470新元不等,依行业而定。在现有架构下,工作准证又称为R准证。其中R1准证发给拥有至少专业3级技工证书(NTC-3)或相当资历的外国劳工,即半熟练工人;R2准证发给不符合R1准证条件的外国劳工,即非熟练工人。工作准证持有人不能携带家眷到新加坡。

希腊共和国宪法之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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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立法权属于议会和共和国总统。

第二款 行政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政府。

第三款 司法权属法院,司法审判权以希腊人民的名义行使。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国家的边界,非经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法律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款 外国军队,非经议会以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法律规定,一律不准进入、驻留或通过希腊领土。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公约,自法律批准之日并根据其本身所规定的条件生效之日起,成为希腊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并具有超越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条款的效力。按照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优待外侨须以互惠为条件。

第二款 依照宪法的规定,为谋求重大国家利益并促进同其他国家政府的合作,可以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签订条约或协定,但该项条约或协定须有议会以3/5的多数票通过的法律的批准。

第三款 根据重大国家利益的需要,在不侵犯人权和不违背民主政治基础、并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的条件下,经议会以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法律批准,希腊可以自由地限制国家主权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凡有选举权的希腊公民均有建立和参加政党的自由。该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必须符合民主政治自由运行的需要。

尚未获得选举权的公民可以参加各政党的青年组织。

第二款 法律规定国家对政党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党的和议员候选人的竞选经费必须公开。

第三款 绝对禁止司法官员、军人、安全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以任问形式表示对任何政党的支持,也不准公共法定法人团体、公共企业和地方政府机关的雇员以实际行动表示对任何政党的支持。

4、希腊共和国宪法之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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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总统

第一节 总统选举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调节共和国机构的职能。依照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职或职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任期自宣誓就职之日开始。

第四款 如遇到战争,总统任期可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

第五款 共和国总统得连选连任一次。

第三十一条

凡年满四十岁、依法享有选举权、父亲为希腊人、享有公民权至少五年的任何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依照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新总统选举应在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举行,由议长召集议会特别会议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遇共和国总统确实不能履行其职务时,以及在共和国总统辞职、死亡、或依照宪法的规定被免职的情况下,议会应在前任总统任期提前终止后至多十天内举行会议选举新总统。

第二款 在任何情况下,当选总统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款 获得议会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票,五天后举行第二次投票。

如第二次投票仍未获得规定的多数,五天后再举行一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四款 如第三次投票仍未获得上款规定的多数,得在十天之内解散议会,举行大选,产生新届议会。只有现任共和国总统才有权签署发布解散议会令,如遇总统缺位,可由代理总统职务的议长签署发布。

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应立即举行会议,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和国总统,须以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始得当选。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五天之内再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如未能获得绝对多数,五天后再次投票,就上次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表决,获得相对多数者即被视为正式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五款 在议会闭会期间,得召集特别会议,依照第四款的规定,选举新总统。

在议会不论以何种方式被解散的情况下,共和国总统的选举,须推迟到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至多二十天之内,依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举行。

第六款 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新总统选举的程序未能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现任共和国总统即使任期已满仍继续行使总统职务,直至选出新总统时为止。

解释性条款:

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共和国总统,不得在其辞职后所举行的新总统选举中担任总统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总统须在离任总统任期终结的第二天就职,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当选后的第二天就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就职前,须向议会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保卫宪法和法律并关心其得到忠诚的遵守,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的领土完整,保护希腊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希腊人民的普遍利益和进步服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的年俸和职权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凡共和国总统出国超过十天,或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议长暂时代行总统职务;或,新届议会尚未组成,则由上届议会议长代行,如上届议会议长拒绝或缺位,则由政府集体代行。

在总统交接期不得运用有关解散议会的规定,但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场合、以及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解散政府和交付公民复决的规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如共和国总统不能履行其职务超过三十天,即使该届议会业已解散,必须强制召开议会,以便根据3/5的多数决定是否举行新总统选举。但新总统选举必须在总统因不能视事而由他人暂行代理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节 总统法令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的任何法令,如未经对此负责的有关部长的副署并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均属无效或不予执行。

如政府业已解散而有关法令尚未经总理签署,得由新总理签署。

第二款 但下列法令完全无需副署:

(1)任命总理;

(2)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总统主持下召开部长会议;

(3)召开共和国委员会;

(4)依照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已通过的法案或提案送还议会;

(5)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6)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刻不容缓的非常情况下向全国发表文告;

(7)任命共和国总统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对外代表国家,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盟约、经济合作条约、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总统须将以上事项通报议会,并在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允许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款 任何贸易、税收、经济合作协定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或任何其他协定,凡包含按本宪法规定非经立法不得成立的让步条款或对作为个人的希腊人极为苛重的让步条款者,如未经议会表决通过立法的批准,均属无效。

第三款 任何协定或条约的秘密条款均不得同公开条款相抵触。

第四款 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批准国际条约权不属于立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其他政府成员及副部长。

第二款 占有绝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应被任命为总理。如该政党领袖缺位、或其领袖未当选为议员、或无政党代言人,则应在议长向共和国总统通报各党派在议会中的人数后至多五天之内,由议会党团选出领袖后再任命总理。

第三款 如无任何政党获得绝对多数议席,共和国总统得指定获得相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试探是否有可能按上款的规定组成一届获得议会信任的政府。

第四款 如上述试探未有结果,共和国总统得委托议会第二大党的领袖再度试探,或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总统得指定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但他认为能够获得议会信任票的人担任总理。共和国总统必须授权按上述方式任命的总理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如总理辞职或议会依照第八十四条规定否决政府时,共和国总统得免去总理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授权一名须能获得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任投票的议员组织新政府,或授权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的人立即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政府,并运用上款第二段的规定。

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内阁会议。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在宪法有规定的场合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共和国委员会会议。在总统认为国家形势严重的任何其他场合,同样得召集这样的会议。

第二款 共和国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历届共和国总统、总理、议长、议会反对党领袖以及曾任议员的或领导过获得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的历届总理组成。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必须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议会常会,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召集议会非常会议。每届议会任期的开始和结束,必须由共和国总统本人或通过总理予以宣布。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中止议会会议只能一次,或通过推迟其开幕,或通过宣布休会。

第三款 中止议会会议不得超过三十天,未经议会本身同意,不得在同一次会议期间再度中止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如议会明显地违背民意或其组成成分无法保证政府的稳定,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议会。

第二款 应获得信任投票的政府的要求,共和国总统得解散议会,以便更新选民授权,处理特别重大的国事。

第三款 在上款规定的场合下由内阁会议副署的解散议会令,必须同时宣布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大选后的三十天内召集新届议会。

第四款 解散议会后选举产生的新届议会,自其开幕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被解散,但新届议会连续否决两届政府者不在此限。共和国总统须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始得签署此项解散议会令。不得以同一理由两次解散议会。

第五款 在第三十二条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强制解散议会。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共和国总统必须在表决后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议会表决通过的法案交还议会并说明不批准该法案的理由。

第三款 议会业已通过而被共和国总统交还的任何法案或提案,得交付议会全体会议按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重新表决,如以绝对多数再次通过,共和国总统应在第二次表决后十天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得发布执行法律所必要的命令,但不得中止法律的执行或豁免任何人必须执行法律的义务。

第二款 应有关部长的请求,得依照法律的特别授权并在该项授权范围内颁布行政法规。如有关具体问题或地方利益事项或技术性细则性问题,得准许授权其他行政长官颁布行政法规。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得颁布组织法令,就纯属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的内部机构和职能问题作出规定;但这种组织法令不得规定增加有关机构的人员编制或改变其级别结构。这种组织法令,须经总统同依照法律规定由至少2/3的成员为司法官员组成的最高委员会磋商后,始得颁布。

第四款 依照议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准许授权颁布同该法律规定的事项有关的行政法规。该法律必须提出制订法规所需遵循的总的原则和指示,并规定行使此项授权的期限。

第五款 凡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议会全体会议权限的事项,不得按上款规定委托授权。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刻不容缓和无法预见的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应内阁的请求,得颁布立法性法令,这种立法性法令,必须按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颁布后的四十天内或议会召开后的四十天之内,提交议会批准。如这种法令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议会、或提交后三个月内未得到议会批准,该项法令即行失效。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下令宣布将特别紧急的国事交付全民公决。

第三款 遇到特别紧急的非常情况,共和国总统得发表告全国同胞书并刊载在政府公报上。

第四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军队的统帅,其指挥权由政府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军衔由总统授予。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除法律有规定的场合外,共和国总统依法任免公职人员。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奖章。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经司法部长建议并咨询其多数成员系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意见后,共和国总统有权宣布免罪减刑或修改刑事判决,以及消除刑事判决和服刑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款 须经议会同意,共和国总统才有权赦免依照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定罪的部长。

第三款 只对政治犯实行大赦,大赦令必须由总统根据内阁会议的建议发布。

第四款 即使通过法律也不得对普通刑事犯罪实行大赦。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战争或因外部威胁而动员的情况下,得发布由内阁副署的总统令;在严重扰乱或明显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得发布由总理副署的总统令,宣布在希腊全境或局部地区暂停执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或上述条款的某些规定,得宣布戒严状态法立即生效并设立特别法庭。戒严状态法在其实施期间不得提出修正。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发布上述总统令后,得按同一条件,根据形势的需要,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尽早恢复对宪法条款的执行。

第三款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颁布的总统令,如未被另一道总统令提前撤销,若因战争而颁布者,则在战争结束时即依法撤销,在一切其他场合颁布者,自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后即依法撤销,如三十天期满后仍需继续生效,则须咨询议会意见后颁布另一道总统令宣告之。依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议会须以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始得作出此项决定。

第四款 如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是在议会闭幕的情况下颁布的,不论议会是否任期已满或已被解散,必须召开议会,在上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不得闭幕,以决定是否延长该项总统令的有效期。

第五款 自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颁布之日起并在其有效期间,第六十二条有关议员不受逮捕的规定有效,不论议会是否已被解散或任期已满。

第三节 共和国总统的特定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对其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不负责任,惟重大叛国或蓄意违宪行为除外。对与执行总统职务无关的行为,在总统任期届满以前暂缓起诉。

第二款 须有至少1/3的议员签名并经议会以全体议员的2/3多数通过决议,才能对共和国总统提出控告并交付审判。

第三款 如上款所述的提案被通过,应将共和国总统交付第八十六条规定(其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本款的情况)的法庭审判。

第四款 从被交付审判之日起,共和国总统不得履行其职务,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议长代行总统职务。如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庭宣判总统无罪,则自该判决公布之日起,共和国总统,如任期未满,得恢复履行其职务。

第五款 本条各款的执行,由议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共和国总统只拥有宪法和与之同时生效的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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